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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6:09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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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3月3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属单位采购物料和劳务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地控制和执行政府预算,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借款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实物性及劳务性的支出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大中型物品:汽车(包括各类型小汽车、人货车、客车、载重车、特种专用车)、计算机(包括各类型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空调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教学和医疗设备以及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物品。

  (二)办公设备及用品(含台椅、纸张等)。

  (三)汽车保险、汽车用燃油等。

  (四)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绿化项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劳务项目。

  (五)包工不包料基建工程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红砖、沙、石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则。

  (二)审核使用单位的申请政府采购文件资料,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工作,并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发标;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三)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物料供应站负责政府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物料供应站),其主要业务是:

  (一)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根据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工作,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集与政府采购物品有关的价格、性能、标准、质量等信息。   (三)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委托,回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设备、物料等,提供给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按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料和劳务,均应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鉴于采购项目的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而采用定向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的物料和提供劳务只能从独家供应商处获得的,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物料或劳务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社会性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经公告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将"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采购计划"委托给物料供应站组织招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物料供应站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拟定标书。物料供应站会同使用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物料或劳务的技术要求、对厂家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拟定标书编制招标文件,并密封保存。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信息。物料供应站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以前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登记。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物料供应站索取招标文件、标书,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办理申请招标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物料供应站通过对申请登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最终确定参加招标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有3家以上方为有效。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物料供应站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标价(一般为预算值)的2%。

  邀请招标的,物料供应站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5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第十七条 物料供应站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3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使用单位和物料供应站邀请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项目招标中有关设备等情况评定。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使用单位采购项目已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评选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同价者为两家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除考虑投标价之外,可综合考虑其信誉、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中标者。

  第十九条 物料供应站、使用单位于5日内向中标的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及付款

  第二十条 投标结束后,退还落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与物料供应站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政府物料供应站提交不高于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长期供货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签订买卖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按前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物料供应站应将买卖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签订后,属财政拨款的采购项目,政府物料供应站凭买卖合同及其他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商直接支付款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含财政拨款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将所需的自筹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帐户,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财政管理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监察机关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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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6 】 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日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更好地落实《通化市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机关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责任制》(通发〔2006〕6号)、《通化市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实施方案》(通办发〔2006〕1号),确保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取得实效,根据《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通市政发〔2006〕1号),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引进项目和资金的认定。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年度内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内,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
第三条 引进资金包括域内外直接投入的资金、各种借贷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和捐助馈赠资金等类型。
第四条 市级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和科技型等项目,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的予以认定。

第二章 域内外资金、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域内外资金是指来自通化行政区域内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投入到我市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以及以设备等资产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
第六条 客商投资新办独资企业,到位的注册资金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国地税登记复印件予以确认;形成的固定资产,实地查验后,凭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客商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实地查验后,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凭证、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国家商检或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客商并购企业开办生产或经营型等项目,凭资产转让合同和会计凭证予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实地查验后,以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建社会公益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会计凭证和银行有关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三章 借贷、融资资金的认定

第十条 借贷资金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投入到市本级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建设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帐单、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凭证、双方协议(合同)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凭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予以认定。

第四章 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国家或省正常拔付的专项资金以外,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资金,争取的资金要落实到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捐助和馈赠资金的认定

第十五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助和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
第十六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引进项目和资金:
(一)各商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二)用于抵顶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三)经营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四)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五)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六)用于非项目建设的消费性资金(不含办公楼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或多个引荐单位和项目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不能重复统计上报。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资金,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为多家且发生争议的,由各引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协商解决;特殊争议情况的,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负责对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机关和通化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按属地对招商引资进行认定,将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复核并予以确认。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6-10-23
执行日期:1986-10-23

  一、关于行业规划的编制、管理

  1、行业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编制中长期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行业规划的建议。规划建议的主要内容应为:本行业概况;大中型企业简况;上期五年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期主要指标、发展规划;需要的资金、能源、动力、原材料等综合平衡意见;存在的主要困难;采取的主要措施。

  2、规划的编制程序。各行业协会,在对市场及行业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之上,汇总编制行业规划,并形成文字材料,邀请有关专家、学才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论证,修改定稿后,以建议形式、分别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市计委。

  编制行业规划的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计委指导,专项内容征求各主管部门、综合部门意见。

  二、关于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管理

  3、各企业及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有分歧意见的项目进行复议时,应邀请行业协会参加。

  4、在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论证过程中,行业协会可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在咨询过程中,申报项目单位、咨询单位都应与行业协会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三、关于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的管理

  5、行业协会要开展全行业产品标准普查,组织贯彻现行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积极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对无标产品,协会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消灭无标生产的意见。

  6、各行业协会,接受委托,组织起草产品标准。负责对产品标准进行预审和复查,报标计量局核准后发布。

  7、各行业协会要参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召开质量信息发布会,督促和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组织行业标准化整顿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经行业协会认可后,标准计量局方可发放合格证书。同行业质量评比、优质产品的申报,也必须先由行业协会提出审议意见。

  8、服务性行业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起草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经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可作为推荐性标准,在全市服务行业施行。

  四、关于经济联合的管理

  9、各行业协会,在行业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的生产发展、行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地区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负责搞好本行业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等可行性论证。各部门在审批联合项目时,须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10、经济联合体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有权协调,联合各方应尊重协会协调意见。协调无效,报各主管部门处理。

  五、关于物价管理

  11、对于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产品价格,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企业之间交流产品成本、价格资料,研究本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和合理比价关系,提出作价意见,及时提供价格审批部门参考。

  12、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和外地的市场信息,及时组织交流,指导企业订价。

  13、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权限,协会可以协助企业制订新产品试销价格。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可以协助企业或企业之间制订内部和协作价格。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市场的价格监督工作,根据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建议。

  14、对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协会可组织同行,议定具体质量标准和价格并公布执行。协会有权组织同行评议并提出各企业等级的建议。

  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15、凡申请开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该行业的行业协会,对行业布局、生产品种和生产条件等进行审议,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16、各行业协会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法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企业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