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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3:21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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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95号




关于发布《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和《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两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662.pdf
HJ/T 84-2001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660.pdf
此两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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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重人轻物”、“重案轻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普遍倾向,司法机关往往重视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处理而忽视对涉案财物的妥善管理,这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针对上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予以规定完善,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研究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和处理等问题的实践探索,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人物均衡”、“案结物清”的转变,对于保障司法活动的经济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模式分析


  (一)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


  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1]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具体做法如下:


  1.在涉案财物的保管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均具有保管责任。三家单位分别设有专用保管场所,制定各自的保管制度,指定专门的保管人员,配置相应的保管经费和保管设施。


  2.在涉案财物的移送方面。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时,除不宜移送的物品外,如汽车、摩托车等大件物品、违禁品、枪支弹药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均应随案移送。法院判决后,对与本案无关的涉案物品或者应发还被告人、被害人等涉案物品则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对法院退回的涉案物品办理相关手续,再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由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对这些涉案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


  3.在涉案财物的处理方面。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对与本案无关的财物,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实行实物移送、分别管理,其优势在于:一是便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组织辨认、移交鉴定、庭审质证等司法程序;二是公检法三家单位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互有衔接、互有责任,保证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中立性,三是通过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涉案财物是否是赃物、是否应该扣押、冻结可以及时实施审查,有利于对扣押、冻结措施的监督。


  (二)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


  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是各地司法机关针对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所作的有益探索,即涉案财物实物不随案移送,只随案移送相关法律手续,物品仍由公安机关继续保管。如在上海市某些区,公检法三家单位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赃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随案移送,而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赃证物品,除重大案件、具有财产价值和法官经审理认为需要当庭出示的涉案款物外,一般只移送单据,赃物保存在公安机关的赃证管理部门。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结论开具《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后将执行回执送达法院。


  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是节约成本,便于管理。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单据移送避免了保管场所和人员的重复配置,既有利于司法成本的降低,也有助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二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集中管理后,应当随案移送的财物就直接以单据形式移送,减少了中间的实物交接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减少周转,降低风险。从证据角度而言,涉案证据,尤其是存有嫌疑人的指纹、血液等重要生理特征的证据,一旦流转操作不当,就会大大降低其证明能力。在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中,涉案财物仅进行单据移转,减少了证据的实物流转次数,可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证据出现瑕疵,降低了流转环节发生差错、污损、灭失的可能性。


  二、两种涉案财物管理模式的不足


  (一)涉案财物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主体分散,权责不清。公检法三家单位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管理涉案财物,分别承担责任,看似权责明确,但在实践中,涉案财物从扣押到最后的处理,途经多手,历时较长,往往导致三家单位仅仅关注移送与否,而忽视具体的保管。对于涉案物品出现的毁坏、灭失以及后续处理等责任的承担,由于原因多样、情形复杂,难免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使得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难于落实。


  2.多方流转,风险增加。通常情况下,对于涉案证据被认为是静止不变的,但实际上,从证据法角度看,证据在扣押、保管、移送等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因素,都有可能遭到破坏或者改变,这些能够增加、改变、模糊、污染或者毁灭证据的影响被称为“证据动态变化”。[2]在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存在出库清点、装车运输、入库清点、保管存放等多个环节,实物移送涉及多名接触涉案财物的人员,场所变换也导致涉案物品的保管条件和管理环境出现差异,这些都会增加证据被破坏、改变或者灭失的可能性。如在许某、王某故意杀人案中,二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分尸,装在行李箱内从上海运至安徽。时隔10个月后,该案案发,查获的行李箱体积庞大、腐味浓重,按照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公检法应对此证物进行交接移送,由于运输过程很容易导致毁坏、污损等不良后果,给实践操作带来较大困难。


  3.三方兼管,成本过大。公检法三家单位各自配置专人、专地、专物、专财。随案移送制度要求公、检、法三家均应各自设立涉案财物的保管机构,不仅程序运作复杂,同时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以检察机关内部涉案财物管理为例,按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将相关的涉案财物移送检察机关行装部门,行装部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再将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交案管部门登记备案,案管部门再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起诉部门。案管部门要建立涉案物品管理台账,每月与行装部门核对相关数据,每半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院涉案物品工作进行检查分析。起诉部门案件审结移送法院时,必须填具相关单据,再次将涉案物品移送至法院。待到起诉部门报结案件时,案管部门还要检查是否有涉案物品待处理,及时提醒案件承办人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通报涉案物品处理情况,整个涉案财物管理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


