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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55:52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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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总后生产管理部:
为了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现将商品流通、金融保险、旅游饮食服务、施工房地产开发、新闻出版、农业等六个行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活动体的地位。企业要全面进入市场,在市场中寻求自身的位置,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筹措资金、使用资金和进行收益分配,改革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方法,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建立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由《企业财务通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组成。《企业财务通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行业特点将通则具体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则是对通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企业只有建立起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新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三)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制定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价值形式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降低耗费,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投入与产出、速度与效益的最优化,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形式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及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也可以按具体财务事项、有关内容单独制定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既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简明性,又便于理解、操作和监督检查。
2.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财政财务政策、法规,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
3.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起草、制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除财会人员参与外,应当吸收技术、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人员参与,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并请主管财政机关指导。起草完毕后,应当按照工作程序,提请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在接到备案后30日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同意,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
4.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般应当在筹建期间制定完成,并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作进一步修订、调整、补充和完善。

关于外商投资商品流通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外商投资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其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起科学、合理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的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关施。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并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以确保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充分体现企业营运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企业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营运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凡是可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三)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该体现全面性的原则,使企业财务管理贯穿于企业营运的全过程。同时,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关系、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结构体系
(一)建立责权明确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董事会(外资企业未设董事会的为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报告方案;制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决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等。
2.明确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企业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等。
3.明确企业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组织拟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4.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负责人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负责财务计划的实施,并督促企业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5.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的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7.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的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严格规定企业营运活动中存货的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制定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以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预算标准的依据、方法、程序、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各项定额的修订制度等。
3.制定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商品的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建立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等。
4.制定商品、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种商品、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盈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商品、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办法并具明确规定清查的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5.制定编制财务预算制度。包括明确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办法;计划期内的预算调整的程序和方法等。
6.制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以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7.制定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报表的方法等。
(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
1.制定筹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要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成本的分析等,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
2.制定资本金管理制度。包括资本金构成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作价原则,以及资本金增加、转让的管理。健全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各项程序,明确出资责任,建立资本金验证保全制度。
3.制定资本公积管理制度。明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其管理办法,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汇率折算差额以及接受捐赠资产等。
4.制定负债管理制度。正确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清理、兑付等程序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项目和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的发行审批程序及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长期借款合同的管理以及责任部门的落实;各项负债的归还、利息的计付及财务处理办法。
(四)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制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权限,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建立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备用金的管理办法等。
(3)制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确规定其制度以及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制度,保证帐实相符。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查等具体管理办法,严格各环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制定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要设立台帐,对其使用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对企业单位信用卡的开设,明确审批权限并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办法。
2、往来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1)制定往来帐户结算登记制度。包括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等。
(2)制定往来帐户结算的定期核对与清理制度。包括每月终了以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帐款按其帐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并向对方寄送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加快资金周转。
(3)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严格应收票据的贴现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4)制定坏帐损失确认办法及审批制度。对确认坏帐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健全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对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建立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5)制定坏帐损失财务处理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选用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明确具体的帐务处理办法。
3、存货管理制度
(1)明确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增加的存货,应分别不同的方式,对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存货的正确计价。
(2)明确存货领用或发出计价方法。企业应对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进行具体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计价方法。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明确核算和分月摊销办法。
(3)制定存货转移、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
(4)加强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管理。企业应根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特点,具体明确其实物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失赔偿等管理办法,同时针对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等方法的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5)建立严格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包括对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和方法;存货的实际库存与帐面记录核对办法;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析以及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6)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商品削价准备金计提比例,并明确具体的帐务处理办法。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明确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情况合理确定。
3.明确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4.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根据国家规定的直线法、工作量法等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体的折旧方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变更折旧方法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5.明确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0%,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6.制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明确财务处理办法。
7.制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查制度,规定大修理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明确其具体核算办法。
(六)在建工程的管理制度
