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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9:32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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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


通知
《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
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
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
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实办、资源共享、守土有责的原则。创建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要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推进社区精神
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广泛动员和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居民参
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建。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
1.街道和居委会两级领导班子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2.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在社区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3.建立和完善以街道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各单位为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体制适应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体系,逐步做到党和政府倡导、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广泛参
与、社区自治管理。
4.各社区居委会有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5.党的基层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建立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社区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
作抓得扎实有效。
6.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队伍建设抓得有力。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区干部队伍,并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建设一支以社区志愿者、文体活动辅导员、科普宣传员、治安巡逻员
、门栋关照员、卫生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创建文明社区骨干队伍,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作用发挥好。
二、创建活动
1.创建工作制度落实,共建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投入机制等运行机制健全,各方关系协调。
2.社区共建活动开展得卓有成效。社区各级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活动共抓。社区单位创建参与率达到80%以上。居民创建参与率、知晓率达到
80%以上。
3.各级基础性创建工作扎实。文明小区达到50%以上,文明楼栋、文明家庭达到60%以上。
4.创建文明社区舆论氛围浓厚。社区内建有若干个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性广告标牌。
5.社区风尚良好。初步形成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等良好的社会风尚。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三、社区教育
1.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教育居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社区居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社区内经常开展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健康教育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
动。社区内无封建迷信活动,无信奉歪理邪说现象,无邪教组织,社区内“法轮功”练习者转化率达100%。
3.重视加强对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引导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社区里受到良好的道德影响
和思想熏陶。
4.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思路,增强自强自立精神,引导人们不断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5.重视加强对社区外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做到教育对象、内容、场地“三落实”。
6.积极抓好教育阵地建设。每个社区内必须有一所市民学校,管理规范,活动正常,做到有阵地、有教材、有师资、有内容、有计划、有成效。充分发挥基层党校、人口学校和社区教育学院等教育阵地的作用。社区内设置有政务公开栏、宣传栏、阅报栏和黑板报等。
7.社区内无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标准。
四、社区文化生活
1.经常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采、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楼院文化、特色家庭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文化的凝聚力。
2.依托社区文化体育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各种业余文化团队,社区内80%以上的单位文体活动场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格局。
3.建立和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每个社区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有图书阅览室;居委会建有综合性的活动室,有一定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大多数小区建有全民健身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文化活动需求。
4.净化社区文化市场,保障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社区内无制作、销售、播放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现象。
五、社区环境
1.主次干道畅通,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人行道板完好。沿街建筑物外观整洁美观,临街阳台、窗口无搭建和堆放杂物现象。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
2.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大多数单位和公共设施达到甲级标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除“四害”成效显著,社区内“四害”密度控制在省规定的标准内。
3.无马路市场,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内下水道通畅,整洁卫生。
4.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社区内必须有一个广场花园,有园林小景和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临街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通透式围墙,花坛草坪建设维护好。
5.无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盖、乱堆物、乱晾晒。阳台封闭规范,居民住宅卫生整洁,公共楼道通畅、明亮、整洁。居民不养家禽和无证犬,养鸽符合有关规定。社区内卫生小区达60%,居民对卫生满意率达80%以上。
6.环卫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垃圾箱有专人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无积存垃圾,无粪便冒溢,无蚊蝇孳生,无渣土堆积,社区内“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源处理率达80%。
7.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规划、有目标,环卫、商业、服务、医疗、通信、交通、文体、社会福利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
六、社区治安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发案少、秩序好、人民群众满意,居民对安全满意率达90%以上。
2.社区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和其它重大事故。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标准。
3.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等宣传教育,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形成风气。
4.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及时有效。无因民事纠纷缴化而酿成的恶性案件。“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
5.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有效。
6.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能及时发现、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社区服务
1.社区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必须有社区服务中心和分支机构,社区救助服务工作比较落实。
2.建立各种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家政服务队伍以及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队伍,活动经常。
3.社区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4.便民利民设施完善,居民满意。
5.社区救助工作有力,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关心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对象能得到妥善安置,社区内无流浪、乞讨现象。多渠道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工作,再就业安置率达到50%以上。
6.为民办实事成效明显,较好解决社区内路、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医疗等问题,应急服务及时。
7.居民生活方便。社区必须有一个室内集贸市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在60%以上。