  4.实物移送,效率较低。据调研统计,一般案件从公安立案到最后法院判决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而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三家单位之间流转、处理效率更低,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案件已办结较长时间,涉案物品却一直没有处理。据调研,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审结案件中,仅2011年就有21起案件的涉案物品未及时得到处理,相关部门涉案财物管理难度较大。又如在钟某某抢夺案中,该案在2006年由检察机关审结并移送法院,检察机关同时填具清单,将该案涉案财物摩托车一辆移送法院,法院在清单上注明暂存于检察机关。该案于当年判决,判决书也明确将摩托车予以没收。但时隔6年,该摩托车依然存放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多次与法院沟通,均未得到处理。二是有的案件已经移送,但是物品移送过程较慢,影响案件的进度。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基于承办人疏忽等原因,案件移送后,出现涉案物品未能及时移交的情况。如在陈某抢劫案中,案件已经判决生效,但涉案赃物仍遗留在办案部门,给法院判决后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带来障碍,这也反映了承办人“重案轻物”、“重人轻物”的办案意识。三是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涉案物品就长期扣押。如部分案件因本身难度大或证据尚不充分,案件的处理耗时较长,甚至历时数年,从而也导致涉案物品无法及时处理。

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规范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建设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以贷款主体偿债能力为依托,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监管、封闭运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日照市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关于开发银行贷款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确定与开发银行信用合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落实与开发银行合作的有关协议。
(三)审定管理与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制度规定,研究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名单和贷款规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四)考核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门与开发银行办理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
(二)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筛选拟定项目名单和贷款规模,报请领导小组研究。
(三)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运行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的问题。
第八条 日照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公司)是我市指定的借款法人,作为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已核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应的协议,并根据还款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包括贷款资金的调度、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等项工作。
(二)负责汇总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信息及执行情况分析。
(三)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四)建立健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的支持范围。
区县贷款由区县分别确定贷款平台,单独进行贷款管理。
第十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急需投资建设的项目,报送使用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提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初步选定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三)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提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再进行集中审核、汇总,提出具体的项目建设期限和贷款规模,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
贷款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贷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投资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同时将协议书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应参照国债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十三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分别于季度末、半年末、年度末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指标实现情况等信息资料,报送市投资公司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实行决算审核制度。
项目竣工后10日内,项目单位要向市投资公司提出工程决算申请,由市投资公司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市投资公司审定(审核、审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作为工程价款和转增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市投资公司为贷款、收益、还款主体,负责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开发银行批准后按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管理,应当在我市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基本框架内,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申请、使用和偿还机制,切实维护资金安全,规避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由市投资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市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及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贷款计划,提前一个月向市投资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并附项目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始支付凭证等用款证明。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市投资公司对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及用款证明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投资公司根据已审核同意的项目金额,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签订贷款合同。
(四)市投资公司在指定的结算经办银行设立“贷款资金专户”,用于拨付开发银行批复的贷款资金。贷款到位后,由市投资公司根据已批复的《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及用款证明,向开发银行申请支取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的提款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和市投资公司共同指定的经办银行开设项目贷款资金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结算支付。
(二)项目单位支付贷款资金时,填报《用款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用款证明,经市投资公司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签章,通知指定银行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实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
未经市投资公司审核同意且没有市财政局签章的,指定银行不得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的重大经营和支出事项实行审批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的大额借款、担保、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批准。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贷款资金的归集和偿还:
(一)市投资公司是贷款资金的还款主体,为第一还款责任人,负责贷款资金的归还。市投资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偿贷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还本付息资金以及办理贷款业务发生相关税费的结算等,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二)市财政局每年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贷款本息拨入市投资公司“偿贷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市投资公司按贷款合同规定时间还本付息。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进行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经营权转让的,应当落实贷款偿还的债务人及偿还措施,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设立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政府土地收益和项目经营性收入。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资金不足以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偿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项目单位派驻监督员,监督员可由市财政局和市投资公司选派,也可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
监督员参与施工和财务管理,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审核和绩效评价,对利用贷款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现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及时报告和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发现建设项目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五)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二十七条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使用资金和账户的,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 军(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守民(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毛继春(副市长)
成 员:董淑波(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高月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泽晓(市发改委主任)
毛晖明(市财政局局长)
李兆乐(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投资公司经理)
徐文强(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客户一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毛晖明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