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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02:41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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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2〕10号)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芜市发〔200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一)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经营业绩显著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国外专家和特殊人才);
  (六)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方式
  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
  
  三、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000元。
  (二)凡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5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1500元。
  (三)2000年以后来我市工作的,4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一次性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可享受税前列支政策。享受安家补助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四)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同级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10%—30%提供无偿资助。
  (五)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届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工资制,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直接确定相应职务,具有硕士学位的定为副主任科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定为助理调研员(不占原单位职数)。
  (六)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三年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少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确定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七)鼓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八)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市区。引进人才要求为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帮助,人事和劳动部门予以协助;子女安排到重点中学或市属小学就读。
  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相应保险福利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人才开发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自2004年起,各级政府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即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奖励。
  (三)实施合同制管理。所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四)试行特殊岗位雇员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以雇员制形式高薪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年薪制。雇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特聘工作证制度。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等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市工作;对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按暂住人口办理登记手续。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机制,实行经费补助审批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专家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五、服务措施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对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制,特事特办。
  (二)建立人才公寓。市政府在市区安排20—50套周转用房,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提高资金运作的增值效益。该项资金在同级财政部
  门设立专户,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费来源为:到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同级政府人才开发资金按其实际补助金额的10%给予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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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

第四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五)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条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买受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

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达到以下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2、四层以上(含四层)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二)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四)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五)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使用证明,监管银行据此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使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记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该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确保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领导机制,并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领导、指导本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4年,在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陆续启动条件具备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并于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有效解决好人员、经费、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分工协作,精心实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一位公民,政策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全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区切实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要认真组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芯片和模块等生产、供应工作,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订困难居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根据《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公安部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大力宣传,为民便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安排,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度,改进方式,提高质量,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