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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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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通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条四条 暂住人口的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的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招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发证
第六条 暂住人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居民的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来本市探亲、度假的,由户主告知本单位保卫部门或居民委员会,免于登记。
暂住在旅馆和暂住在医院治病的人员,分别按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和住院登记,不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废品收购业和行医等经营活动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随同本条(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来本市暂住的人员;
(六)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八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在暂住地应当在固定住所,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应提交暂住人近期免冠标准照片,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交暂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申报暂往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水上船舶和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登记造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自购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经批准回本市暂住的,由本人携带所在监狱管理机关或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应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前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人申领暂住证时时,应当交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出借和涂改。
第十三条 除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可以收缴暂住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的暂住人,应及时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办理暂住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故意刁难。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户口档案,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情况,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招用暂住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暂住人的法制教育,做好暂住人的有关服务工作。
暂住人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暂住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留宿暂住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依照本条例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遵守法律法规,发现暂住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暂住人。
第十八条 暂住人必须持有效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方可从事劳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无上述证件的暂住人。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用工管理制度。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当核查暂住证。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发现暂住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应及时通知暂住人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暂住人员核发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摊位证)时,应当核查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有固定住所、职业、收入,其子女入托、就学、计划免疫,由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暂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收回暂住证,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暂住人及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后7日内仍不办理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单位和个人招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或者非法扣押暂住人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留宿身份不明的暂住人的,对留宿人按照留宿的人数,每留宿一人每天处30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暂住人的,对出租人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包庇窝藏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其雇用的暂住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并发生重大刑事或治安案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员骗取、冒用、转让、涂改、买卖、伪造暂住证的,收缴其暂住证,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填写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的处罚决定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及时交付当事人。
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并在登记、办证等管理工作中为暂住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中,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暂住人合法权益的,其主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凤台县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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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
  第十条 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七)建设工程单位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八)新建道路、养护中的道路、河道、缓洪池、汾河沿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铁路、公路沿线,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
  (十)已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写、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存垃圾、暴露垃圾,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可以要求市或者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前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外观造型、装饰及色彩设计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划定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安装护网或者搭建其他附属设施,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装立面和在建筑物上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墙体和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原定色调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以及单位、居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九条 临街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标准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作业者必须当日清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从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内清理出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设施工必须围栏作业;建筑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因特殊情况,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清洁干净。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和清洗业务。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至道路中线的积雪。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
  (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
  第三十二条 火车和汽(电)车上的垃圾和粪便不得抛撒或者清扫在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苫盖,不得沿途遗撒、泄露,污染路面或者形成二次扬尘。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桶、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处置场内捡拾垃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乡交错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严禁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垃圾申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标准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居民(村民)及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承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垃圾装袋后,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站(桶、池)。
  第三十八条 自行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建立管理制度,及时清运。
  第三十九条 各类开发区在开发期间产生的生产垃圾、粪便,由开发单位负责收集、清运。
  第四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由拆除单位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生活垃圾站(桶、池)的垃圾,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按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站净。
