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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法院系统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6:28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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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法院系统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法院系统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管理的通知
199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为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改革法院干部培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结合全国法院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1988年以来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了《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的试点工作,并颁布了《关于实行〈法律(审判)专业证书〉制度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下达后,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对已批准举办的1988年、1989年、1990年三届《专业证书》教学班,认真进行了复查清理,对不合格的学员进行了清退;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修完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审定的《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的,准予结业,并发给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统一印制、人事厅验印的《法律(审判)专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审判人员任职必须经过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育,《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是培训的证明,可作为审判人员任职时的依据之一。
为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决定在法院系统内继续进行《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试点工作,为加强法院系统成人高等《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的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的试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法院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今后举办《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开办。
自1992年起,法院系统《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招生计划的审批程序是:各高级人民法院人事部门,根据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学班招生计划,经商得当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由该厅拟制全国法院系统《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招生计划后下达执行。
《专业证书》教育尚处试点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要对每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律(审判)专业证书》办班规模作总量控制。
二、《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对象,必须是法院系统的现职干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具有一年以上法院工龄者。
2.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审判人员(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和相当于助理审判员职级的研究人员。
3.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专业工龄,工作与审判业务密切联系的管理干部。
各级法院在推荐、选拔学员时,要严格依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省、自治区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专业证书学员年龄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
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条件入学的,一经查出即令其退学,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
三、学员入学前要参加文化考试(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学历的可免试入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统一组织命题。监考、阅卷、考场组织、录取等工作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商定。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三门。
四、《法律(审判)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审批下达,并抄送有关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和人事主管部门。
五、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法律(审判)专业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职资格依据之一,为严格证书的管理,《法律(审判)专业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统一印制,经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为加强地方教育、人事部门的监督,经批准办班的学校需将入学和结业学员的名册(包括基本情况和学习成绩等)同时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六、1988至1990年度各地法院系统经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与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协商后,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七、《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既有一般专业证书教育制度的特点,又具有显著的行业特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和领导,防止乱办、办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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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贵州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屠宰或收购猪、牛、羊三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10元,牛每头10元,羊每只2元。
  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减半征收:猪每头5元,牛每头5元,羊每只1元。


  第四条 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屠宰或收购行为发生时。收购环节已缴纳屠宰税的,宰杀时不再缴纳。
  纳税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屠宰税:
  (一)少数民族传统节日自宰自食的牲畜;
  (二)农民宰杀伤残的牲畜;
  (三)军事机关、部队自宰自食的牲畜;
  (四)教育、科研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宰杀的牲畜;
  (五)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免税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便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并按代征税款的10%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平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进入人员,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公开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担任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在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二、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聘用后的人事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
  3、应聘人员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考核;
  6、体检;
  7、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8、公示;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人事部门申报。凡需进人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和9月申报计划。招聘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编制数、空编数;
  2、拟聘用岗位、人数、待遇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4、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专门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四)招聘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实施前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失业人员、企业在职人员进入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自愿通过报考调动单位的,均须实行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平凉市户籍(紧缺重点专业、高级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一般具有高中(中技)以上学历;招聘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特困失业人员,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直未就业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考核同意,人事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
  3、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4、配偶因工作需要调入市直单位,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及体检
  (一)考试按分类办法进行。
  招聘职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面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专业知识笔试、专家组测评;招聘工勤人员的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实际技能操作测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预先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示。面试、专家组测评,一般由5至7名考官组成,考官包括相关专家学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协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须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采取审查档案、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行。
  (三)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教育、卫生等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从人才市场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聘用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按笔试、测试、测评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经考核或体检符合要求的,由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和用人单位公示三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人事局统一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与单位确立人事关系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监督与违纪处罚
  1、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2、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对事业单位在考试、考核、聘用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骗行为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4、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