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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5:23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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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吉政发[1997]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区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纳入市级预算内管理的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二)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长春市属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市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不少于1 5 %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月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划入市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产o

(二)对市级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月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月末缴入市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及擅自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利工程;

(四)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五)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建设;

(六)垫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七)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和有关支出。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用水利建设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对涉及城市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城建部门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数据库,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进度,本着量入为出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单位应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水利建设程序和相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有关单位财务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为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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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保健食品安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二)检查重点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二)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保健食品安全信息分析与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日常监管工作总结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银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应由该企业法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法人授权,也可以由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不开展经营活动的铁路基层站、段,不办理登记注册。
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公司),经保险、铁路企业法人授权,可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
三、依《公司法》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其分公司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注册。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分支机构,持其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直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
续。
四、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银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等)及登记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分支机构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