  第四十二条 由于建设施工堵塞道路,造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停运生活垃圾、粪便的,停运期间停运区域内的垃圾、粪便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四十三条 厕所、化粪池应当保持畅通,粪便不得满溢。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垃圾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产生并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垃圾准运证上签注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倾倒垃圾。
  第四十六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宾馆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严禁擅自焚烧、掩埋、外运或者混入其他垃圾中倾倒。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纳垃圾。
  垃圾处置场应当对倾倒的垃圾核查登记。
  第四十八条 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中标或者接受委托作业的服务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擅自转让或者委托给其他人。
  第五十条 从事街道清扫、生活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管理等环境卫生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因特殊原因必须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十天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的;
  (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生活垃圾不实行袋装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的;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
  (六)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观瞻物品的;
  (七)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八)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禽的;(九)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体不洁,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及时清除积雪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或者不按批准期限清理撤挂的;
  (二)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篷或者临街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破损、污损或者内容过时,不及时维修、更换、拆除,影响市容的;
  (三)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污泥等废弃物,不在当日清理的;
  (四)厕所、化粪池满溢外流,污染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临街建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朝向道路的;
  (三)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栏作业、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拆除违法建筑不及时清理垃圾的,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二)擅自接纳垃圾的,每立方米处以30元罚款;
  (三)运输流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不按规定苫盖、密闭运输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遗撒、泄露,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
  (四)未领取城市垃圾准运证或者不按城市垃圾准运证上签注的路线拉运垃圾的,每车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将火车、汽(电)车上的垃圾和粪便抛撒或者清扫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每立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占用道路工嗜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美容和清洗业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擅自焚烧、掩埋、外运或者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侮辱殴打和伤害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


琼人劳保专〔2006〕3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农业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二OO六年六月修订)

总 则
1 依据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系列领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人才的评聘提供依据,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2 评审与聘用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其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条 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本专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
本条中所规定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6名)。
2、取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
3、取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2项以上,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第九条 论文、论著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专著1本;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厅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
4、编写不少于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技术实施方案、培训教材(1万字以上),经地、厅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培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论著、编著、译著者(5万字以上,如合著、合译,本人撰写或译著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在乡镇一级农技部门,或在种植、养殖企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技人员,申报中级技术资格者,可不受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等级限制;申报高级技术资格者,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国语和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可降低一个等级档次。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四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
4、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本条中所指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经省农业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50学时,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第十三条 直接确认条件
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分 则

第十四条农学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
2、掌握农学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壤肥料、农业气象、植物生理、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种子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3、各分支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的专业理论知识:
(1)作物栽培: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器官形成、产量构成因素、肥水运筹管理、增产机理等理论与栽培技术知识。
②掌握作物规划和规范化栽培的基本知识和类型。
③掌握土壤耕作学理论,重点了解土壤与耕作、耕作与栽培的理论,以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调整结构,建立高产稳产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④掌握土壤肥料学理论,重点是土壤的组成、理化性状及水气热状况的理论与协调措施,土壤养分状况及植物对养分的吸收原理,有机肥、无机肥的成份、性质,主要作物的施肥技术等。
⑤掌握田间试验设计、规划、实施、总结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⑥掌握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的理论与应用技术。
(2)遗传育种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育种理论,制种程序,种子田、制种田、繁殖田的设计和建立,制种技术等。
②掌握良种的生产、评定、繁殖、推广,以及种子的生理特性和种子的贮藏、加工、保质检测技术等。
③掌握相关的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作物栽培学、数理统计方法等理论。
4、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订乡以上年度生产计划全过程,协助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指标;解决过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农业有较快发展,做到主要农作物产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所在县、乡主要作物布局调整和耕作改制。
3、熟悉有关农业技术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曾参与技术监督工作,较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4、参与过一个农业开发项目的规划,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写出技术报告。
5、曾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讲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农艺师级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3、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五条 农学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2、全面掌握农学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壤肥料、农业气象、植物生理、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种子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4、各分支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的专业理论知识:
(1)作物栽培: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器官形成、产量构成因素、肥水运筹管理、增产机理等理论与栽培技术知识。
②掌握作物规划和规范化栽培的基本知识和类型。
③掌握土壤耕作学理论,重点了解土壤与耕作、耕作与栽培的理论,以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调整结构,建立高产稳产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④掌握土壤肥料学理论,重点是土壤的组成、理化性状及水气热状况的理论与协调措施,土壤养分状况及植物对养分的吸收原理,有机肥、无机肥的成份、性质,主要作物的施肥技术等。
⑤掌握田间试验设计、规划、实施、总结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⑥掌握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的理论与应用技术。
(2)遗传育种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育种理论,制种程序,种子田、制种田、繁殖田的设计和建立,制种技术等。
②掌握良种的生产、评定、繁殖、推广,以及种子的生理特性和种子的贮藏、加工、保质检测技术等。
③掌握相关的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作物栽培学、数理统计方法等理论。
