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45 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于2011
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
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
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三)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天津市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
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
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
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
船税。
对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可定
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
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船舶的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或
者船舶检验机构代收代缴。
没有代收代缴单位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 代收代缴单位当月代收代缴的全部税款,应当于次
月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并同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
期足额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
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
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
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地方税
务机关及时提供车船登记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
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
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完税或者免税证
明。没有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24日公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行条例〉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l/201112/t20111231_150361.htm
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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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
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的职能。
(二)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指导职能。
(三)将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等职
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
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省人口和计划生
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和省级的
计生科研课题。
(七)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各级服
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
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
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预、决算;管理、监督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九)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
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委机关文电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督办、保密保卫、外事接待
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
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基建和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负
责计划生育示范县、合格村的检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草案;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情况;
负责本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指导地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
访;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计划;拟订人口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负责
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计算机统计的开发应用;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
变动抽样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指导监督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负
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指导、协
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计划,
管理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独生子女病残儿的
鉴定标准;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常规》
的落实;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
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
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承办监察、纪检、机关党委、群团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
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
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