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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7:11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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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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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金[2003]95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今年以来,在面临"非典"疫情冲击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上半年外贸出口实现了较快的增长。目前,尽管抗击"非典"的斗争已取得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但"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工作的滞后影响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发展仍是今年后几个月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外贸出口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重点摸清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产品和生产企业投保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国外因"非典"疫情对我作出的限制性措施,认真分析对本地区企业经营和出口的实际影响,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手段,积极推动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和促进作用。

  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要广泛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促使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收汇风险,更好地发挥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和对扩大出口的扶持作用。

  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在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非典"影响较大的企业投保的出口项目,可根据承保风险等具体情况,具体研究落实保险费率浮动的政策措施,适当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对投保企业的部分收费。

  四、 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工作,认真做好业务信息的统计、审核、上报以及扶持资金拨付工作,落实企业投保保费补贴的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保险新产品开发,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工作,更好地为扩大出口服务;要推动短期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紧张状况;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要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宣传推介和业务培训工作;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认定和赔付工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3年8月18日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商业部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1990年5月14日,商业部

第一条 为了保证粮油公路运输安全,鼓励、表彰汽车驾驶员和粮油运输管理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粮油公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驾驶员,由商业部审定并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是指:粮油运输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司机、兼职司机、车管干部,并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执照者。
第三条 安全行车的条件,必须在开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即从未发生过一次,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或没有达到构成等级事故的经济损失额,司机或管理人员同时必须是从未受过开除留用处分或刑事处分者。
驾驶员安全行车公里的计算,应有确切的原始统计资料。没有确切的安全里程统计资料,仅有二十五年以上行车安全年限的,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审定后,也可申报商业部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其他奖励则相应酌减。
第四条 凡有确切统计资料,安全行驶里程累计达到下列规定的驾驶员,除商业部给予荣誉奖外,所在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安全行车一百八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二、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八百元。
三、安全行车一百三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五百元。
四、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三百元。如又达到新的奖励档次者,可奖给档次间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凡安全行驶里程不足一百万公里者,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条 完成粮油计划运输任务好,连续安全行车三年以上(十五台营运车以下的要连续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经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定同意后,报商业部批准授予《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誉奖励后,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三百至一千元的奖励。
对已获得《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誉奖励的单位,必须从批准授予荣誉奖励之日起计算下一次安全行车年限成绩。
第七条 申报安全行车百万里标兵和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奖励的,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填写奖励申报表和登记表后(表式见附件一、二、三—略),按要求逐级审查核实签署意见,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报商业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奖励荣誉证,一般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代部颁发。
安全行车奖金从所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受奖者,经综合考核并根据贡献大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可浮动或晋升一级工资,授予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奖励从一九九○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需报商业部审定的,要在该年四月一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