(二)工作经历
在担任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品种和栽培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耕作改制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任务,对当地农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提出科研、技术推广方面的规范、规划与管理的建议,参与有关法规、地方标准的制订等,有3项以上上述内容被省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曾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对当地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从理论与技能上对中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运用掌握的有关农业技术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很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5、曾参与地级以上育种、栽培技术方面的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并就其中复杂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主持过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或2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提高当地农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农艺师技术资格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一项以上: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级别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技术负责人(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六条 园艺专业园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果树:掌握果树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蔬菜:掌握蔬菜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3)茶叶:掌握茶树栽培、生理生化、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茶叶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加工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4)花木:掌握花木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园艺设施、观赏树木及园林设计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5)蚕桑:掌握蚕桑生理、遗传育种、生物学基础、土壤肥料、栽蚕养桑及蚕桑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3、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4、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园艺师职务期间,承担过大面积园艺设施、田园勘测、规划设计、施工或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开发、培训等项本专业、本地区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园艺生产、科研和示范推广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承担过县级以上园艺专业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省级以上园艺专业科研、技改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本地区行业先进水平。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科研、开发项目2项以上。
3、在承担或技术指导的园艺设施和田园规划设计、施工或综合技术改造、生产管理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使园艺产品数量、质量和效益呈连续上升趋势,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4、负责编写过一门园艺技术培训教材或在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园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七条 园艺专业高级园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园艺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果树:掌握果树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蔬菜:掌握蔬菜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3)茶叶:掌握茶树栽培、生理生化、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茶叶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加工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4)花木:掌握花木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园艺设施、观赏树木及园林设计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5)蚕桑:掌握蚕桑生理、遗传育种、生物学基础、土壤肥料、栽蚕养桑及蚕桑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在园艺专业领域中至少对一门学科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广泛参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3、了解农作物栽培、土壤肥料、遗传育种、生理生化、农业气象、农业环保、储藏保鲜、病虫害防治、观赏园艺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掌握1-2种园艺作物的丰产栽培技术。
4、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5、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园艺师技术职务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有解决过园艺设施和田园的规划设计、栽培管理、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应用推广、新产品研制开发、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和综合利用、生产机械化及设施、产品标准及试验研究方法等,在某一方面工作中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完成者,选育园艺良种一个以上,或引进优良园艺品种2个以上,经省、部级品种审定通过列为全国或省级良种,并得以推广应用。
2、承担研制的园艺新产品,获得全国或省名优产品证书并转化为批量商品生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中型园艺项目的设计规划,或3个以上园艺项目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
4、主持、管理过70公顷以上桑、茶、果园,7公顷以上园林(花木)规划设计或综合技术改造工作,解决了工作中关键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园艺师技术职务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一项以上: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八条 土壤肥料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土壤肥料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土壤调查:掌握土壤学、土壤分类学、土壤改良原理、土壤调查技术与制图。一般了解土壤化学、化学分析、土壤遥感、地质、地貌、植被、气候、测绘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土壤管理和应用:掌握土壤学、土壤肥力评价与改良利用、土壤质量管理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一般了解土壤调查、作物营养与栽培、水文、气象等基础知识。
(3)肥料:掌握地区土壤养分状况、主要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施用技术,掌握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料的性质及有效施用条件。一般了解作物栽培、化学、生物学、数学、田间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植物生理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4)土肥测试:掌握土壤、肥料、植株及农产品常规分析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同时具备土壤、肥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5)土地利用规划:掌握国土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规划(土肥部分)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6)土壤环保:掌握土壤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农业生态、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等学科基础知识。
3、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4、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土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经历,并掌握土壤调查、土壤改良、肥料应用、土肥测试等方面的技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科研、开发项目2项以上;
3、参与起草制定1项以上本地区、市县范围内的地力保护、土壤环保与监测、肥料管理与使用及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划的制订或专题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4、负责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农艺师级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九条 土壤肥料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土壤肥料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土壤调查:掌握土壤学、土壤分类学、土壤改良原理、土壤调查技术与制图。一般了解化学分析、土壤遥感、地质、地貌、植被、气候、测绘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土壤管理和应用:掌握土壤学、土壤肥力评价与改良利用、土壤质量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一般了解土壤调查、作物营养与栽培、水文、气象等基础知识。
(3)肥料:掌握本地区土壤养分状况、主要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施用技术,掌握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料的性质及有效施用条件,平衡施肥的学理与方法。一般了解作物栽培、化学、生物学、数学、田间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植物生理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4)土肥测试:掌握土壤、肥料、植株及农产品常规分析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同时具备土壤、肥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5)土地利用规划:掌握国土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规划(土肥部分)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6)土壤环保:掌握土壤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农业生态、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等学科基础知识。
2、在土壤肥料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开发新的研究应用领域。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4、能针对本地区或本专业实际,制定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有指导、主持实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5、能独立完成土壤肥料专业的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6、在传授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有指导农艺师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
