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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13:32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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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建材工业局制定了《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控制总量是为了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在优胜劣汰中实现总量控制,目的是使结构更加合理。建材工业企业量多面广,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难度较大。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建材工业局将根据我国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各地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力争在2000年前,使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若干意见
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指导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材工业发展很快,水泥、玻璃、陶瓷等主要产品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建材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四大五低”,即产品产量大,企业数量大,职工队伍大,能源消耗大,劳动生产率低
,集约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低,市场应变能力低,经济效益低。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我国建材工业结构处于不合理状态,造成了目前部分建材产品总量过剩,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等诸多问题,总量失控、结构失衡已成为制约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
针对上述突出矛盾,国家建材局在1998年行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工作目标。这不仅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速实现国民经济合理化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指示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行业脱
困增效、确保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指导原则是:
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新型建材的发展,努力提高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调整建材工业产品结构;以科技为先导,用先进工艺改造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调整建材工业技术结构;以资产为纽带,以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防止不合理的建设和重复建设,重点支持发展一批具有
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带动相关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调整建材工业组织结构;大力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注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节约耕地,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全面提高建材工业的
生产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根据上述原则,“九五”后三年建材工业的增长不以速度作为发展的主要目标,而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主要是加快发展新型建材及制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同时要坚决淘汰一部分落后工艺和产品。
二、“九五”后三年“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目标
总量控制目标是:到2000年,主要建材产品总量控制目标为:水泥5.3亿吨,平板玻璃1.6亿重量箱,卫生陶瓷5500万件,建筑陶瓷10亿平方米。结构调整目标是:加快新型建材的发展,到2000年新型建材工业的产值由1995年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13%增加到20%,新型建材、无机金属新
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制品3 个行业的工业总产值由1995年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25%增加到35%;增加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传统建材产品中优质品、深加工产品的比例,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优化和升级。
(一)水泥
1、总量目标。1997年全国水泥产量5.1亿吨,其中旋窑水泥 1. 08亿吨,占水泥总量的21%。2000年水泥总产量控制在5.3亿吨,其中旋窑水泥占总量的25%-28%。
2、结构调整。贯彻“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 今明两年重点淘汰直径2米(含2米)以下的立窑和土窑生产能力3500万吨, 2000年前淘汰2.2米(含2.2米)以下机立窑生产能力8000万吨; 原则上不再上新项目,要按照“三改一加强”的原则,有选择地对部分老企业进行改
造,增加新型干法水泥和特种水泥3000万吨;为适应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要积极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200O年水泥散装率由1997年的15%提高到25%。
(二)平板玻璃
1、总量目标。1997年全国平板玻璃产量1.68亿重箱, 其中浮法玻璃1亿重箱,占平板玻璃总产量的60%。“九五”后三年不再新建、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2000年平板玻璃总产量控制在1.6亿重箱。
2、结构调整。2000年前要坚决淘汰小平拉、 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生产线及部分四机以上垂直引上生产线生产能力3000万重箱,2000年浮法玻璃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70%。积极开拓平板玻璃应用领域,增加建筑业和汽车工业的用量,增加平板玻璃深加工的比重,提高深加工水平。2000年
深加工用平板玻璃要达到原片总量的25%。
(三)建筑卫生陶瓷
1、总量目标。1996年全国建筑陶瓷产量13.5亿平方米, 其中高档产品占10%左右。“九五”后三年不再新建建筑陶瓷项目,2000年建筑陶瓷总量控制在10亿平方米以下。
1996年全国卫生陶瓷产量5500万件,其中高档产品占10%左右。 2000年卫生陶瓷总量控制在5500万件。
2、结构调整。 建筑陶瓷要大幅度淘汰落后工艺和小规模生产能力,淘汰生产能力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釉面砖产量3-4亿平方米。在压缩建筑陶瓷总量的基础上,按规划改造部分低档产品生产线,增加高档产品3000万平方米,使高档产品占到总量的20%-25%。
卫生陶瓷在不增加总量的基础上,通过改造老生产线,增加高档卫生陶瓷500-700万件,同时淘汰20万件以下的低档卫生陶瓷700 万件,使高档产品占总量的20%-25%,单线规模由现在的27万件提高到50万件以上。在调整过程中,要完善和提高高档卫生陶瓷五金件的配套,形成几个
具有经济规模的卫生陶瓷生产基地。
(四)新型建筑材料
新型建筑材料品种较多,“九五”后三年要重点抓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的发展,推动新型建材产品的升级换代。
1、墙体材料总量目标。1996年墙体材料总量折合标准砖7595 亿块,“九五”后三年墙体材料总量保持适度增长,重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制品,优化结构。2000年墙体材料总量控制在8200亿块标准砖,其中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由1996年的22%提高到28%;实心粘土砖
产量由1996年的5951亿块标准砖减少为5600亿块标准砖以下。
2、结构调整。墙体材料的发展要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建筑体系和市场需求,淘汰土窑等落后工艺,坚决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重点发展各种轻质板材、加气砼、砼空心砌块及各种利废、节能、有利环境治理、符合建筑功能和质量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由19
96年的1644亿块标准砖增加到2300亿块标准砖。
(五)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1、总量目标。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是建材工业发展高新技术、 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领域。1996年玻璃纤维产量25.5万吨(其中池窑法及坩埚法18万吨),玻璃钢产量23.5万吨。2000年玻璃纤维总量控制在22万吨,其中池窑拉丝11万吨,新增池窑法玻璃纤维生产能力6万吨,占总?
