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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8:08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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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体改办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关键环节。多年来,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保证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中小学教材价格居高不下,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突出,严重增加了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不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降低教材价格。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的要求,取缔不合理教材费用项目,调减租型费率和发行折扣率,严格控制教材出版环节的利润率水平,降低2001年秋季教材价格。各地区教材价格核定的具体情况,报国家计委备案。2002年起,教材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核定教材印张绝对金额,进一步核减教材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教材印张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印张价格,并制定教材的零售价格。
  (二)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整顿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
  (一)在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除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和少数富裕农村地区外,在其他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要逐步实行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上述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订购黑白版教材,出版和发行部门要保证黑白版教材的供应。
  (二)制定教材的版式标准。本着美观大方、经济适用的原则,对中小学教材的版面、字体、字号、间距、插图、纸张质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
   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坚决纠正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树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订购,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社会出版发行的教辅材料的管理。
  (三)严厉打击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活动。对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许可出版、印刷、发行教学用书的,一律取缔,依法严肃处理。 
   四、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一)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完善教材的审定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教材编写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核准。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教材的编写。核准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由教育部另行制定。按照编审分开的原则,完善教材审定体制,实行两级审定。教育部负责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报教育部备案。地方课程教材的品种和数量要严格控制;
  (二)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 精神,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 发行的体制。教材的出版发行由符合教材出版发 行资质的出版发行机构(或出版发行联营机构), 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保证“课 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前提下,通过竞标进行。 教材出版发行机构的资质由新闻出版总署确认。 本着保证质量、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原则,引 入新华书店以外的发行机构参与教材的发行。中 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 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 管部门参加,面向全国招标。
  2002年起,先选择若干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具体试点实施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国家计委、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教材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的地区,中小学教材的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出版发行机构竞标产生。教材基准价按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国家课程教材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制定;地方课程教材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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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及商业秘密的标识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
  划定密级是企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保护国家秘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但我国并没有立法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等级划分方法、商业秘密划分为几个密级等等。但有些地方立法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定办法作为参考,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规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级的划定提供了标准。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虽然国家没有强制企业划定密级,但为了更方便的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很多企业都纷纷对商业秘密进行划定。可以参照国家秘密划定的方法,把商业秘密划定为三级;也可以参照中央企业划定的办法,实行两级制。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方法。大部分企业都选择划定为三级:绝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机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秘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明确标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中规定,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让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即可说该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企业员工通过正常途径都不能知道哪些属于保密范围,则何来履行保密义务可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把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作为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标志之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的职责。
近些年,许多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机构总结企业保密工作的经验,明确立法要求企业对技术秘密加以明示。比如,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的、非书面形式的、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主要作用体现在:一是告知作用,告诉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这属商业秘密,是需要保密的文件;二是告诫作用,告诫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是警告作用,警告不相关的人不要去翻阅、复制、传播等,否则很可能卷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去;四是证据作用,当该企业卷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时,企业可以以此标识作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及保密常识,企业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而且标识应当明显、合理、完整,才能真正有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审判管理民主化是指审判管理者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以下简称审书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使他们参与到审判管理活动中的过程。它是民主思想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一、审判管理民主化的价值

民主化的审判管理与传统型的审判管理相比,对培养审书人员的审判管理意识、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保护审书人员的合法利益、实现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方面有积极意义。

(1)推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可以培养审书人员的审判管理意识,锻炼审判人员的自我管理能力。传统型审判管理遵循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命令、决定、通知的方式“强行”贯彻决策者的意图,而被管理者只能遵守和执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强调的是审判人员参与审判管理,在参与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逐步树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理念,减少管理者对法官的直接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实现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2)推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可以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审判管理效能。传统型审判管理中,审判管理是院领导或者是审判管理部门的事,与审书人员无关,审书人员只是被动的服从。审判管理民主化强调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交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审判管理者运用科学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引导和协调,另一方面被管理者参与到审判管理中,对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方法和审判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管理者的指引和要求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二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内生动力。


二、审判管理民主化的路径


(一)审判管理主体

院长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具有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精神,审判管理决策才能得到审书人员的拥护与支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是审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者,担负着审判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工作。一个缺乏权威的审判管理实施者所作出的审判管理指令,很难得到一线法官的认可和执行。同时,审判管理要有庭长、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参与。审判管理不只是审管办或院领导的事,还关系到一线法官的切身利益。这种参与应是实质性的参与。


(二)审判管理方法

1.要变事后追责为事前引导,通过《审管提示》等手段对案件流程、工作重点进行引导提示。例如对审限的管理,不再是对超审限案件的承办人进行处罚,而是对四项案件中的需要恢复审限的案件根据鉴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司法鉴定终结函实行随时提示;对临近审限的常规案件进行周提示;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四项未结案件实行月检查提示督办等,促使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2.要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被管理者努力去完成任务,实现管理目标。通过在发放奖金、津贴、福利等物质激励和提供晋级、升职、表扬、嘉奖等精神激励时向一线的审书人员倾斜方式,提高审书人员的责任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单纯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激励效果不明显,还应把二者相结合,提高激励的持久性。

3.要充分尊重人性要素,充分发掘人的潜能。现代管理工作的核心及动力只能是人以及人的积极性。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情感塑造,管理者不能“高高在上”,要俯下身去以真挚的感情与审书人员进行交流,激发审书人员的正向情感,形成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审判管理制度

1.构建多方参与的审判管理互动交流平台。在法院内部建立审判管理联席会,作为沟通交流平台。联席会由院长、审委会、审管办及业务部门的法官组成,通过定期开会的形式,共同学习审判管理方法和技巧,研究制定审判管理政策和制度,分析审判工作运行动态,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研究审判工作均衡、有序运行的方法。通过审判管理联席会,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沟通交流、协商会办的平台,提高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融合度。通过交流与沟通,一方面能够预防审判管理决策脱离审判工作实际或违背审判规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让一线审书人员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审判管理决策导引方向,及时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实现一线审判人员由以前被动接受审判管理到主动接受审判管理并能够实现自我管理的转变,从而为双方良性互动打下坚实基础。

2.建立审判委员会领导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以提高审判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析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审判管理方式,是评估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手段。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应当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质评委由各业务庭资深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案件卷宗常规评查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工作,提出案件评定等次、评查结果等意见;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审判工作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3.构建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首先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审判管理因其可量化、可比较等特点,与司法政绩密不可分。审判管理必须有正确的司法政绩观来领航,否则就会出现一味追求高指标而违背审判规律的现象,甚至出现弄虚作假,一门心思在审判数据上做文章的问题。其次是要注重考评的导向功能,真正解决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形成竞争、择优的环境和氛围。第三,考评激励要保持客观公正,凡涉及考评内容、考评标准、考评程序、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的一律予以公开,接受审书人员的评议和监督,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树权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