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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1:16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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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一、为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向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二、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部门违法实施年检。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的监督协调工作。市优化办负责审核部门年检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应在每年2月20日前将年检范围、预定时间、报送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注意事项等书面告知行政服务中心。
  四、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的年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集中进入中心办事大厅办理,各部门负责向年检对象公告并具体实施。
  五、单项年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一般在上半年集中安排时间年检,各部门在规定时段内完成年检工作(不含省、国家安排有统一时间的年检)。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年检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年检窗口,统一组织,统一安排时间,进行联合年检。
  七、需到现场勘验的年检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受理后作出承诺,比原定承诺时限压缩30%办结;只审查材料的原则上作为即办件办理。
  八、需上报国家、省的年检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受理,部门初审后上报。
  九、不适合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年检的项目,应事先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在外年检的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另行安排,同时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年检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将年检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服务中心。
  十、证照年检查验不得收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收费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收取,进入财政专户。
  十一、各年检部门应各司其职,依法审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二、各年检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十三、各年检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审查。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新乡市第一批行政许可证(照)联合年检事项
  附件
  新乡市第一批行政许可证(照)联合年检事项
  (共52项)
  一、地税局1项
  (一)税务登记证
  二、国资委1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统计局1项
  (一)统计登记证
  四、建委7项
  (一)监理企业年检审核
  (二)招投标代理机构复审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六)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年检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项
  (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公安局1项(一)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安全审核合格证
  七、文化局6项(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四)娱乐场所文化许可证(五)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八、畜牧局2项(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商务局5项(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四)成品油零售点经营批准证书(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证书
  十、民政局3项(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十一、盐业局1项(一)食盐零售许可证
  十二、计生委2项(一)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三、药监局4项(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三)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
  十四、交通局3项(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道路运输证(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十五、发改委2项(一)收费许可证(二)执收公务证
  十六、财政局3项(一)罚没许可证(二)执罚公务证(三)票据准用证
  十七、卫生局2项(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0张床位以下)(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八、安监局1项(一)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九、质监局1项(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十、水利局1项(一)取水许可证
  二十一、林业局1项(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十二、人事局1项(一)人才中介机构年审
  二十三、烟草局1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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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国家公务员局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5〕20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带资承揽工程项目的管理,统一规范企业的项目前期商谈及投(议)标活动,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企业在参加国(境)外工程项目投(议)标时,如业主要求使用中国金融机构的出口信贷,企业在向商务部申办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时,须提交有关银行出具的承贷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兴趣函。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