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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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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好我市的饮用水源,保障我市人民群众能饮用清洁卫生的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是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交通、地质
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四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设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应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划定,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
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应保证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达到
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
被的活动;
  二、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的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经过者
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在水域周围农田、草地、林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
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按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
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入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
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量。
  第七条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其取水点的防护范围及保护区的级别,根据本地水文
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等具体情况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会同水利、
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防护范围区内分设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
—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洞等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
毒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下水源。
  第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地区;
  (五)禁止建设油库;
  (六)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 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
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或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
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
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
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 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第十条 跨地区的河流、水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
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由环境保
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
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各职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造
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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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水务局


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财政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2007年我市制定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7]25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是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险工险段治理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和用于农业生产灌溉而修建的节水灌溉设施、水土保持、农村安全自来水、渠道和井、塘、闸、坝等农村生产生活水利工程项目。但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上水库除险加固和200万元以上的灌区改造工程不在此列,相关部门或管理经营单位可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基本建设计划主管部门申报,或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第三条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我市防汛应急工程和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四条 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及重点: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防汛项目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由市、县、乡及经营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市政府直接管辖的项目不再由县级政府负担资金,县级政府管辖项目,市财政可视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先做好规划,同时要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从2008年起,对小型水利工程支持要优先考虑设施农业、水果项目。

(三)加大惠农和公益性项目补助原则。对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组织自愿投资的水利项目予以政策倾斜。

(四)收支挂钩原则。对未完成河道维护费收缴任务的,将扣减项目所在地区本年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对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根据项目特点相应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其中: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险工险段维修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渠道及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扶持方式。

第六条 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建设标准及补助比例:

(一)扶持条件及建设标准。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建设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
管理权限
扶持条件
建设标准


水库
市管水库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和400万元)
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已解除,维修后实际抗御洪水标准需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

(一)丘陵区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大(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0-500年;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50-100年;小(1)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30-50年;小(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20-30年。

 (二)滨海区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大(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50-100年;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20-50年;小(1)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20年;小(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年。




企业管水库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县以下管理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河道
市政府直管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通过河道维修,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三条中型河及大沙河,这四条主要河流堤防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其他小型河流堤防按5年或10年一遇标准治理;沿途有较大企业和居民区及防洪任务较重部分的河流、河段堤防可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


县以下管理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农村

安全

自来水
按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任务而建设的项目,且经市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有较完善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实行招投标。
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每人每天获得水量不低于45L;供水方式必须配套管网入户;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二)补助比例。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比例补助:

1、病险水库维修补助比例。对市政府直管的水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的60%补助;对县级以下及企业管水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的50%补助。

2、河道险工险段维修补助比例。对市政府直管的河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额的100%给予补助(移民、动迁占地补偿由县级以下承担);对县级以下管理的河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3、农村安全自来水补助比例。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对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和长海县,市按实际投资的70%补助,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市按实际投资50%补助。

第七条 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渠道及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扶持条件、建设标准及以奖代补额度:

(一)节水灌溉项目

1、扶持条件: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用节水灌溉新技术,设计资料完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2、建设标准: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微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效益显著,工程所需的设备、管材等采用市场准入制度,项目区单位面积节水率达到30%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节水灌溉项目,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投资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节水灌溉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

(二)水土保持项目

1、扶持条件: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含10万平方

公里),土壤侵蚀面积在1000亩以上,水土保持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建设标准: 采用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措施,进行坡耕

地、沟道、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梯田的田面宽度在3-5米以上,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3-6小时最大降雨;谷坊工程防御标准为20年一遇,3-6小时最大暴雨;林地内不存在连片面积1亩以上无林草地块。工程治理程度达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实施期末与实施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的水土保持项目,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投资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100万元;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5-50万元。

(三)渠道

1、扶持条件:设计合理,新建和维修的渠道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灌溉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受益农户达100户以上。

2、建设标准:干支渠道能保证设计输水能力,渠道衬砌的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0.1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和维修的渠道,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其中:投资额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投资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投资额在20—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20万元。

(四)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

1、扶持条件:当年新建的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单项投资在15万元以上,配套灌溉设施齐全,蓄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可解决周边100亩以上农田灌溉。

2、建设标准:布局合理,便民务实,其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设计标准不低于5年一遇。水源工程年调蓄水量达到50000立方米以上,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灌溉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的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其中:投资在100万—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投资在30—50万元(含3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20万元;投资在15—30万元(含15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10万元。

第八条 对防汛应急及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项目,市补助部分可给予资金补助或实物补助,实物将全部通过政府采购。

第九条 为促进各区市县(先导区)加大河道维护费征缴力度,更多地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除市管项目和防汛应急工程及人畜安全饮水项目外,其他项目按区市县(先导区)河道维护费收缴情况(每年市对各县区收费考核截至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通过财政结算按一定比例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具体办法如下:

以2005年应缴额作为基数(2005年应缴额:庄河市500万元,瓦房店市900万元、普兰市500万元、金州区800万元、旅顺口区600万元、甘井子区800万元),凡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90%以下、70%以上的,按市财政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10%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50%以下、30%以上的,按市财政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15%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30%以下的,按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50%扣减县级财政资金。

第十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河道维护费的征缴工作,并要按季度上报河道修建维护费的收缴情况,以确保市补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用于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3%部分可用于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信息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在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属于防汛应急工程的,可在项目施工前申请。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关于╳ ╳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评审报告》,分别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负责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水务局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水务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防汛应急工程除外),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对防汛应急工程项目,市补资金可在项目确定后先预拨80%,其余资金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拨付。

第十三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申报截止日期:防汛应急度汛工程为每年的5月31日;其他项目为每年的7月31日(2008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水务局与各区市县(先导区)签订协议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和财政部门须联合上报市水务局、财政局,经市水务局和财政局协商同意批复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有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利资金实行市、县财政支农专户运行。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招投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水利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达到建设标准或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对已拨的项目资金,年末通过结算双倍扣回。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已建成属于集体的项目,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加强维护,防止被盗或毁损。市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管理情况,要纳入项目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7]254号)同时废止。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三年第4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 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 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 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 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 分配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凭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 自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允许最终用户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 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申请者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分别转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 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

  第三十七条 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