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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18:48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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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通知
海关总署


福州海关:
你关八月二日传真电报收悉。我署曾以(87)署税字第37号文转发《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以及(88)署税字第1188号文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
示的通知》(国办发〔1988〕32号)给各海关,另外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15号发布施行《楼堂馆所建设暂行条例》,对今后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以及老饭店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开工报告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开发公司进行商业性的楼堂馆所建设亦依照此规定办理。否则,对其进口货物海关
不再予以减免税。”
至于外商独资企业建设上述项目,在上述文件中未曾提及。经商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研究认为,对今后外商独资企业举办上述项目,应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建造这些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据此,台商独资企业福州先施企业有限公司拟建造出租公寓、写字楼也应按国发〔1986〕101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令第15号的有关精神和审批程序办理,即需征求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按(85)税征字第83号文件规
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此复。



198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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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省级负责指导各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县级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级应督促指导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省份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省级项目规划,经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备案。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将本省份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

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密切政府与人民间的联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与省、市协商
委员会应以接受与处理人民意见为其重要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人民意见包括建议、询问、要求、申诉、批评等事项,无论是口头或书面提出,均
须认真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三、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对于人民意见,应按其性质自行处理或分别交由人
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机关处理。
  四、前项有关负责机关对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转送的人民意见,务须尽速予
以处理和函复,以便转致原提意见人。倘久延未办,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应注意
催促。
  五、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对于人民所提意见,一时不易解决者,应先函复原
提意见人预作声明。其因情形特殊不能处理者,亦应函告其原因和理由。
  六、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对于处理人民意见的工作,应每半年作总结一次,
省、市协商委员会并须将总结报告全国委员会。
  七、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及大城市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对于人
民意见得参照本办法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