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6:25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

目前,对寄自和寄往南朝鲜、南非和以色列邮件的处理办法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这些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经商外交部同意,现作如下修改,自接到本文之日起实行:
一、各国际邮件互换局对以色列、南非和南朝鲜邮政部门发来的邮政公事函、电一律予以接收,并按规定处理。在需要时,也可主动与对方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
二、各互换局对以色列和南非发来的各类邮件总包可以照章接收处理(我同南朝鲜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建立了总包直封关系)。我寄往南非和以色列的邮件暂仍继续经香港散寄经转,各相关局应随时注意邮件量的变化,在达到规定的直封总包标准时,应及时报告邮政总局。
三、对以色列、南非和南朝鲜寄来的各类邮件,无论是个人或是机关、团体交寄的,一律照章接收与投递。
四、南朝鲜是亚太邮联成员国,对寄往南朝鲜的水陆路信函、明信片,同寄往其他亚太邮联成员国的水陆路信函、明信片一样,实行亚太地区减低资费。各局应对现行资费表中《亚太地区减低资费适用范围》进行相应修改。
凡过去规定与上述各项不符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成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周 英  水利部副部长
      林贤郁  统计局副局长
      祝列克  林业局副局长
      齐晓飞  宗教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谷俊山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兼任。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直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依法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具体承办,并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中止和终止。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和分管副主任、主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市法制办的情况汇报,研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报市长签批。
  五、送达归档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附件:1、补正材料告知书
    2、调查笔录
    3、行政复议答辩书
    4、责令履行通知书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附件:


1、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委托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4、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5、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逾期未向本机关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 月 日




2、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务: 工作单位:
   电 话: 地(住)址:
  调查情况:





    
  最后一页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重要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要在每一页签名。




3、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 辩 人:(机关全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答 辩 人:(申请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黄复答字〔 〕 号提出答复通知书,现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 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 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
(原件和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确认印章的复印件,经审查后,原件退回答辩人)
2、法律依据具体条文




4、责令履行通知书

黄责履字〔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 〕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经查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履行结果。逾期不履行,将追究你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黄停执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你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执行后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