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44号
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3、工作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本);
4、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
7、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的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行业和要素的划分及涵盖内容按附件2执行)。确有必要调整证书行业类别或要素的,持证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
2、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高级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
6、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所主持或参与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明细表(含项目名称、所在地、编制进度、审批时间、主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报告书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环评深度,如:报告书、报告表或报告表加专题报告等字样。参与项目还应注明合作单位名称);
7、与申请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清单;
8、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
9、与申请工作范围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所学专业。
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有关的其他申请
1、单位名称及环评机构名称变更
(1)申请单位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调整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
(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
2、证书晋级(指由乙级填表资质晋升为乙级或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申请单位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
(2)(同第二项中的1-6项);
(3)自荐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主持的报告书2本(由乙级填表资质申请晋升乙级的单位应提供参与合作的报告书2本),并附相关编制说明情况;
(4)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乙级填表资质单位除外);
(5)由乙级填表资质晋升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与申请行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所学专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相关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我局将依照上述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相关申请进行受理。
2、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其审查工作将本着“严格、公正”的原则,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为先决条件,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择优批准:
(1)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
(2)各地现有环评证书及其业务范围的分布情况;
(3)各地环评工作的实际需要;
(4)申请单位日常表现、技术力量、工作质量、业绩及考核成绩;
(5)根据各时间段证书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各项其他控制指标和控制细则。
3、我局对各类申请的审查采取综合考评的形式。考评根据需要可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三种方式。
4、对各类申请的审批,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安排统一时间进行,一般定于每年3月和9月,对申请的受理时间相应截至2月底和8月底。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审查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请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持证单位。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划分
2001年4月25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划分
一、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允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证书工作范围的限制。
2、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
二、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
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三、行业类别划分
1、轻工、纺织、化纤
指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项目。
2、化工、石化及医药
指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项目以及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3、机械、电子
指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项目;电子加工项目。
4、建筑材料
指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
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
6、火电
指各种火电、输变电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
7、农、林、牧、渔业
指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
8、水利、水电
指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建设项目。
9、采掘
指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项目。
10、机场及相关工程
指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的建设项目。
11、交通运输
指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项目。
12、海洋及海岸工程
指围海造地、海底管道、缆线铺设、防波堤坝、资源开采等涉海工程项目。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指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14、社会服务
指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
15、区域开发
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
指核反应堆(含核电站)建设、退役工程,大型粒子加速器工程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应用项目。
17、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
指铀(镭、钍)矿冶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核燃料后处理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项目;铀同位素浓缩、核燃料生产工程及退役工程项目。
18、电磁辐射
指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和电信、电力传输中的电磁辐射及邮电、广播、电影、电视项目等。
关于印发《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推进和加强用水管理,规范水费解缴工作,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农业供水与水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用水户(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水费征收管理。
第 二 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有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第五条 原则上同一供水区域(灌区)的水利工程,实行统一供水价格。个别县(市、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水利工程供水而按单个工程分别制定供水价格矛盾突出的,在不突破供水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可实行综合供水价格,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最高限价。
第七条 大型水利工程供农业和非农业用水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都江堰人民渠灌区中涪城灌区、三台鲁班、团结灌区的供水价格按省物价局、水利厅的委托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市、区)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三 章 水费征收办法及制度
第八条 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将水费征收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 一,严格考核。以保证水费足额征收,按时上交。
第九条 供水经营者是收费主体。水费应由供水经营者直接向用水户(单位)收取。也可以由供水经营者与水利工程供水受益区政府协商后委托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收取农业水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发票,以确保水费收取的严肃性。专用发票应直接开到村以下用水户(单位)。
第十条 推行合同用水、计量收费。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水价公示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将国家的现行水价标准和执行时间由供水经营者通知到灌区,灌区以相同方式通知到村级用水户(单位)。
农业用水价格应有固定的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面积、标准、金额、依据等,使用水户(单位)做到用明白水,交放心钱。
第十二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应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依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价农[2004]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在用水较少的年度,灌区用水户(单位)也应交纳基本水费,具体标准按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第十四条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 四 章 水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商品价格,水费收入是生产经营性收入,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费征收中加价和搭车收费。
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大修折旧和维修养护等支出,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以外的开支。水费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
第十六条 水费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灌区用水者组织的监督。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五 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供水经营者要加强管理,防止水污染,完善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质量,为用水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用水户(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水户在合同限定期限内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限制供水直至终止供水。
终止供水的基本程序:催交、公告、停水。
催交:必须有书面的催交通知书。
公告:在催交书送达十五日后,用水户(单位)仍不解缴水费,即可发布公告,公告必须以告示形式予以张贴。
停水:在公告张贴十五日后用水户(单位)仍不解缴水费,供水经营者可终止供水。
第十八条 各级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水价标准执行和搭车收费、乱加价的,应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以确保水价政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对截留、平调、挪用水费的,责令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绵阳市水务局、绵阳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