担任土壤肥料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土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土肥专业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教育等的经历,并掌握土壤调查、土壤制图、土壤改良、土壤监测、肥料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等方面的技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地、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开发、推广项目2项或重点项目1项;或县(市)级开发、推广项目3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4、负责起草制定3项以上本地区、本市县范围内的地力保护、土壤环保与监测、肥料管理与使用及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划的制订,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5、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并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土壤肥料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条 植物保护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植物保护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植物保护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比较系统地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昆虫学、农业昆虫学、农业微生物学、植物学、普通植物病理学、农业植物病理学、生物学、统计分析、化学保护、植保机械、生物防治、农药应用。
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为:作物栽培、土壤肥料、作物育种、农业气象、农业环境保护、经济管理等基础知识。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植物保护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植保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经历,并掌握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或防治、植物检疫、农药、植保机械等方面的技能和技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攻关的植物保护技术推广项目或重点植物保护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植物保护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
3、参与起草过1项以上本地区、本市县范围内的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规划、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或专题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4、负责编写过1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植物保护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过地、市县的农业课题研究或推广项目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一条 植物保护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植物保护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对与植物保护学科相关的作物栽培、土壤肥料、遗传育种、农业气象、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理论与技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2、在植物保护专业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积极参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3、能针对本地区或本专业实际,制定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科学试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指导、主持实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4、能主持完成植物保护专业的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并在生产实践中得以推广应用。
5、在传授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有指导农艺师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
担任植物保护农艺师或助理研究员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植保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植保专业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教育等的经历。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开发、推广项目2项或重点项目1项;或县(市)级技术开发、推广项目3项以上;
4、负责起草3项以上本地区或分管范围内的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规划或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5、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并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三)业绩成果
担任植物保护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二条 畜牧专业畜牧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掌握畜牧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一般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掌握畜禽饲养管理、遗传育种、畜禽繁殖、饲料生产、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畜牧生产环境保护、动物卫生保健和草业生产、加工等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1)畜牧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①畜、禽饲养管理:营养学、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常见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②畜、禽繁殖和遗传育种: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基因学、遗传工程、保护与利用、杂交育种、品种培育、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等。
③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原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④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农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⑤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疾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畜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2)草业专业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草地生态、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植物分类、测绘学、运筹学、生物统计、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草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生产条件、市场情况、科技信息。掌握畜禽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在担任助理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畜牧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生产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县级以上畜牧、草业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
4、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畜牧生产技术推广(改进)、科技项目3项以上。
5、以主要参加者,撰写并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2项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2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畜禽场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推广开发、草场管理等工作一个生产周期,能独立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三条 畜牧专业高级畜牧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系统坚实的畜牧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立的见解。在本专业一门学科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技术。
(1)畜牧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①畜、禽饲养管理:营养学、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常见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②畜、禽繁殖和遗传育种: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基因学、遗传工程、保护与利用、杂交育种、品种培育、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等。
③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原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④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农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⑤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疾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畜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2)草业专业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草地生态、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植物分类、测绘学、运筹学、生物统计、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草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具有开拓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能独立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能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畜牧师的工作。
(二)工作经历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生产环境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生产、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中型以上生产单位饲养管理技术的经历;或有引进新的技术、品种、理论和应用领域的经历。
(2 )有参与评审、鉴定技术复杂的推广、开发、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3)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地、厅级以上畜牧生产规划。
