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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5:53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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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场)、卡拉0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
(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巴、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
(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
(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
(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
(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
(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七条 公共场所须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五)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
(三)项所列公共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治安管理许可证》。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经批准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治安管理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
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该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
(二)卖淫、嫖娟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活动;
(三)买卖、存放、转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第十三条 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
(四)负责公共场所治安检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隐患;
(五)保护公共场所和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民或单位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有功的;
(四)在预防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请补办《治安管理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补办的,对公共场所的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5日制定的《成都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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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计委

交水发〔1997〕580号



关于对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我国进口的吞吐量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趋势,特别是进出港集装箱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为进一步繁荣我国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一些收费项目实行优惠。现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10%的优惠。

  二、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四港对上年度承运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达到或超过本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15%的船公司,其本年度通过上述四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给予20%优惠。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港对外贸进出口集装箱低于上述比例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对通过本港承运外贸进出口集装箱的船公司的优惠水平,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报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的港口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船舶小、运距短,港口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汕头、深圳、广州、湛江四港与香港、澳门之间运输的杂货装卸费和承运杂货船舶的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地方港口(不含广州港的广州区)与香港、澳门之间运输的船舶和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的优惠水平,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厅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本着对所有付费人一视同仁的原则协商确定。

  四、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沿海船舶(内支线集装箱船舶除外),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报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长江船舶(内支线集装箱船舶除外),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内贸港口收费的规定计收。

  五、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内贸港口收费的规定计收。

  六、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50%计收。

  七、上述“船公司”是指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从事国际海运的企业法人。

  以上规定自2000年3月1日零时起施行。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经1989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全行外汇贷款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后,现印发施行。各行对在执行《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总行与开办外汇业务分行的责任与权限,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外汇项目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放的各项外汇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地方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部门、地方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外汇信贷计划。
2、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3、分级负责,集体审定。

