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3:56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4]4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七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各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权。副市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一、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 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印发执行。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十八、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需制定、发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十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实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年度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报市人大及常委会或由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它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十八、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批。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三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九、市政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减少陪餐人员,不收受礼品。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一般不为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请假。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


关于执行《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6年10月14日,交通部

(86)交水监字755号

沿海各港务局、外轮代理公司,大连、上海海上监督局,各港务监督,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政局及各分局,各远洋运输公司、海运局、轮船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贯彻部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安全办公会议的要求,防止船舶舱、室作业环境中因缺氧而造成的人员窒息事故,部以(86)交劳字62号文颁发了《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各单位为防止事故,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各港反映的情况,目前《暂行规定》所适用的货物种类暂定为: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及由于氧化或呼吸作用易造成载货舱、室氧气减少的货物。
除上述货物之外,各港可根据已掌握的发生缺氧窒息事故的资料,补充新的货种,并报部备案。
二、《暂行规定》对外国籍船舶同样适用。港务局通知,由各外轮代理公司向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转送(通知稿见附件);国内航行的船舶由港口调度部门负责通知。通知书由各港自行印制。
三、船舶要为港口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的条件。在缺货作业前,应对载货舱、室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气体组分符合《暂行规定》3.1.1段的要求;并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主动向港口生产指挥部门介绍货物的通风情况。港口生产指挥部门要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注意对作业环境进行复核,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布置落实安全措施。港口安技部门要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在未经确定舱、室气体组分符合安全标准前,人员不得入舱作业。港口应根据需要尽快落实作业人员的防护和应急救生设备。
四、港口应尽快落实或解决检测能力问题。暂不具备检测仪器的港口,应先采取一些临时性检验措施,(如使用鸟类、小白鼠等动物在大舱作测氧试验等),或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起业务联系,解决有关检测事宜,以便及时检验作业环境,避免船期损失。
卫生防疫部门在进行检验后,要出具载货舱、室是否符合人员安全作业条件的检测结果报告。检测费用在部尚未发布统一收费标准前,暂参照当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要适宜,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减少船方负担。
五、港务监督作为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如遇发生人员窒息伤亡事故,港、船双方应积极抢救遇险人员,并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对发生的事故,由港务监督负责组织调查,并对违章者视情给予警告、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处分。
六、对适用于《暂行规定》的危险货物,船舶还应按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的规定,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有关作业的船舶、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在《暂行规定》试行期间,望各单位加强协作,注意总结经验。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总结《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附件:(通 知 稿)
各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规定,凡载有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锌矿、铜矿、煤炭、鱼粉、化肥、种子饼、粮食或食糖*等易造成船舶舱、室缺氧的货物到港卸载的船舶,事先对载有上述货物的舱、室进行有效通风,为装卸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防止因缺氧造成
人员窒息伤亡事故。舱、室允许作业的环境要求是:按体积比,氧气含量不少于百分之十八,二氧化碳含量不高于百分之二。当舱、室气体环境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港口装卸人员将拒绝入舱作业。-----------
* 货物种类各港可视情增加。
船舶在港如发生人员缺氧窒息事故,除应尽力抢救遇险人员外,还应及时向所在港港务监督报告,并接受调查。船舶所载上述货物如属危险货物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
××港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1984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组织制订和发布了《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以下简称《大纲》)。1996年三部委对《大纲》进行了修订。两次《大纲》发布,对推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各行各业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实现“九五”和“十五”节能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瓶径制约,我委和科技部将组织对《大纲》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纲》修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全社会角度来考虑节能技术政策,并体现技术政策的前瞻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1996年发布的《大纲》为基础,以2010年前推行的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为目标,相应考虑2020年中长期的节能技术发展方向;反映所处行业节能技术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技术发展目标、措施;提出淘汰和限制的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开发、示范和推广的节能技术等。
  二、《大纲》修订工作由我委环资司、高技术司和科技部高新司负责,委托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咨询部(中节蓝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具体组织工作。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环资司、高技术司和科技部高新司组成编写领导小组,聘请国内资深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由各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修订工作组。
  三、《大纲》修订工作已于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启动会,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大纲》修订建议提纲(见附件),整个修订工作计划在今年年底结束。
  四、请你单位推荐《大纲》修订工作联系人,并确定1名熟悉节能情况、文字能力较强的专家参加《大纲》修订工作组,于7月10日前将《大纲》修订工作联系人、专家名单以及《大纲》修订建议提纲的意见一并反馈我委环资司。
  联系人及电话:
  丁 航 010-88142010,88142001/2/3-821,88142004(FAX)
  吕文斌 010-68535660(FAX)

  附件:《大纲》修订建议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 件:

《大纲》修订推荐目录

前言

  一、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二、加速技术进步,设备节能改造,余热余能和放散气体回收利用
  三、开发推广节能新材料
  四、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规范,加强能源计量、控制、监督和科学管理
  五、工业节能
  5.1 电力工业
  5.2 钢铁工业
  5.3 有色金属工业
  5.4 建筑材料工业
  5.5 化学工业
  5.6 煤炭工业
  5.7 石油天然气工业
  5.8 石油化学工业
  5.9 机电工业
  5.10信息产业
  5.11轻工业
  5.12纺织工业
  六、建筑节能
  6.1 公用建筑节能
  6.2 民用建筑节能
  6.3 城市用能及市政公用节能
  七、交通节能
  7.1 铁路运输
  7.2 公路、水路运输
  7.3 汽车节能
  八、农业节能
  8.1 重视农村能源建设和节约用能
  8.2 农业生产用能(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水果蔬菜生产和保鲜)
  九、政府机构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