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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2:16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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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二字〔2004〕127号

为适应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管理,提高化肥风险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

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级化肥风险资金制度,建立健全省级化肥实物和资金储备办法,降低化肥存储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以下简称化肥风险资金)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为增强省政府对化肥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协调化肥流通与储备计划,降低存储化肥经营风险,专项用于省级化肥储备、稳定化肥市场、增强省政府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政府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省级化肥储备分为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和省级化肥资金储备。省级化肥储备管理分为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管理和省级化肥资金储备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化肥风险资金预算的编制,承担省级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资金储备管理,包括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化肥储备任务,论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的支持重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并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省供销社主要负责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管理,包括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化肥储备要求,组织论证化肥实物储备规划,实施化肥实物储备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并对化肥实物储备进行跟踪管理。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指定的省级储备化肥的承储单位,主要承担化肥实物储备职责,相应承担存储化肥的经营风险。具体执行省级储备化肥的入库、出库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省级化肥储备供应情况或风险预警分析报告。


第二章 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由省财政管理。资金根据化肥实物储备计划和资金储备计划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化肥风险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存储。

第六条 化肥风险资金年度预算分为省级化肥实物储备资金预算和省级化肥资金储备预算。省级化肥实物储备资金预算由具体承储单位根据当年储备规模按省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省供销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预算。化肥风险资金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编制。

第七条 化肥风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化肥风险资金主要用于:

1.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实际占用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资金的利息;

2.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发生的定额保管费用;

3.为稳定化肥市场或为平抑粮食等农业生产用肥市场价格,省政府指令储备化肥出库,出库成本高于供应价的差价支出;

4.化肥储备保管所必需的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5.经省政府批准的救灾用肥支出;

6.为调控省内化肥市场、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经省政府批准专项组织化肥产生的化肥价差补贴;

7. 经省政府批准在化肥风险资金列支的化肥生产经营其他支出。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化肥风险资金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根据上年实物储备资金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实物储备计划,采用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对化肥实物储备使用的化肥风险资金进行结算。



第三章 资金储备管理



第十条 化肥资金储备是指省财政管理的化肥风险资金中的结存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制度。化肥资金储备由省财政厅负责,全额纳入化肥风险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化肥资金储备是为了严格财政预算管理,降低资金风险,由省财政厅跨年度实施调控使用的资金储备。省级化肥资金储备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化肥储备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化肥实物储备资金结算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化肥资金储备,由承储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的年度清算文件核算的结余资金在15日内缴入省财政厅管理的化肥风险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当年化肥风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或省政府指令应急安排化肥出库产生销售净亏损时,可以使用省级化肥资金储备。



第四章 实物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化肥实物储备任务由省政府确定,省供销社负责化肥实物储备的落实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实物储备任务,按照“贴近终端、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储备库(场地)点,组织化肥的入储、出库和适时轮换工作。对储备化肥的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对入储的化肥要认真清点,逐包逐吨验收,保质保量。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和有散包、破包、油污、水渍及其他不合格因素的化肥不得入库。

第十七条 储备化肥的储备和动销计划要贯彻“淡储旺销”的市场规律,遵循“稳价保供、均衡供应,确保旺季不脱销”的总原则。

化肥的储备要依据我省宏观经济形势,结合化肥市场变化情况,由承储单位提出储备计划,由省供销社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储备化肥储备期一般为半年,即在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或缩短储备期限的,由承储单位提出化肥市场分析报告,按上述程序核准后实施。为调控省内化肥市场、弥补省内资源不足,对临时专项货源的组织必须经省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后实施。

化肥的动销要确保“旺季不脱销”,由承储单位分析掌握;动销情况,承储单位要定期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承储单位要随时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报告。

承储单位的化肥储备规模和动销经营活动是使用化肥风险资金,进行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如遇化肥资源紧缺而出现供不应求,严重影响到我省粮食和经济作物正常用肥供应等特殊情况时,根据省政府宏观调控安排,由省供销社、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出库计划,安排存储单位实施出库,必要时进行临时专项组织货源,稳定化肥市场。

