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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3:10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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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检验认定,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较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有系统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

(三)企业人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递增幅度30%以上,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七)科技合作成效显著,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次表奖项目不超过30项。

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表奖企业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民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和企业科技创新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做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

科学技术奖所需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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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

张金阳


一、两要件犯罪构成简介及发展趋势

  将来的犯罪构成则是两个构成要件,即: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法益的侵犯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但包含主体。非难可能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包含故意、过失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等。两要件犯罪构成将是刑法在司法实践上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及定性标准

  两要件犯罪构成是由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两个要件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采用客观标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在犯罪定性上只考虑客观标准,将主观标准逐出犯罪论,不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标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在刑罚论里进行考虑,根据其危险性的大小在量刑时进行考虑。

(一)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要件

1、法益的概念

  所谓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且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2、法益侵犯性的具体内容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和威胁(危险),则其行为就具有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的侵害性是指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损害;威胁性是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当行为没有现实地侵害法益,但具有侵害的危险性,也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法益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也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3、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方法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侵犯了法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侵犯了法益的方法是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4、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的两种方法的适用顺序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首先用行为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如果行为无价值的方法判断的结果是恶的,再用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如果用行为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其行为是非恶的,是好的,对结果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意义,不需要再用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

(二)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要件

  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另一要件,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
1、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的概念

  所谓的非难可能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例如,对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要件的内容。

  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具体包括故意、过失、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三、有关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
(二)其他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1、盗窃信用卡的定性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未使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2011年4月29日,雅加达

一、应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4月28日至30日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和苏西洛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认为访问将成为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三、双方回顾了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取得的新进展,一致认为,中印尼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地区和全球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进一步增进在政治领域业已存在的紧密关系,深化和扩大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和民间交往,扩大国际合作。

政治

四、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一贯立场,支持中国和平统一进程。温家宝总理对印尼方这一立场表示赞赏,并重申中国坚定支持和尊重印尼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

五、双方对2010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感到满意,一致同意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好行动计划,推进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

六、双方认识到加强两国领导人互访和完善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和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之间的双边磋商,责成两国外长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监督、评估各领域现有双边合作,并寻找新的合作机遇的机制职能以加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双方同意保持在两国防务与安全磋商、经贸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等机制下的对话与合作。

七、双方欢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共同行动的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包括开展相互交流、外交官培训、政策规划研究以及建立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官员间热线电话等。

八、中方欢迎印尼即将在上海开设总领馆。双方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关系。

经济、贸易和投资

九、双方重申海上合作对发展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渔业开发活动、打击非法、不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科研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欢迎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渔业部关于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

十、双方对双边经济关系的积极发展表示满意。双方相信,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同意努力实现2015年两国贸易额达到800亿美元的新目标。双方强调和重申以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

十一、为此,温家宝总理重申中方坚定致力于扩大从印尼进口并为此提供便利,通过增加中国在印尼工业领域的投资等措施提高印尼工业能力。

十二、双方欢迎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并决心通过互利互惠的方式落实好上述协定。

十三、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增加和扩大双向投资,包括推动双方相关协会间建立直接对话。印尼欢迎中国增加对印尼制造业、高新技术、农业、林业、渔业、清洁能源和旅游业等领域的投资。

十四、印尼欢迎中国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特别是在公私伙伴合作框架下,参与印尼公路、桥梁、港口、电站和水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发展。双方同意就印尼经济走廊的发展加强合作。中方也希望就经济合作区的发展同印尼方加强合作。

十五、双方再次承诺将推进两国农业领域合作,特别是在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粮食储备管理、杂交水稻、共同研发以及应对粮食安全相关问题方面的合作。

十六、双方强调,将巩固扩大两国在油气、煤炭、电力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机会。为此,双方强调,充分利用中国-印尼能源论坛,加快实现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目标。

防务和安全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为应对二十一世纪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两国应进一步加强战略防务合作。为此,双方承诺,进一步加强包括联合演习、海上安全、国防工业在内的防务及其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并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社会和文化

十八、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双边合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领域协商与协调非常重要,其中包括信息、经验共享及相关人员培训。

十九、双方强调相互尊重对方的传统文化,同意进一步加强艺术、电影、媒体、展览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双方同意进一步推动两国教育领域合作,在教育及相关机构鼓励语言教学,促进学生交流和学者交流,扩大奖学金规模,推进互相承认学历学位工作。

二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间互访,加强体育合作。

二十二、双方同意推动旅游合作,鼓励联合宣传推广,鼓励两国游客互访。

二十三、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学术界交流,加深两国国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与信任。双方进一步鼓励双方智库加强交流。

地区和国际问题

二十四、双方强调中国和印尼在促进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为此,双方支持构建和完善开放、包容、互利的合作框架。双方重申,将坚定致力于在中国-东盟、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框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国际和地区问题。双方致力于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为本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十五、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二十年来始终保持密切合作关系。温家宝总理表示相信,在印尼担任东盟主席国期间,中国-东盟关系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十六、双方承诺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峰会中的主导作用。双方相信,2011年11月在巴厘举行的东亚峰会将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国密切合作,以进一步实现本地区的共同稳定、共同安全和共同繁荣。

二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印尼在多边领域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中印尼加强对话与合作将为国际社会应对重大挑战作出贡献。中国和印尼愿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保持密切磋商。同时,双方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利益,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二十八、双方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应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应在坎昆会议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巴厘路线图”授权,推动南非德班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十九、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国和印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中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保持了各自经济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支持加快落实和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改革,实现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确定的量化改革目标,将就此保持密切磋商与协调。

三十、温家宝总理对苏西洛总统以及印尼政府和人民在此次正式访问期间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长久的友谊和互利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