(4)有解决畜牧、草业专业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畜牧场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5)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
2、在担任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重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执笔人,撰写过本行业地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并经批准在实际工作中施行。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或主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2项以上。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以上养殖场的畜、禽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开发和推广、草场管理等一个生产周期的技术工作,并能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效益。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兽医专业兽医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兽医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①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②兽医专业必备的临床知识: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动物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③兽医专业需要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等。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了解本省、本市县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及其特点、规律,掌握临床常规检验技术、病理剖检技术、X射线诊断技术、外科手术、难产时助产手术、常用药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理疗技术等临床诊疗技术和基本防疫技能,能准确诊治动物常见病。
4、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了解本地区动物品种分类情况,掌握家畜家禽疾病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1、必备条件
(1)曾参与制订县以上或中型以上生产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全过程。
(2)能解决本专业防、检、治技术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熟悉本地区疫病情况、生产条件和科技信息。
(4)能指导初级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5)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一般知识;省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全国畜禽疫情计算机管理软件》的操作及应用。
(6)了解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兽医专业的技术规程、标准、规范。
2、在担任助理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2项以上。
(2)参与县以上动物疑难病、新发病的诊断、医疗和预防工作,正确诊治动物常见病,并提供本人治疗的有效病例10份以上。
(3)了解本县区域范围内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规律,参与本区域内流行病调查、临床综合诊疗、疫情监测和免疫监测等项技术工作,提供经本单位确认的本人该项业绩的证明材料。
(4)掌握动物或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包括水质量检验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和皮、毛消毒技术,出入境检疫、运输检疫或实验室检验工作,并提供本人的检验报告5份以上。
(5)掌握菌种保藏技术、细菌生物鉴定技术、细菌分离提纯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冻干技术、生产工艺技术。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记录5份以上。
(6)掌握动物用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技术。曾根据“生物药品制造检验规程”主持1—2个品种的生产、检验工作;提供本人在动物用药品质量检验报告5份以上。
(7)曾提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建议,并被主管部门认可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使本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效果达到部或省颁布的控制标准;或取得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明显的防治效果。
2、按技术操作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或口岸检疫工作,查出病畜禽、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为国家挽回损失,提供经本人检验、检疫报告及处理报告五份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指导一家中型以上兽药厂生产中的技术工作,所负责的药品质量达到国家GMP标准。
4、本人诊治当地常见动物疾病1000例以上,疗效达70%以上。
5、独立完成动物疫病诊断、疫病调查、疫情监测、监督、疫区(疫病)净化、免疫监测、防治效果、考核验收等工作;或独立承担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样品达到600份。
6、获得下列奖励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4)本人研究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并在兽医工作中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新增产值、经济效益和动物疾病防治效果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专业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有坚实系统的兽医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在兽医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有独到的见解。全面掌握兽医专业的动物医学理论和临床技术。
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兽医专业必备的临床知识: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兽医专业需要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室技术等。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具有开拓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能独立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能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兽医师的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组织本专业一门学科研究、主持本专业省级技术项目,或者曾负责中型养殖场的兽医工作。
(2)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了县级规划的编写;或者有主持引进新的技术、新方法,并应用在本区域的兽医工作的经历。
(3)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兽医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技术,或能组织开发兽医专业技术计算机管理软件。
(4)熟悉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有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5)曾对兽医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审核过其承担的项目。
2、在担任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持人。
(2)主持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级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指导国家和省的重大疑难病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4)曾主持扑灭国家、省内的重大疫情,写出报告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5)曾主持拟定本地区(含县级)范围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规划、实验方案,并参与实施。
(6)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等项目工作并做出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通过省级鉴定。
(7)曾就省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8)提出适合全省或本地区兽医工作的重要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疫病传入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项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停止或决定进出口某种动物、繁殖体、动物产品、疫苗、药品;拟定全国或省内控制消灭某种动物疫病的技术方案。
(9)临床诊疗技术有独到之处,曾应用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确诊治疗疑难病、新发病,并提出有效预防方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熟悉实用技术,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技术新进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改进、研制新的诊断(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②曾对当地新发病、疑难病分离出病原或查出病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提出改进本区域兽医卫生措施,保证动物产品及兽医卫生质量的主要技术方案或改进动物产品检验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有明显效果,得到省级同行专家认可或纳入国家规程。
(12)曾主持2种以上药品生产、监察技术工作或开发2种以上新产品、新剂型。
(13)曾主持县以上或中型生产单位兽医卫生检疫、口岸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决策者和主要完成者,取得本县(场)境内3种以上疫病、地区境内2种以上疫病、省境内1种以上疫病三年以上再未发现新的疫情,并能提供本人工作的实验室检查依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本人负责区域内主要畜禽病死亡率明显下降,或在本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对2种以上疑难病、危害严重的疫病及时确诊,采取了果断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在兽医技术工作中,本人对所负责区域内的工作有重大改进或新的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药品生产监察的效果或质量。
4、本人医术高明,诊疗病例1000例以上,准确诊断率达90%以上,受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重点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工作中效果显著。
5、在改进或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或疫病调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区净化、免疫监测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技术或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先进水平。
6、本人主持推广的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可。
7、获省部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2次以上。
8、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9、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10、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11、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经济效益和动物疾病防治效果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