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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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的管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办理统计登记。具体包括:
(一)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机关、群团组织;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六)依法设立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应履行统计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调查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跨行政区域设立的各种机构由所在地统计部门负责办理统计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统计调查单位办理统计登记的期限,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统计调查单位办理统计登记时,应出示机构编制或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证件、批件,填报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登记表和有关统计登记项目。
第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后,由统计部门核发《统计登记证》,明确其应履行的统计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撤销、破产、停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持有关部门相应批件到原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统计调查单位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期间,到原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年度复检。
第九条 《统计登记证》、《统计登记表》由省统计部门统一印制,并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统计调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由统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队伍,确保民航空防安全,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要求,结合空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就2011年度空警录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中共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见附件)。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标准见附件)。※因体检淘汰率较高,请考生对视力等身体条件预先评估(在近3年度招考的体检过程中,因部分考生未对自身情况预先评估,致使体检淘汰率超过70%)。
(三)体能条件:达到测试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条件:
1.男性,28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5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70-1.85米之间。
2.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其它条件。
3.甲类职位招收具有航空安全员工作经历,持有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一次获得该执照须在2009年1月1日(含)前),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乙类职位招收2009年10月1日以后复转的军人,要求在军队中担任过班长及以上职务或立过三等功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丙类职位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所学专业为治安管理或侦查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二、招考计划和职位
此次计划招考74名空警,其中甲类职位40名,乙类职位20名,丙类职位14名均为空警一线实战职位。具体招考信息如下: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2011年度公务员录用招考职位信息
用人司局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派驻单位
工作单位所在地
招考人数
备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1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甲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担任航空安全员的时间、所在公司及《航空安全员执照》号码。
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何时在何部队担任何职、立过何功。
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学校名称、所学专业。
考生填写报名信息须真实、完整;信息填报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1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一支队 十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2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3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3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4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4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5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2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5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500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6001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
二支队 二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7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岛
2
二支队 二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8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
1
二支队 三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
2
二支队 三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0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
1
二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1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西安
2
十一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2001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3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2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3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3
三支队 四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4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四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5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桂林
2
三支队 五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6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珠海
1
三支队 五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7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
贵阳
1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8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8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8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9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0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0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1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5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1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1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五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2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 木齐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3001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3002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4001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4002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500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500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九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600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5
九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6002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2
十大队 六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700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十二大队 七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8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9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9002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1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笔试——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进行。
(二)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
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民航局网站发布通知。
(三)公示
在国家公务员局政府网站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专业训练、政审与备案
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附件1:
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附件3:
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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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2005年 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广场设施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 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城市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
县(区)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第七条 城市广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城市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维修。
城市广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杂耍、卖艺;
(三)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五)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五)盗窃、损毁或拆迁封闭市政、绿化、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和谐。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广场鸽;
(五)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其他影响广场容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经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当向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二)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
经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花草树木、场内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造成广场鸽受伤或死亡的,赔偿损失,每只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颁布的《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