第二章 贷款的审批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各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的外汇贷款,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2、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条件
1、建设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财务、经济可行;企业素质好,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有偿还外汇贷款的能力。
2、借款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 并同意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2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3 )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4 )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水、 电汽等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
(5 )用出口产品创汇偿还贷款的, 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协议书》,用借款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留成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 )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企业可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文件。
(7 )担保单位出具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 担保单位必须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8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9 )建设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1、借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各分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2、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企业现状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分析,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利用分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的,可正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贷款。
3、利用总行外汇资金的,应填列《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附件二),连同项目资料一并报总行。总行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通知单》(附件三)给分行。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根据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办法和评估办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总行审批。评估报告应注意对利率、汇率风险、国际市场、外汇平衡的调查评估。在分行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总行经过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
第六条 总行贷款的方式
总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贷款方式:
1、向企业发放贷款
2、向分行发放贷款
项目所在地分行具有外汇项目贷款及管理能力。因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不足,经分行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放贷款,由分行贷给借款单位。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1、总行向企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根据《外汇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单位直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四)。
2、总行向分行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与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五),分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总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外汇项目贷款办法,外汇担保办法及合同表式签订。
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建设银行外汇贷款资金不受损失,避免贷款风险,发放外汇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具有外汇价值的财产设置抵押,并办理全额财产保险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建设银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担保条件时,应与担保单位签订《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单位若用外汇额度担保,还需寻找另外一家人民币配汇担保单位,分别签订《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采用抵押方式时,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若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建设银行应与抵押担保单位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必要时应交公证处公证),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退还。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外汇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在《外汇借款合同》生效后,由信贷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填制《核放贷款通知单》(附件六)。分别交会计部门及借款单位等。
第十条 贷款的开户
借款单位收到《核放贷款通知单》后,即可凭借款合同到建设银行分别办理贷款户和存款户的开立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支用
贷款的支用采取贷转存方式。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若需提前用款,建设银行对其提前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折合美元)。承担费用借款单位以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计算承担费的公式如下:
提前支用贷款额×占用天数×承担费率
承担费=───────────────────
360
第十二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1、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建设银行备查。建设银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各行应建立内部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资金不合理支用。
2、建设银行应参与项目的对外谈判,了解有关情况。
3、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建设银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的有关资料,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主要掌握以下问题:
(1)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
(2)土建工程是否按计划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
(3)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5)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已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及时招收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借款单位改进并及时向总行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三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建设银行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在每笔贷款到期的前2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七),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利息的计收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分别按3 个月和6 个月进行浮动。借款单位可随意选择浮动期限。建设银行应随时掌握外汇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准确确定项目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借款单位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八),督促其在2个月内全部偿清贷款本息。这期间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加收30%的罚息。若借款单位在2个月内仍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书面通知担保单位。担保方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应按不可撤销担保书的规定,14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六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建设银行按原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展期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补充借款合同或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计划”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率计息。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且展期不超过一年。贷款展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十七条 贷款总额的调整
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总额时,经建设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外汇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拟定下一年外汇信贷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各分行应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之前,将下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并附必要的说明。在说明中应按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对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用款额,用款时间进行汇总,明确可用自有外汇资金解决部分、请总行支持解决部分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部分。总行根据分行上报信贷计划建议数和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总行外汇信贷计划和据以安排下年外汇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各分行应按时向总行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执行情况季报表》(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总行向企业贷款项目和总行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项目建设情况,能否按期建成。
(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第二十条 贷款的总结
1、贷款项目竣工后,建设银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
2、贷款项目借款全部还清后,总行向企业贷款或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根据贷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情况,将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与实际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总行,作为考核和检查外汇贷款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建设银行应对每个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资料目录》(附件十一).及时记录项目的执行情况,用还款情况,完整地积累资料,以实现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责任
各分行必须按本规程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总行直接向企业贷款的,总行负责贷款的支用、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分行应协助总行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总行报送项目专户报告,及时反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
总行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给企业的,分行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总行有根据分行用款计划,组织、划拨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审查责任
各分行上报200万美元以上,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由总行审查的项目,总行主要从宏观上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总行在接到分行报审项目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超过规定期限,分行可视同总行同意贷款。项目基础资料是否真实,财务、经济、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测算是否准确,由分行负责把握。项目建设过程中,分行应负责全面管理,需要总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有责任帮助解决。分行在项目管理、贷款回收过程中,应承担贷款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自1989年8 月1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编号
我单位因 需要外汇资金,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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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 基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 本 ├────┴───┼────┴─┼────┴─────┴────┴────┴──┴───┤
│ 情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况 ├────────┼──────┼──┬──┬──┬──┬───┬───┬────┬──┤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 │ │ │ │ │ │ │ │ │ │
├──┼────────┴──────┼──┴──┴──┴──┼───┴───┴────┴──┤
│ 申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请 ├───────────────┼───────────┼───────────────┤
│ 贷 ├───────┬──┬──┬─┴┬──────────┴─┬───┬───┬─────┤
│ 款 │ 进口物资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单位 │ 数量│ 金额 │
│ 金 ├───────┼──┼──┼──┼────────────┼───┼───┼─────┤
│ 额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途 │ │ │ │ │ │ │ │ │
└──┴───────┴──┴──┴──┴────────────┴───┴───┴─────┘
┌──┬───────┬─────┬─────┬────┬────┬──────────┐
│贷 │ 新增产品名称 │ 新增产量 │ 新增产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口方式和收汇 │
│款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
│ 济│ ├──┴──┴──┴──┤ │ │经销│代销│自销│ │
│ 效│ │ │ │ ├──┼──┼──┤计│
│ 益│ │ │ │ │ │ │ │ │
├──┼───────┴───┬───────┴─┬──┴────┴┬─┴──┴──┴─┤
│ │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面├───────────┼─────────┼────────┼─────────┤
│内落│ │ │ │ │
│有实│ │ │ │ │
│关情│ │ │ │ │
│方况│ │ │ │ │
│面 │ │ │ │ │
├──┼───────────┴───────┬─┴────────┴─────────┤
│审建│ 项目经办处(科)意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批设├─────────┬─────────┼────────────────────┤
│情银│ 经 办 人 │ 处(科)领导 │ │
│况行├─────────┼─────────┤ │
│由填│ │ │ │
│ 写│ │ │ │
└──┴─────────┴─────────┴────────────────────┘
附件二: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推荐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万元
───────┬────┬────┬─────────────
│ │现有固定│ 上年经济效益
建 设 单 位 │所有制 │ ├───┬───┬─────
│ │资产净值│ 产 值│利 税│ 创 汇
───────┼────┼────┼───┼───┼─────
│ │ │ │ │
───────┼────┼────┴───┼───┴─────
│ │项目建议书批准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位及文号 │ 批准单位及文号
───────┼────┼────────┼─────────
│ │ │
─────┬─┴────┼────────┼─────────
新增主要 │新增生产能 │ 主要建设内容 │ 计划工期
产品及规格│力及销售方向│ │
─────┴──────┼────────┴─────────