第十九条 储备化肥的入库价格根据承储单位购入成本即按购入价格(含税)、合理的运杂费和装卸短驳费计算确定。出库价格由承储单位按照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化肥实行承储单位管理责任制,承储单位应根据化肥实物储备管理需要,确定分管储备化肥的领导,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化肥由承储单位按化肥品种、存放仓库(场地)点等建立“储备化肥”的数量金额保管台账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将省级储备化肥纳入承储单位的“存货--储备化肥”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库(场地)点备案制度和会计报表上报制度。承储单位应于每年省级化肥储备前将化肥储备库(场地)点报送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备案,并在储备期内的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上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储备库(场地)点的化肥质量、数量及存储出入情况的储备化肥存储报表(表式附后)。省级储备化肥报表上报要做到报送及时、数据准确,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的存储资金来源由承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十四条 储备化肥的存储利息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1点规定,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计息时间一般以储备期计算,特殊情况下如延长或缩短储备期的,储备利息补贴的贴息时间按延长或缩短储备期的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储备化肥的保管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2点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保管费主要包括仓租费、倒跺费、毡垫费等。

第二十六条 储备化肥的政策性差价净损失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3点、第5点规定按储备轮次给予定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储备化肥保管发生的必要储备仓库扩容、维护,储备设施添置、更新等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4点、第7点规定,以及承储单位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储备化肥经营性因素形成的储备化肥出库损溢计入承储单位当期损益,自负盈亏。如遇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况应急安排化肥出库或专项组织化肥货源产生的化肥出库等净亏损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3点或第6点的规定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在资金使用程序上,每年由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供销社审签意见后报省财政厅核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严格的省级储备化肥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制定的省级储备化肥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报省供销社核准,并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应根据化肥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实行专项审计。由省财政厅联合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对承储单位的省级化肥储备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化肥实物储备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对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1.违反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伪造骗取化肥风险资金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化肥储备资金损失的行为;

4.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受国家法律法规约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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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5号




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和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十五”期间各年度工作进度安排,经与部门、地方充分讨论后提出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我们在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2002年治太工作计划汇总的基础上,经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一、巩固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成果

太湖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以上的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中108家分期分批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印染、化工、造纸3个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应稳定在92%以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工业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2%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江苏省对69家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100家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研究落实印染、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措施。重点加强望虞河西岸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对39家重点污染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完成6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完成3家重点磷污染企业的脱磷治理和6家重点氮污染企业的脱氮治理。

国家经贸委采取5项措施:一是制定太湖流域《“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实施计划,指导三省市对造纸制浆、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对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示范、工业节水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安排。三是引导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组织编制第二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制定知名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状况名单公报制度等鼓励政策。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承诺行动计划。四是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要求,抓好环保产业的发展。五是抓好工业节水工作。组织修订《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制定《工业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编制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目录及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发布重点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创建节水型企业。

二、抓好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方面,完成12座污水处理的管网配套工程,年内投入运营20座,年内开工48座,年内开展前期准备的57座;年内开工3项城镇垃圾处置工程。争取太湖“十五”计划中确定的93座(不含44座打捆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有35%开工建设,13项垃圾处置工程有20%开工建设。

江苏省已建成的12座污水处理厂(能力31.5万吨/日),进一步配套管网。年内投运污水处理厂13座,形成能力31.9万吨/日;年内开工的21座,开展前期工作的32座。各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1.1-1.2元/立方米。开展4项城镇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浙江省年内投运污水处理厂7座,形成能力110.1万吨/日,25项年内开工;25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3家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开工建设,其余6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市年内开工污水处理厂2座。

建设部指导督促地方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场项目的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加大节水力度,降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营成本等措施。

三、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水应急方案》

江苏省实施望虞河引水8亿立方米入太湖。研究无锡引江济太,常州污水导流和望虞河西岸污染治理工程方案。2002年底,完成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质调水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开展望虞河西岸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

