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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9:42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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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8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6]2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1号)规定,现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18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科目)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人事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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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0年9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设立企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的内资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条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公司,除国家和省人大、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计划经济部门审批。


  第四条 国家停拨或减拨事业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停拨或减拨经费的意见后,由同级编委(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设立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设立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辖区及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设立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直接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该单位同意后,由企业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安置残疾人优抚对象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县以上科技部门资格审查,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经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体改部门,由其会同经协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设立企业审批程序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资金和财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申请审批和登记时,其用于设立企业的资金,须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经审查批准的企业,审批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批复。批复文件中应明确企业的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和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编制定员等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设立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三十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5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财政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预算管理形式
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费自给水平,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现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各院校、研究所和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各休养院和社会保障报社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在筹备阶段暂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待投入营业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
二、经费预算包干范围
1.全额预算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包括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学生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和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补助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2.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3.各种专项资金,如大型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大修理资金等实行专项拨款、专项使用,建立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三、预算包干的方式和包干经费核定
1.经费与计划任务挂钩。凡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并成正比例,而且预算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以首先核定综合经费(或补助)定额,如院校核定每个学生年经费定额,报社核定每份报纸经费补助定额等。再按每年计划确定的任务,计算出每个单位的年经费预算包干数,一年一定。实行此种方式的有院校、报社、休养院。
2.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凡一部分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而另一部分经费应按编制必须予以保证的单位,可分别采取两种方法核定经费。一是核定科研课题经费,即按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和与研究所签订的科研项目协议,逐项计算完成课题研究所需业务经费,一项一定;或核定业务费,即按任务确定业务经费,一年一定。二是核定编制人员经费,即按每个工作人员综合费用定额和编制人数,计算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当年核定的课题研究经费或业务费,加工作人员经费即为单位全年预算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式的有研究所、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筹备阶段也实行此方式。
3.核定经费基数,比例递增。即在包干第一年按单位编制人数和工作任务、经费定额核定经费包干基数,以后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要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经费年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加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法的有部机关的事业经费支出。
四、预算包干结余计算
1.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全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2.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差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 +本单位自行组织业务收入-
[全部经费银行支出数-专项资金支出]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3.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科研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完成课题原核定经费数-本年完成课题银行支出业务费]
4.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其他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核定业务费-本年银行支出业务费]
5.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和补拨数计算:
①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年末限额拨款注销数
②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补拨数=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或人员经费+ 课题业务经费数,或补助包干经费数]-[本年实际拨款数-本年专款资金拨项]
五、经费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
1.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的单位,年末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55%提作事业发展基金;20%提作集体福利基金;25%提作奖励基金。包干结余中有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全部提作事业发展基金,不得提作福利和奖励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扩大生产,改善工作条件,增添设备器具,补充周转金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为单位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充;奖励基金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发放给职工的奖金额度由部综合计划司报财政部核定,全部列入奖励基金中开支,超过核定限额按规定征收的奖金税,也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3.全额预算单位按规定不抵顶经费支出的预算外收入亦可按经费包干结余一样提取三项基金,并一并使用。其中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足支付规定奖金发放额度的,可由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补足。
六、经费预算包干的管理
1.包干经费核定以后,除上级下达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部综合计划司予以相应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包干经费。各单位应通过增收节支,自求预算平衡,自行消化增支因素。
2.部综合计划司应建立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各单位资金使用效果。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和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应予表彰或奖励,反之应予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包干经费。
3.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将包干经费或包干结余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的开支。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发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4.核准经费包干结余由部综合计划司在审批决算时一并批复。
七、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