─────────┬──┴──────────────────
项目总投资 │ 资 金 来 源
──┬──┬───┼─────┬───────────────
│ │ │ 申请建行 │ 人 民 币
合计│外币│人民币│ 外汇贷款 ├──┬──────┬─────
│ │ │ │建贷│其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
│ │ │ │ │ │
──┴──┴───┴─────┴──┴──────┴─────
新 增 效 益
────────┬──────┬──────┬────────
新增产值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新增创汇
────────┼──────┼──────┼────────
│ │ │
────────┴─┬────┴────┬─┴────────
预 计 贷 款 期 │ │
──┬───┬───┤ 拟担保单位 │ 备 注
合计│建设期│还款期│ │
──┼───┼───┼─────────┼──────────
│ │ │ │
──┴───┴───┴─────────┴──────────
附件三:备选项目通知单
编号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 月 日填报《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所列 项目,申请总行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审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同意列作备选。
请你行抓紧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总行。
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项目处
一九 年 月 日
处长签章: 科长签章
附件四:
编号:
外汇借款合同及附表
借款单位: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
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 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 月 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 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 (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四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 总计 │ │ │ │ │
───┴───┼────┼────┼────┼────┼────
还汇来源 │ │ │ │ │
───────┼────┼────┼────┼────┼────
1.出口产品创汇│ │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
3.主管部门留成│ │ │ │ │
外汇 │ │ │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
5.其它 │ │ │ │ │
───────┴────┴────┴────┴────┴────
附三: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
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
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
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
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
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
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
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
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
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五: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
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
贵行提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六: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贸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 需引进 设备,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为此, 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同乙方磋商,达成工贸协议如下:
一、甲方引进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用汇 万美元,人民币 万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批机关签章后提供给乙方。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量 ,产值 ,创汇 。
二、本项目需用汇 万美元,由甲方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乙方在甲方 年出口创汇的基础上,以甲方新增出口创汇部分归还外汇贷款本息, 年内还清。
三、甲方在还汇期间每年需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提供出口产品 吨(件、套),乙方保证及时收购,并同时向甲方出具还汇凭证。甲方在还汇期间,新增创汇部分全部还汇,不计留成。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由协议单位签字签章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 文拟向 企业 项目提供外汇贷款。因外汇资金不足,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用于转贷企业。乙方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
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以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 万美元(大写)用于转贷 企业 项目。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以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将贷款利息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
三、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以同种外币偿还贷款本息。从第一笔用汇后第 个月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四、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部分贷款,挪用部分在原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五、甲方保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并每季度书面向乙方报告项目情况及有关资料,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甲方与企业签署的转贷合同以及企业向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甲方和企业的用款、还款计划和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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