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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3:22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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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办发〔2005〕18号)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10号)予以调整,新增项目2项,取消项目20项,调整项目47项,项目总数削减至391项(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313项,中央、省驻潭单位实施项目78项)。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所附目录,及时调整,并重新向社会公示。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项)(略)
2.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7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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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疫苗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急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疫苗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安[2005]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疫苗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我局定于今年7~9月对全国13家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和14家疫苗生产企业的菌毒种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由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企业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我局《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要求,将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切实保障疫苗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市一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件的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

  第五条 清理单位要结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相关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单位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本单位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清理单位要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市政府: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六条 清理单位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当将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制局。

  清理单位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向市法制局报送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须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清理单位决定予以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将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后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说明以及修改依据等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法制局,报送的材料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建议书》各2份,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法制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法制局汇总后公布。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制度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每次清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本政府、本部门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 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