1.制定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度。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确保科学决策。
2.制定立项审批制度。企业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3.制定工程材料、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及保管制度。包括降低采购成本,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等。
4.制定在建期间管理制度。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建期间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人员的责任。
5.制定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及考核制度。明确预决算审查、工程竣工及考核的职能部门,确保工程质量和及时交付使用。
(七)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
2.制定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和摊销制度。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渠道,分别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财务制度。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处理以及成本结转的财务处理等。
4.制定递延资产管理制度。规定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明确应计入当期损益及应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界限,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各项递延资产摊销期限。
5.加强其它资产管理,明确其它资产的范围、摊销等财务处理办法。
(八)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区分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结合投资项目合理确定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并分别管理。
2.制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的评价考核等。
3.明确对外投资计价方法。企业的对外投资,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4.制定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责任;转让有价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5.明确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拥有实际控股权,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并明确具体的核算方法。
6.制定投资收益财务处理制度。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的企业,其投资收益的处理要作出详细规定。
(九)成本、费用的管理制度
1.制定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具体项目,同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内部组织形式、内部核算体制,做出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2.制定成本控制制度。规范企业总部与下属各经营单位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明确经营单位成本管理的内容,把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的成本控制结合起来;同时规范财务部门与其它业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关系,明确各部门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在规范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责任时,应加强购、销、存全过程的管理,特别要加强购进环节成本管理;建立检查、分析、考核制度;建立内部成本报表制度等。
3.制定费用控制制度。明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等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经营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特别是一些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的管理办法,交际应酬费控制制度,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项目的具体开支范围,并明确有关管理办法。
4.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划清计入有关费用的工资性支出的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其分配方法;明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劳动保险、应交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提取、使用和管理方法。建立工资的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5.明确成本计算方法。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或毛利率法等方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年度内各月份可以采用综合差价分摊法或分类分柜组差价分摊法计算分摊进销差价,年终,将各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6.制定财务费用的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费用开支范围及财管处理办法。对一次性开支较大的借款费用应确定具体的摊销办法。
7.明确预提和待摊费用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预提和待摊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十)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
1.制定商品销售预测、分析制度。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销售量预测,销售价格分析等。应具体明确销售量预测方法以及企业商品定价方法,编制商品销售计划。
2.制定销售日常管理制度。对供货合同的管理、货款结算程序、销售退回手续以及销售折让与折扣的管理权限和办法,并建立对赊销对象信用程度的调查分析制度。
3.明确实现销售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分别明确具体的销售确认方法。
4.制定其他销售收入及管理制度。对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正确界定其他销售的范围,明确其他销售业务的日常财务管理,规定其他销售收入的各项手续等,确保收入及时入帐。
(十一)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制度
1.制定利润预测与分析制度。包括:编制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2.明确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及核算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对利润总额的构成、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3.制定营业外收支管理制度。具体明确各项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项目、收支范围、财务手续、核算办法等。对企业各项罚没支出、各种捐赠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
4.明确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为此所发生的汇兑损益等费用的处理办法。
5.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财政法规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制度。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税前回收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顺序;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等。
6.制定税费解缴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法规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税费的计算缴纳要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责任。
(十二)制定外币业务核算管理制度
1.明确企业使用记帐本位币币种,明确企业外币帐户的名称和核算内容。
2.建立外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及登记保管制度,明确外币的使用范围,外币资金收支的审批权限及手续,外币结算纪律,库存外币现金的限额以及国际结算的处理程序。
3.明确外币折算为记帐本位币的方法,包括选择期初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汇率,规定期末调整各外币帐户余额的方法。
4.明确汇兑损益的核算方法。包括筹建期、经营期及清算期的汇兑损益处理办法,明确记帐本位币与非记帐本位币,以及非记帐本位币之间相互兑换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的计算、确认和处理办法,制定向银行结汇、售汇和购汇的管理办法。
5.明确投资者以非本位币出资的折算和入帐办法,以及非本位币与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处理办法。
(十三)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明确财务报表的设置及编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的设置、格式、填报口径、复核制度、填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2.明确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按国家统一规定,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3.明确财务评价指标。对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评价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设计补充一些指标,并对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作出具体规定。
4.明确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根据比较法、平衡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代法等方法的特点,结合企业情况选择确定本企业财务分析方法。
5.建立定期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十四)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关规定,明确使用软件的名称、性能、操作程序、使用方法、资料提供、差错查找、修改以及基础资料的保管等方法,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及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
2.制定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和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等。
3.制定硬件、软件管理制度。包括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的保密措施、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等。

关于外商投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外商投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起科学、合理、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的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并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以确保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充分体现企业营运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营运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凡是可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统一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三)全面规范企业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该体现全面性原则,使企业财务管理贯穿于企业营运的全过程,同时,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关系、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结构体系
(一)建立责权明确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董事会(外资企业未设董事会的为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报告方案;制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决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企业财务负责人等。
2.明确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企业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等。
3.明确企业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经营;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4.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企业负责人员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参与企业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督促企业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报告等。
5.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7.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严格规定企业营运活动中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制定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预算标准的依据、方法、程序;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各项定额的修订制度等。
3.制定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较正、维修等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建立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等。
4.制定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规定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以及工具、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物资盘存制度,明确规定清查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5.制定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明确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和计划期内的预算调整程序和方法等。
6.制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以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7.制定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报表的方法等。
(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