水利部须科学调度太湖水资源,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等作为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做好3项工作:一是编制《太湖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二是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江济太试验,通过望虞河江边闸、泵以及东岸支流水闸的配合调度,实施引长江清水入湖计划。三是建成太浦河翻水泵站等。

四、实施生态清淤

江苏省完成五里湖及漕桥河、小溪港、城东港、洪巷港清淤任务。

浙江省开展约800公里的河道清淤(清淤量约2300多万立方米)。

五、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在太湖沿岸建设生态防护带110公里。在太湖沿岸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55万亩。

江苏省完成防护带的建设(包括:武进港等3条河流从入湖口各上溯5公里,城东港等3条河流各上溯3公里,环太湖建设69公里)。完成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9条主要入湖河流入湖口湿地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累计建成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45万亩。建设秸杆集中供气工程15处。

浙江省在太湖沿岸建设5公里生态防护带。在主要河流两侧10�30米范围内,尝试建设生态果、生态林(草)示范带。在太湖沿岸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大力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在105万亩农田实施平衡施肥技术。推广秸杆还田面积325万亩。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实行污水灌溉模式,即对一家一户的人畜粪尿进行厌氧好氧化粪处理,再通过管网灌溉农田的模式,建成3个示范工程。在40万亩农田推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无害化技术。建设10个面积共约10万亩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

六、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江苏、浙江两省制定辖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着手研究和应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如农田生态系统控制研究,平衡施肥技术,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技术等。逐步建立省、市、县为一体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农区农田的排水、地下水、农业用肥数量和结构、畜禽养殖集中区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尿的处理情况的监测工作。逐步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的认证和监测工作。

农业部重点做好4项工作:一是组织对太湖流域14个县市农业面源污染状况进行调查。二是选择江苏太湖一级保护区和浙江4个县市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建设。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氮肥使用量减少20%,化学农药利用率提高20%、用量减少12%。同时建设大中型养殖场能环工程15处、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净水工程75处,秸杆气化工程4处、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废物处理率和秸杆还田率。三是在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扩大生态农业建设规模,实行农产品清洁生产。四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工作。

七、推进船舶污染控制工作

江苏省航行太湖流域的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要全部设置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年吞吐量达15万吨以上的装卸货物码头业主开展供装卸货物作业船舶使用的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的建设。

浙江省辖太湖流域所有港口、码头均设置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设施。所有油码头、加油站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干线航道全面禁止营运水泥船,逐步用标准型船舶淘汰挂浆机船。

交通部重点做好5项工作:一是通过加强船舶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船上垃圾收集装置,客船和客渡船、旅游船生活污水收集装置,以及座舱机船的油水分离设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现有挂浆机船油托盘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启动分阶段、分区域淘汰水泥船的工作。四是按照生效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太湖“十五”计划的要求,做好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限期淘汰工作。五是开展船舶污染治理专项宣传活动。

八、进一步实施水产养殖污染控制

江苏省清除贡湖内3000亩围网养殖,使太湖一级保护区内鱼塘尾水不直接入河(湖)。

浙江省完成3个渔业养殖点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

九、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江苏省开始建设武进港、直湖港、大浦港等主要入湖河流6个自动站建设,本年度力争建成3个。

浙江省完成新增国控站位王江泾-2(斜路港)水质自动站建设;完成乌镇北、红旗塘大坝、青阳汇、小新村4个水质自动监控站础建设的前期准备。

国家环保总局将建成江苏与浙江交界断面王江泾国控水质自动监控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十、做好项目的指导,保证资金的投入

国家计委督促太湖流域在建国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建成投运。督促并指导地方将太湖治污工作纳入地方200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地方做好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将太湖治污资金纳入2002年度全国环保设施建设15亿元国债安排(涉及太湖、环渤海、淮河及滇池治理工程等),补助地方的污水处理厂资金应保证按时到位。

财政部按照国债项目计划,积极安排国债项目的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且贷款足额发放的3个项目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贷款资金本息的按期回收。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未结束的项目做好合同执行工作,及时掌握建设进度,按期拨付资金以保证建设用款。