第三章 文明社区评比、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社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比。
第九条 在各街道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文明委自检合格后,推荐报市、州文明委,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经省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条 文明社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各市及市辖城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社区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分“最佳文明社区”和“文明社区”两个层次。最佳文明社区是指创建工作做得最突出、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文明社区。连续二届被命名为文明社区的可以申报最佳文明社区。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最佳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最佳文明社区”牌
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的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不搞形式主义。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明查、暗查和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成员单位、居民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标准,严格检查,体现评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前文明社区要向省文明委上报年度创建工作报告。经年度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称号。对质量下降、工作滑坡的,应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如发生严重问题或经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文明社区的评比和考核实行党风廉政、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制。在评比和年度考核中,凡发现有违反一票否决制的,取消该社区的参与评比资格,已被评为文明社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管理由省文明委负责,并委托当地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文明委对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负总责,社区居委会负有总体组织协调、服务管理的责任。要按照文明社区标准,认真规划、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全面落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评比表彰及指导创建、组织协调、宣传典型、建立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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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农药、重金属、硝酸盐及有害微生物等有害物质残留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蔬菜。
  第四条 市蔬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理工作。
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农业、工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蔬菜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资金等方面对无公害蔬菜的开发利用给予必要的扶持。支持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研究 无公害蔬菜的种养、植保、加工、保鲜、贮藏技术,研究和开发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种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蔬菜发展规划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具体工作由市计划部门和市蔬菜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经营获得无公害蔬菜标志的蔬菜。蔬菜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可以设立专点、专摊,销售被确认的无公害蔬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无公害蔬菜的宣传,普及无公害蔬菜知识,提高全民无公害蔬菜生产和消费意识。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应用农艺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病虫害,增施有机肥,防止农药、化肥对环境和蔬菜的污染,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蔬菜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菜农的技术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向蔬菜生产者推广用于蔬菜的安全、高效农药,指导其科学合理施用肥料,鼓励和引导其使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逐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蔬菜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写蔬菜生产安全、合理用药指南;制定用于蔬菜的农药轮换规划;对蔬菜生产者进行科技指导,帮助其掌握农药轮换使用、间隔使用和防毒规程等知识,提高施药技术水平,防止农药污染蔬菜。
  第十二条 禁止在商品蔬菜产地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禁止将高毒、高残留农药用于蔬菜生产。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品种,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禁止在商品蔬菜基地内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工程,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对危害商品蔬菜基地的污染源进行治理,消除污染。
  第十四条 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商品蔬菜基地内划定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在生产设施建设、农药、化肥的销售和使用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蔬菜上市的控制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无公害蔬菜基地和无公害蔬菜产品由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报市蔬菜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申请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无公害蔬菜标志:
  (一)蔬菜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应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工标准;
  (二)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并应用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工技术规程;
  (三)生产单位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蔬菜基地、无公害蔬菜证书及标志。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无公害蔬菜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蔬菜的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在蔬菜基地内使用禁用农药的,由蔬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农药、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规定的,分别由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蔬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试行”。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第六条中的“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修改为“就业服务机构”。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三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省统一监制。”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训练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就业训练规划;组织发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训练;组织考核和颁发证书等。”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的“由劳动部门通过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修改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劳动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修改为“有关规定”。

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十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2007年修正本)(1986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的《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训练系指城镇待业者就业前训练和需要交换专业的待业职工转业训练。

第三条 就业训练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热爱所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就业训练规划,设置训练专业,积极推选定向训练。就业训练实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不包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渠道

第五条 就业训练的对象为:

(一)城镇待业青年,申请登记到全民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网点)就业者;

(二)国家政策允许并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和合同制工人);

(三)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自谋职业者;

(四)需要变换专业的待业职工。

第六条 就业训练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进行。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区应建立就业训练中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选择一些安置青年就业的生产经营网点办成训练实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单独或联合设置就业训练设施,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就业训练。

提倡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知名人士或个人举办就业训练。

第七条 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职工学校,应承担就业训练任务。可招生办班或接受委托代训,也可在师资、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为就业训练提供服务。

第八条 招收学徒工的单位,应加强学徒工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基础操作技能训练,把以师带徒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可试行改招学徒工为招生,所招收的人员不计定员,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为合同制工人。

第三章 内容与期限

第九条 就业训练的内容,一般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教育,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等。以实际操作训练为主。

第十条 训练目标为普通工人的,训练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一般技术岗位工人的,一般为六个月;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工种、岗位,一般为一年。训练期满被招为学徒工的,训练期可抵顶学徒期。

第十一条 需要变换专业的待业职工,其训练内容和期限由设区的市确定。

第十二条 就业训练的实习场所。凡定向训练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非定向训练的,由办学单位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联系,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四章 考核和就业

第十三条 就业训练考核,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审定标准和内容,办学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凡定向训练和委托代训的,应有用人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省统一监制。

第五章 教师和教材

第十五条 就业训练中心和专门就业训练场所,可配备适量的专职教师;其他兼管或短期训练场所,以兼职教师为主。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指实际操作训练的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水平。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的职务系列和工资福利待遇,按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教师任课,按国家规定发给酬金。

第十七条 对专、兼职教师应进行考核,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合格证书。现任专职教师尚未达到规定学历的,应限期达到。

第十八条 就业训练应根据开设的课程,编写或选用教材。主要工种和专业的教材,可由省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编写或指定。

加强教学管理,根据训练对象、目标和期限,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训练质量。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财政下拔的就业补助费,应有相当比例用于就业训练;就业训练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少量的训练费、代训费;接受就业训练者,应交纳学费,其勤工助学的收入,大部分发给本人作为生活补贴,少量用于补充训练经费。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就业训练的经费和支付的训练费、代训费,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费项目下和营业外收入中支付。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群众集资和投资举办就业训练场所。

第七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训练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就业训练规划;组织发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训练;组织考核和颁发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就业训练中心是就业训练的办学实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其职责是:掌握和提供就业训练信息;指导就业训练的教学工作;编写、审查教材;参与就业训练的考核;培训师资,开展教学研究;举办就业训练班,为当地就业训练、实习提供服务等。

就业训练中心可根据就业训练实习的需要,进行适当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其收益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就业训练和补充就业训练中心的正常经费,并按国家对技工学校校办工厂纳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就业训练,在编报用工计划时,编报就业训练计划。各级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招工计划时,提出就业训练要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就业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就业训练场所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

(二)在就业训练和考核、发证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以举办就业训练为名非法牟利的。

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由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决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人事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