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02:46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建设领域的各项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设行业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供气、供水、供热、风景区、公园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2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做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房屋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认真组织“两节”前的安全检查,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一定要摸清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大、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内重大危险源名录和监管情况。

  二、突出重点,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要重点检查公交车辆是否保养完好,站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的供电、信号、报警、通风、消防、疏散等系统是否完好有效。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特别注意雨雪天气的公交安全。

  燃气系统要重点检查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对老旧燃气管网进行重点排查;要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醒住户注意冬季特别是节假日外出期间的燃气使用安全。

  城市公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节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各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验;要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严禁超容量、无限制售票,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房屋管理部门要重点对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检查,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和防范意识,并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对于大跨度轻型屋盖结构的各类公共建筑,建筑物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特别注意屋面积雪清理,防止荷载过大造成坍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两节”期间严禁盲目赶抢工期,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位于村镇、开发区的厂房工程、城市高架桥、跨(高)度较大的建筑物屋(楼)面支撑脚手架和拆除工程的检查。

  三、加强安全形势分析,逐步推行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各地要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在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在本地区内逐步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并不断改进信息发布手段和方式,确保各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的要求,能及时、准确地宣传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一线操作人员。

  四、采取措施,做好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地还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水厂、气源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人流集中的重要时段和重点线路的巡查,把各种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严防人为破坏。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互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1]27号

各区县人事局、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派驻监察处:
  经请示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暂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告诫,是指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违纪行为,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告诫。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的;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工作平庸、效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工作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予以行政告诫。
  第五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告诫。
  第六条 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行政告诫对象。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或检查,认定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四、五有关规定的,可确定为行政告诫对象。
  2、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市监察局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予以行政告诫。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实施告诫谈话。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市监察局领导实施告诫谈话。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告诫谈话。
  4、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告诫书》。
  第七条 行政告诫与公务员考核挂钩:凡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   生   部

     文件

全 国 爱 卫 办


卫妇社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