对于已承诺贷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着重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对已初步确定具备贷款意向的太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快有关工作的进度。

十一、加大科技治太的力度

科技部选择一个约20平方公里的太湖典型区域建立示范区,从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及示范,重点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湖泊生态修复、湿地修复、水华蓝藻控制、底泥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通过研究与示范,为太湖治污提供可行技术方案以及成套系列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计划实施中荷太湖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及日本JICA援助项目。中荷项目重点做好太湖工程规划、水质模型和总体规划方面的研究。JICA援助项目侧重做好有关治污实用技术的推广。

十二、实行太湖治污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做好跨省界水质监督管理,配合3省市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落实太湖“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措施。每季度召开一次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水质水情分析及协调会议,并发布太湖治污信息专报。同时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于年底前组织成员单位对年度工作进行核查。

附表1:2002年度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表2:2002年度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览表




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资金的规模效益和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乡镇预算外资金,是指乡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含县派驻乡镇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其范围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下同)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2)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
(4)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5)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的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
乡镇自筹资金主要指乡镇办企业上缴利润、乡镇事业单位上缴管理费和其他自筹收入等。
乡镇统筹资金即乡镇统筹费,指乡镇人民政府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而向个人筹集的资金。
(6)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财政专户利息等。
乡镇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本乡镇的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弥补预算内财力不足(不含统筹资金部分)以及其它支出。
二、严格加强收费管理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坚决禁止乱收费。
乡镇财政要加强对预算外收费票证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收费票证领、销、存和登记、报告制度。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提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使用省级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乡镇财政机关到县财政机关统一领取,乡镇各执收单位必须向乡镇财政
机关申请领用,不得向县级主管部门领取。各执收单位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必须到乡镇财政机关办理交验核销手续。乡镇财政机关要设立岗位管理收费票证,并要建立票证登记簿和会计报表,记录、反映各收费单位收费票证的领用、缴销和存余情况。
三、乡镇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乡镇财政机关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与支出的管理。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乡镇财政专户,支出由乡镇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部门和单位上缴乡镇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乡镇财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及时缴入乡镇财政机关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其中按有关规定需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由执收单位开具“划拨款通知书”,经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机关从财政专户该单位
上缴的存款中直接划缴上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由上级财政机关转拨。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乡镇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也必须拨到乡镇预算外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机关转拨到有关单位并监督其使用。
乡镇各单位经常性的预算外支出,由单位按核定的年度计划填写“拨款申请书”,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后,从财政专户该单位上缴的存款中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支出专户,并监督其使用。特殊性的支出,由单位申请,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追加手续、追加拨款。
四、建立、健全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及决算制度
乡镇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乡镇财政机关。乡镇财政机关要在认真审核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年度终了,乡镇财政机关在乡镇各单位编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乡镇财政机关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中,要真实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
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乡镇预算外资金调剂与结转
乡镇人民政府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乡镇财政机关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纳入预算内管理。乡镇预算外专项资金、预算外统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资金结余可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六、建立健全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
乡镇财政机关要帮助执收单位尽快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决算管理、收费票证管理、资金缴存、支出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各单位要使用统一的乡镇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政机关对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要进行科学的规范。
乡镇财政机关要认真组织乡镇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
七、加强对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
乡镇财政机关作为管理乡镇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证、资金缴存和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标准,
隐瞒、挪用、截留预算外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等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各级政府应重视和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是提高乡镇政府运用资金的规模、能力和效益,强化和完善新时期乡镇财政职能的重要条件和途径,因此,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镇政府和财政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县、乡镇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乡镇预
算外资金要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进行规范;要支持乡镇财政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定期听取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上级财政机关要对乡镇财政机关开展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加强指导。乡
镇财政机关要加强自身学习,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向政府和上级财政机关汇报反映资金管理的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善于协调部门间关系,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做好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这项重要工作。
本通知精神,与我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精神是一致的,请各地认真贯彻两通知精神,并遵照执行。



19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