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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3:09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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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邮[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提高中国邮政的企业形象,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了《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现予以印发。

  企业形象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手册采用了活页形式装订,以便手册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各单位及部门在使用本手册时,应严格遵守手册规定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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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人部发[2005]59号

2005-07-18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实际,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以各项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团结拼搏,锐意进取,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税收收入不断跃上新台阶,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作风明显改进,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税务系统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陈力争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勇于承担使命,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以实际行动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革命热情;学习他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开创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汊沽岗税务所
蓟县地方税务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邯郸县国家税务局
邢台县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开平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
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贾家营税务所
馆陶县地方税务局魏僧寨税务所
沽源县地方税务局
鹿泉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大同市新荣区国家税务局
潞城市国家税务局
孝义市国家税务局高阳税务分局
襄汾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
潞城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国家税务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税务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直属税务分局
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
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首山税务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区税务分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
凌海市地方税务局
喀左县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南关区国家税务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敦化市地方税务局
抚松县地方税务局松江河税务分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长春岭税务分局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海林市国家税务局
呼玛县国家税务局
阿城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幸福税务所
大庆市龙凤区地方税务局
鸡西市城子河区地方税务局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肇东税务分局
上海市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
江苏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
灌南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计划征收科
浙江省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柯桥税务分局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
安徽省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全椒县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屯溪区税务分局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泉港区国家税务局
建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南山分局
江西省
瑞昌市国家税务局
崇义县国家税务局
东乡县国家税务局
信丰县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临川区地方税务局上顿渡税务分局
分宜县地方税务局双林税务分局
山东省
章丘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宁阳县国家税务局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博兴县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税务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桓台县地方税务局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
宁阳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
新密市国家税务局
安阳县国家税务局
内乡县国家税务局
卫辉市国家税务局
信阳市平桥国家税务局
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卫滨区地方税务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湖北省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
汉川市国家税务局
兴山县国家税务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浏河税务分局
松滋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
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津市市国家税务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税务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
廉江市国家税务局廉城税务分局
英德市国家税务局英城税务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
连平县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柳城县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灵山县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文昌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南江县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广汉市国家税务局
南充市顺庆区国家税务局
旺苍县国家税务局白水税务分局
冕宁县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县地方税务局桑枣税务所
珙县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
南川市国家税务局水江税务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
凯里市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
修文县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汇川区地方税务局
兴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云南省
砚山县国家税务局平远税务分局
鲁甸县国家税务局文屏税务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
勐腊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镇雄县地方税务局
香格里拉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镇安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合阳县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阎良区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税务分局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宝塔税务分局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甘肃省
华亭县国家税务局
肃南县国家税务局九条岭税务分局
甘谷县地方税务局
庄浪县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
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
互助土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玛沁县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地方税务局白芨沟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昭苏县国家税务局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
新源县地方税务局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大河沿税务分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陈力争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
杜军利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
张旭敏(女) 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科员
杨继贤 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大邱庄税务所所长
河北省
李彦平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克忠 涿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立民(满族) 承德市双滦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卢德敏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山西省
李军 运城市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郝永福 偏关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马春雨 保德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房春义 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贺玉英(女) 太仆寺旗国家税务局局长
高利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辽宁省
朱殿喜 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福民税务所所长
张殿胜 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程云伟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蓝盛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吉林省
王志财 东丰县国家税务局专管员
纪红军 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曹锡祯 桦甸市地方税务局红石税务分局局长
黑龙江省
樊庆珠 五大连池自然风景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常慧军 密山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
朴忠福(朝鲜族) 铁力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所所长
上海市
金启明(女)(蒙古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所长
罗之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江苏省
沈中立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周 平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崔春林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夏恒志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邵 峰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局长
浙江省
彭 立(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曹玉龙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局长
陈丹聃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干部
邬玉萍(女)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科长
安徽省
沈爱华(女)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主任科员
武道炯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宏彬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漫水河税务分局局长
福建省
刘金英(女) 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科员
何敦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调研员
陈建 顺昌县地方税务局埔上税务分局科员
江西省
胡小莲(女) 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股股长
谈建国 修水县地方税务局黄港税务分局局长
山东省
孙文连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 昕(女) 龙口市龙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科员
栾公泉 莘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蔡京堂 莱州市地方税务局金城税务分局局长
庞洪亮 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化龙税务分局局长
河南省
雷结民 洛宁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于国枝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
李思琳 沁阳市国家税务局柏香税务所所长
马鹏飞 西峡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局长
张春燕(女) 修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湖北省
谭幼光 神农架林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沈克勤 钟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绪阳 成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李 刚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润年(女)(土家族) 鹤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湖南省
蒋焕民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冬友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彭世林(土家族) 保靖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林涛(瑶族)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广东省
罗志坚 大埔县国家税务局高陂税务分局局长
邵秀勤(女) 四会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张孟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陈坚信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宋雄东 梅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慧中 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丹萍(女) 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朱焰宇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何坚(女)(壮族)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兴宁税务分局干部
海南省
吴琼开 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盘大克(苗族) 澄迈地方税务局局长
四川省
邱作骐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福刚(回族)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股长
周蜀蓉(女) 盐边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敏权 自贡市大安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黄 煊 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
重庆市
冷 勇 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胡晓明 忠县地方税务局忠州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贵州省
吴惠钊 龙里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永忠 福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云南省
何伟东(白族) 贡山县国家税务局茨开税务分局局长
戴红权(回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助理调研员
鲁绍华(白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孙清明(藏族)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嘎 多(藏族) 贡嘎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陕西省
李谦玉 铜川市印台区国家税务局王石凹税务所所长
赵晓荣(女) 成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郭耀山 成阳市地方税务局秦都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干部
甘肃省
司娅菁(女) 陇西县国家税务局干部
顾明杰 永靖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陈晶玉(女)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青海省
白玛松保(藏族) 杂多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久江才(藏族) 玉树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 莎(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裘锦萍(女) 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税务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德来提·依布拉音(维族) 托克逊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
刘马利(女) 克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绳学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