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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32:36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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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
人事)厅(局)、各获证索道公司(站):
根据国务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并根据我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8〕82号)、以及我局《关于做好电
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察监督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7号)的具体要求,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新的法规或规章发布前,应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现行的关于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持工作的连
续性。
根据《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和《关于发放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2号)的有关要求,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51条申请取证和4
6条申请复查换证的索道进行安全审查与检验,并经我局审核,确认北京龙庆峡观光索道等43条首次申请取证的索道和北京香山索道等46条申请复查换证的索道,已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现予以颁发《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获证索道名单见附件)。
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以上获证索道日常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各获证索道公司(站)应严格执行索道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索道日常运营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切实保证索道的安全运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凡无《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客运索道,一律不得运营。要向乘客宣传:不乘坐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索道。索道业主、运营单位、旅行社、旅游团组负责人和导游人员都不得强迫或误导游人乘坐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索道,因此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
任。
《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及其悬挂牌的发放事宜,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通知。

附件一:首次获得《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名单
1.北京龙庆峡观光索道
2.北京景台山客运索道
3.山西浑源恒山索道
4.内蒙古响沙索道
5.辽宁锦州观音洞索道
6.辽宁本溪平顶山索道
7.辽宁铁岭清河索道
8.吉林长春净月潭索道
9.黑龙江松花江龙珠索道
10.黑龙江二龙山滑雪索道
11.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康乐索道
12.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三锅盔索道
13.黑龙江亚布力高山滑雪场索道(下段)
14.黑龙江亚布力高山滑雪场索道(上段)
15.浙江千岛湖梅峰索道
16.浙江台州市东海旅游索道
17.安徽天柱山青龙涧索道
18.福建三明市麒麟山索道
19.福建厦门鼓浪屿日光岩索道
20.江西庐山秀峰索道
21.山东腊山索道
22.河南王屋山索道
23.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索道
24.河南鲁山县石人山红枫谷索道
25.广东珠海三新索道
26.广东汕头英特纳索道
27.广东丹霞山索道
28.广东东莞塘厦公园索道
29.四川巴中南龛索道
30.四川阆中锦屏山索道
31.四川灵岩森林索道
32.四川南部火峰山索道
33.云南昆明金博索道
34.云南石林大叠水索道
35.云南鸡足山索道
36.云南腾冲云峰山索道
37.云南丽江牦牛坪索道
38.陕西太白山索道
39.陕西太白龙凤山索道
40.青海西宁南山索道
41.青海西宁北山寺索道
42.海南猴岛三特索道
43.重庆南川金佛山索道

附件二:获换发《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名单
1.北京香山索道
2.北京八达岭索道(北线)
3.北京八达岭索道(南线)
4.北京慕田峪长城索道
5.北京司马台长城索道
6.河北满城县陵山索道
7.河北承德市磬锤峰索道
8.河北山海关角山索道
9.河北鹿泉市抱犊寨索道
10.辽宁大连京连索道
11.辽宁大连富斯特索道
12.吉林北大湖滑雪场1号索道
13.吉林北大湖滑雪场2号索道
14.吉林北大湖滑雪场4号索道
15.江苏南京中山陵园游乐园索道
16.江苏镇江焦山游览索道
17.江苏常熟虞山索道
18.江苏苏州上方山索道
19.江苏南通狼山索道
20.浙江平阳南雁索道
21.山东青岛市崂山仰口索道
22.山东济南千佛山索道
23.河南黄河客运索道
24.河南石人山索道
25.河南少林寺嵩阳索道
26.河南鸡公山星雅索道
27.湖北武汉三特汉江索道
28.湖北宜昌仙女索道
29.湖南长沙烈士公园索道
30.湖南南岳索道
31.广东南海西樵山白云天湖索道
32.广东罗浮山旅游索道
33.福建福州市鼓山索道
34.福建泉州仙公山旅游索道
35.福建福清石竹山索道
36.广西南宁青秀山旅游索道
37.四川都江堰龙池森林旅游索道
38.四川宜宾市翠屏山索道
39.四川攀枝花公园索道
40.四川峨眉山万年索道
41.四川剑门关森林旅游索道
42.贵州黄果树天星索道
43.贵州黔灵索道
44.陕西华山三特索道
45.海南琼海白石岭索道
46.海南万宁兴业东山岭索道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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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970号
2003-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医[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农业部兽医局,并及时通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建立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本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专项工作报告;

  (四)业务报表;

  (五)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规事件处理情况;

  (六)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

  (七)法规、规章、标准和重大政策;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和方式逐级上报。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应在编制完成发布后30日内、半年工作总结应于7月1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报告应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业务报表主要包括: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

  (六)动物产地检疫情况;

  (七)动物屠宰检疫情况;

  (八)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情况;

  (十)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六)、(七)、(八)(九)(十)项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每年将本省查处的重大动物卫生案件结案材料,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时,应于48小时内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包括:

  (一)地方性法规;

  (二)政府规章;

  (三)地方标准;

  (四)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工作部署。

  前款(一)、(二)、(三)项应于发布后30日内上报,(四)项应于发布文件时抄报。

  第十三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通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采用虚拟专线形式上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列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报表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表》(半年报表)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表》(半年报表)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半年报表)

  4.《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查处情况表》(半年报表)

  5.《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表》(半年报表)

  6.《动物产地检疫情况表》(月报表)

  7.《动物屠宰检疫情况表》(月报表)

  8.《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报表》(月报表)

  9.《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月报表)

  10.《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表》(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