1.制定筹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成本的分析等,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
2.制定资本金管理制度。包括资本金构成、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作价原则、资本金增加转让的管理。健全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各项程序,明确出资责任,建立资本金验证保全制度。
3.制定资本公积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其管理办法,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汇率折算差额以及按受捐赠的资产等。
4.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正确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清理、兑付等程序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项目和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的发行审批程序及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长期借款合同的管理以及责任部门的落实;各项负债的归还、利息的计付及财务处理办法。
(四)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制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权限;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建立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备用金的管理办法等。
(3)制定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确规定其制度以及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制度,保证帐实相符。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查等具体管理办法,严格各环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制定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要设立台帐,对其使用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对企业单位信用卡的开设,明确审批权限并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办法。
2.往来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1)制定往来帐户结算登记制度。包括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等。
(2)制定往来帐户结算的定期核结与清理制度。包括期终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帐款按其帐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并向对方寄送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加快资金周转。
(3)制定应收票据的管理制度。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严格应收票据的贴现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4)制定坏帐损失的确认办法及审批制度。对确认坏帐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健全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对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建立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5)制定坏帐损失的财务处理制度。根据企业情况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选用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明确具体的帐务处理办法。
3、存货管理制度
(1)明确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增加的存货,应分别不同的方式,对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存货的正确计价。
(2)明确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对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进行具体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价方法。采用标准成本计价的,对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明确核算和分月摊销办法。
(3)制定存货的转移、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
(4)制定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包装物的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特点,具体明确其实物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管理办法,同时针对以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的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5)制定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包括以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和方法;存货的实际库存与帐面记录核对办法;存货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析以及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明确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收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情况合理确定。
3.明确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4.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根据国家规定的直线法、工作量法等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体的折旧方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变更折旧方法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5.明确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原则上不低于10%,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需报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6.制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有偿转让、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明确财务处理办法。
7.制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查制度,规定大修理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明确其具体核算办法。
(六)在建工程和管理制度
1.制定可行性分析制度。应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确保科学决策。
2.制定立项审批制度。企业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3.制定在建工程材料、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及保管制度。包括降低采购成本,明确划分经营用材料物资与工程用材料物资,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等。
4.制定在建期间管理制度。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建期间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人员的责任。
5.制定工程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及考核制度。明确预决算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及考核的职能部门,确保工程质量和及时交付使用。
(七)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
2.制定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和摊销制度。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渠道,分别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确定实际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摊销期限。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财务处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处理以及成本结转等财务处理,应按国家规定明确财务处理办法。
4.制定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规定递延资产的范围和摊销期限,明确开办费的开支项目和摊销办法。
5.制定其他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其它资产项目摊销等具体财务处理办法。
(八)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区分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结合投资项目合理确定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并分别管理。
2.制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的评价考核等。
3.明确对外投资计价方法。企业的所有对外投资,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4.制定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责任;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5.明确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拥有实际控股权,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并明确具体的核算方法。
6.制定投资收益的财务处理制度。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的企业,其投资收益的处理,要作出详细规定。
(九)成本、费用的管理制度
1.制定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明确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具体项目。
2.制定成本控制制度。应规定企业总部与下属各经营单位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明确经营单位成本管理的内容,把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的成本控制结合起来;同时规范财务部门与其它业务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明确各部门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
3.制定费用控制制度。明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关系,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特别是一些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的管理办法,交际应酬费控制制度,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项目的具体开支范围,并明确有关管理办法。
4.制定工资的管理制度。划清计入营业成本和计入有关费用的工资性支出的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其分配方法;明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劳动保险、应交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方法;建立工资的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5.明确营业成本计价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成本费用的分配标准。
(十)营业收入的管理制度
1.制定营业收入预测、分析制度。营业收入销售渠道预测,营业销售量及价格预测,营业销售效益分析等。
2.建立营业及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对营业收入及货款结算程序、销售退回手续以及销售折让与折扣的管理权限和办法,建立对赊销对象信用程度的调查分析制度。
3.明确实现销售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分别明确具体的销售实现确认办法。
(十一)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制度
1.制定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包括制定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责权归属等。
2.明确利润总额的构成内容及核算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对利润总额的构成、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3.制定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具体明确各项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项目、收支范围、财务审批手续、核算办法等。制定企业各项罚没支出、各种捐赠的控制制度和核算制度。
4.明确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为此所发生的汇兑损益等费用的处理办法。
5.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财政法规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制度。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税前回收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等。
6.制定税费解缴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财政法规,正确计算应缴税费,按期足额纳税。税费的计算缴纳要实行专人负责制。
(十二)外币业务核算管理制度
1.明确企业使用的记帐本位币币种,明确企业外币帐户的名称和核算内容。
2.制定外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及登记保管制度。明确外币的使用范围,外币资金收支的审批权限及手续、外币结算纪律、库存外币现金的限额以及国际结算的处理程序。
3.明确外币折算为记帐本位币的方法。包括选择期初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汇率,规定期末调整各外币帐户余额的方法。
4.明确汇兑损益的核算方法。包括筹建期、经营期及清算期的汇兑损益处理办法,明确记帐本位币与非记帐本位币,以及非记帐本位币之间相互兑换和产生的汇兑损益的计算,确认和处理办法,制定向银行结汇售汇和购汇的管理办法。
5.明确投资者以非本位币出资的折算和入帐办法,以及非本位币与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处理办法。
(十三)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明确财务报表的设置及编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的设置、格式、填报口径、复核制度、填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2.明确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按国家统一规定,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3.明确财务评价指标。对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评价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设计补充一些指标,并对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作出具体规定。
4.明确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根据比较法、平衡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代法等方法的特点。结合企业情况选择确定本企业财务分析方法。
