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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4:11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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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水利部


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5.08.31



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95年8月31日水利部水人教[1995]326号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自一九
九二年起由参加地方统筹改为参加水利行业统筹。由于各地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标准也不一致,这给我部行业
统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加强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理顺
关系,经研究,现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
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
行业养老保险统筹。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
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
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
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
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
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
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
纳情况。
五、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
平的提高,由水利部在适当时机进行调整。
六、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七、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收缴和拨付。单位
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于年底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预决
算,并完成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拨付工作。
八、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如期足额缴纳,不得拖欠,逾期未
缴的,按每日加收应缴款项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九、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已参加企业统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金与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分开。分别单独列帐,分别报预、决算及各
种报表。实行统筹基金两条线,互不占用。
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各级统筹机构(或人劳、
财务部门)管理。各级统筹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单位和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
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得利息应纳入个人缴费台帐。要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
收入所得税。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
金转移手续。职工在系统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十四、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依
照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费
。无取暖设备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十六、单位和个人缴费满十年以上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水平按本人职
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缴费不满十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助费: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缴费
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60%发给;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
,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发给。
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等,按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流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建立相应的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在人劳部门。其他直属单位暂不设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人
劳部门负责管理。
十九、设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直属单位,可按规定提取管
理费,管理费数额应控制在实际上缴数额的2%以内。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
准。管理费主要用于与统筹工作有关的会议费、业务费、资料费等。
二十、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议、统计、
审计等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二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人教[1995]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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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号


近年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渐成潮流,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有技术、有专利、有项目,孵化成长了一批优秀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具有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等优势,正日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同时,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普遍面临着熟悉国内市场、企业经营管理、适应国内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创业初期在融资、市场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压力更为明显,迫切需要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使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成功实现从“科学家”向“科技企业家”的转变。



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体系,配合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会同欧美同学会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欧美同学会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欧美同学会分管副会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风险投资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著名跨国企业的高管,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企业家,全国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人,从事企业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为海归创业提供服务与咨询的相关领域专家。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选拔依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用等程序进行。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创业导师”聘书,聘期2年。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充实专家队伍,以提高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指导与服务质量。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二、专家委员会提供服务方式



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各地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留学人员企业等。



专家委员会通过以下形式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与服务。



(一)创业培训



举办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国内外优秀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对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与辅导。



(二)创业咨询



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对企业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现场调研,现场诊断,现场解决问题,传授成功经验,进行针对性辅导,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指导



由各地或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创业服务需求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交专家委员会,各位专家根据不同产业方向和市场前景以及创业者的需求,选择1至3家创业企业进行对接服务,给予企业全面创业指导,协助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四)深度合作



鼓励专家委员会专家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投资、入股、贸易、技术交流、合作开发等不同形式的深度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加快国际先进技术与国内市场运作的交流,加大上下游产品的相互促进,加快技术和产品的转化。



(五)企业推介



每年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创业指导情况,推选一批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企业,为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助推留学人员企业快速成长。



三、工作要求



专家委员会的创业服务与指导要坚持公益性质。必要支出的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济合作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留学人员企业的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



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制定章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专家委员会名义牟取私利,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公开发表言论。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及时向本地留学人员企业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附件: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一批专家人选名单



1、 王辉耀 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商会会长,建言献策委员会主任

2、 田溯宁 欧美同学会商会副会长,中国宽带资本基金董事长

3、 陶庆华 欧美同学会青年委员会会长,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4、 汤 敏 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改革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5、 夏颖奇 中关村管委会原副主任

6、 刘啸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7、 陈 宏 汉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8、 沈南鹏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

9、 邓 锋 北极光创投创始合伙人

10、唐 越 蓝山资本合伙人

11、周广文 银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2、丁 健 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

13、邓中翰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14、严望佳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

15、施正荣 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6、韩庚辰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7、莫天全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8、石 磊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葛 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20、王春岩 阿尔斯通能源管理中国区总经理

21、李 一 瑞士银行(UBS)中国区主席兼总裁

22、李 雷 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大中国区总经理

23、徐小平 新东方教育集团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24、杨 劲 摩托罗拉前沿应用研究中心总监

25、付向东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4号

1995-12-0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现将准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试点中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