康?0%;玻璃钢制品总量控制在30万吨, 其中形成经济规模的玻璃钢制品生产能力15万吨。
2、结构调整。“九五”后三年建成若干条7500-10000吨的池窑玻璃纤维生产线,重点培育发展具有规模经济的玻璃钢产品,同时淘汰陶土法纤维7万吨,坩埚法纤维2万吨,低档玻璃钢制品2万吨。
(六)非金属矿及深加工制品
1、总量目标。 非金属矿及其制品要提高深加工技术水平和数量比例,加大增值力度,2000年非金属矿及深加工制品总产值将由1996年的280亿元增加到470亿元。
2、结构调整。“九五”后三年增加科技含量高、 附加值高的非金属矿深加工产值250亿元。坚决禁止土法开采、 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的建设。淘汰技术水平低、粗放加工的非金属矿初级产品产值80亿元。
三、“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措施
(一)调整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加强宏观政策的引导,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把“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作为落实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总体目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
总量、调整结构”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围绕数量、质量、技术优化、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内容,全面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建材工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控制总量,推进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 尽快淘汰落后的建材生产工艺和产品。各地都要有相应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研
究,做好第二批淘汰落后工艺的准备。各地经贸委和建材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合作、配合,推进技术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加大多部门合作力度,抓好一批新型建材发展快、推广应用好的典型,特别要抓好依法限制、淘汰落后工艺取得显著成效的城市和地区,总结经验,
以点带面,推进新型建材的发展和应用。
(四)加强产品标准制订、修订和质量管理工作。既要尽快补充完善建材产品标准体系,又要不断研究提高一些产品的质量指标。当前要加快水泥、玻璃、陶瓷和新型建材及制品等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强化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监督,加强质量认证工作,限制无标准生产,制
止质量低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五)运用财税、信贷手段,争取金融部门支持新型建材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新型干法水泥、玻璃深加工和非金属矿深加工的发展,扶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项目。对落后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建议银行不予贷款。
(六)抓住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契机,推动建材工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大企业为中心,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实现企业资产的有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一批优强企业,带动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推动建材
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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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发,并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林农开发自留山造林种果的积极性,加速绿化荒山荒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乡要限期完成自留山造林种果任务,要求一九八九年起三年内自留山要全部造林种果。
各县、乡要编制自留山造林种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条 各县、乡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到计划、地点、种苗、技术、质量“五落实”。加强对自留山造林种果的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县、乡可对林农零星、分散和插花的自留山进行适当调整,使其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但应征得林农的同意。
第五条 林农在调整后的自留山上造林种果,县(市)人民政府应发给林权证。
第六条 凡三年内在自留山宜林地按计划按质量造林种果的林农,县林业部门、乡林业站应酌情扶持种苗。
第七条 对确实缺乏生产经营能力的林农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自留山山林权证书,由乡(村)安排集体或他人经营并重新颁发山林权证书。
第八条 对抛荒自留山的林农征收抛荒费,抛荒后的第一年(即一九九二年),每亩收抛荒费五元;继续抛荒的,每年每亩收抛荒费八元。
第九条 被抛荒的自留山从一九九四年起由集体收回,并注销自留山林权证书,不再征收抛荒费。
收回的自留山由集体统一造林种果,或安排他人经营,并重新颁发山林权证书。
第十条 抛荒费由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征收。
当地乡(镇)林业站在每年第四季度将自留山抛荒情况通知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
第十一条 省、地(市)林业部门应对自留山造林种果成绩显着的县、乡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自留山造林种果的县、乡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破坏自留山上的林木,破坏盗伐自留山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5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用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和规模,供公众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第三条凡进入泸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城管局)是建成区城市公共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城区城市公共广场的日常监督和日常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广场全部移交市城管局管理。
政府投资的在建或拟建的城市公共广场,建设单位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城管局管理。
其它业主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广场,其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城管局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文化、体育、公安、规建、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商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广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广场实行功能定位,在城市公共广场开展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公共广场的功能定位。
第六条城市公共广场应保持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城市公共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
第七条进入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和平鸽、观赏鱼等;
(四)攀爬、损坏公共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七)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遛玩宠物;
(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十)吊挂、晾晒物品;
(十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十二)赌博或变相赌博,色情活动;
(十三)在公共广场行驶、停放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
(十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公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下列活动,须报市城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商业性展销、促销活动;
(二)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
(三)散发传单,悬挂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气球、气拱门等宣传品及广告等;
(四)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广告、招牌等;
(五)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共广场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占用城市公共广场应向市城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占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占用示意图等;
(二)开展大型活动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申请使用城市公共广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经市城管局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广场管理部门应在广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的宣传栏,并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符合国家标准,与公共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各区县的城市公共广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公共广场△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