5.建立定期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十四)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使用软件的名称、性能、操作程序、使用方法、资料提供、差错查找、修改以及基础资料的保管等方法,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及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
2.制定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和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等。
3.制定硬件、软件管理制度。包括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的保密措施、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等。

关于外商投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外商投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起科学合理,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的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并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以确保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充分体现企业营运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营运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凡是可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统一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三)全面规范企业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该体现全面性的原则,使企业财务管理贯穿于企业营运的全过程,同时,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关系、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结构体系
(一)建立责权明确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董事会(外资企业未设董事会的为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报告方案;决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决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企业财务负责人等。
2.明确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企业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等。
3、明确企业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4、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负责人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参与企业施工管理,包括立项、签约、施工、竣工、预算、财务报告及工程结算,搞好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并督促企业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报告等。
5、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7、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制定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预算标准的依据、方法、程序;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各项定额的修订制度等。
3、制定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建立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等。
4、制定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规定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以及工具、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存制度,规定清查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5、制定财务预算编制制度。包括明确财务预算编制办法和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等。
6、制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以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7、制定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审核帐簿、报表的方法等。
(三)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制定筹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成本的分析等,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
2.制定资本金管理制度。包括资本金构成,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作价原则,以及资本金增加、转让的管理。健全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各项程序,明确出资责任,建立资本金验证保全制度。
3、制定资本公积金管理制度。明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其管理办法,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汇率折算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4、制定负债管理制度。正确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清理、兑付等程序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项目和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的发行审批程序及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长期借款合同的管理以及责任部门的落实;各项负债的归还、利息的计付及财务处理办法。
5、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制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权限,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建立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备用金的管理办法等。
(3)制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确规定其制度以及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制度,保证帐实相符。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算等具体管理办法,严格各环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制定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要设立台帐,对其使用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对企业单位信用卡的开设,明确审批权限并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办法。
2、往来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1)制定往来帐户结算登记制度。包括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等。
(2)制定往来帐户结算定期核对与清理制度。包括期终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帐款按其帐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并向对方寄送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加快资金周转。
(3)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严格应收票据的帐现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4)制定坏帐损失确认办法及审批制度。对确认坏帐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健全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对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建立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5)制定坏帐损失财务处理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选用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明确具体的帐务处理办法。
3、存货管理制度
(1)明确存货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存货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应作为存货管理。
(2)明确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增加的存货,应分别不同的方式,对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存货的正确计价。
(3)明确存货领用或发出计价方法。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对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进行具体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价方法。
(3)制定存货转移、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
(4)制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制度。企业应根据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特点,合理确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明确在用出租房、周转房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5)制定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包括对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和方法;存货的实际库存与帐面记录核对办法;存货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析以及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并据此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明确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投入、接收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情况合理确定。
3、明确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4、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根据国家规定的直线法、工作量法等折旧方法的运用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体的折旧方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变更折旧方法的,应履法履行报批手续。
5、明确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原则上不低于10%,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6、制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有偿转让、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明确财务处理办法。
7、制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查制度,规定大修理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明确其具体核算办法。
(六)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工程应作为存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在建工程管理。
1、制定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度。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确保科学决策。
2、制定立项审批制度。企业在进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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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和方案,确保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落实相关经费。健康档案的保管保存、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健康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居民健康档案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第37号

  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科技部部长:徐冠华
       外交部部长:李肇星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 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二、许可条件



  第六条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九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三、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
  (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提供本条1、(4)款要求的价格信息,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帐户中转出。
  3、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4、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它涉外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其义务如下:
  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
  4、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文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二十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第十九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1、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3、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它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


五、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3)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中国政府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具体收取费用及其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本条不适用于2005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中国政府出具批准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