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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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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5年第5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
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
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
第五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扩大规模;
(二)支持乡镇企业生产名优新特产品;
(三)支持乡镇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园区;
(四)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五)扶持出口创汇乡镇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六)支持乡镇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七)用于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八)补充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以及为乡镇企业服务必要的设备购置经费。
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级使用,其比例为: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70%;上缴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上缴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10%。
第七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缴纳和上解时间:乡镇企业每月5日前缴纳,乡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15日前,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20日前。
第八条 县、乡两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管理费用于资产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月足额上缴管理费,年终决算确属亏损的,经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协助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上缴管理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核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要将管理费支出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持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无收费许可证和统一收费收据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 对缴纳管理费的先进企业,在资金、项目上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对及时足额上解管理费的部门,由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其上解管理费总额的3%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瞒报销售收入和拒缴、截留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缴回其违纪金额的管理费,对已获得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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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受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违法事实。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并对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举报人有权向受理单位询问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 受理单位要做好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登记、办理、反馈、建档等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超越其职权范围不能确认的,应及时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工商贸企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部门受理;
  (三)道路施工养护、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交通部门受理;
  (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
  (五)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和供热管网等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部门受理;规划区内建设房屋拆迁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房管部门受理;
  (六)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煤炭管理部门受理;
  (七)农业机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八)森林防火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九)供电设施建设、供用电生产活动过程中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贸管理部门受理;
  (十)学校、幼儿园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十一)非法开采矿山、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或未取得选矿登记进行选矿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十二)旅游及其相关设施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部门受理;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水库大坝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政管理部门受理;
  (十四)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每季度将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统计汇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程度,分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与事实不符或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为虚假举报。第十五条评估认定结果须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参照上年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列支,专户储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 同一生产安全隐患只奖励首次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单位裁决。
  第十九条 奖金在每季度末集中发放,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要求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市安监局8321234传真8320149 市水利局8129229 市旅游局8127571 市煤炭办2970902 市公安局 110市公安交警支队 122 市公安消防支队119 市林业局7166206 市经贸委8315475 市质监局12365 市教育局8312523 市交通局8126053 市建设局12319 市国土局8070101 市农机办8316466 房管局821767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


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



随着列车速度不断提高,密度和重量不断加大,信号设备修与用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信号维护规则》规定的日常维修的组织形式和维修方式不能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一、信号维修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必须以实施电务维修技术工程为龙头,以改革维修方式为突破口,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基础设备,建立微机监测网管系统,优化维修组织,提高设备运用质量,达到减人提效,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运输安全,逐步实现预防性状态修。
二、信号维修修程改革
1.把现行《维规》规定的日常维修工作“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四个修程改变为“日常维护、集中检修”两个修程,实行维护与检修基本分开。
日常维护:对室内外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室内电气特性的监测、分析和处理;在“天窗”点内对室内设备检修和整治;负责室内外联系要点及昼夜值班;负责故障处理;完成年度全站信号联锁试验。
集中检修:在“天窗”点内对室外设备集中检修、整治和标调;完成季节性和年度工作;配合工务作业。
2.信号设备要定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
规范大修管理办法,落实大修费用;中修应遵循“整修、补强、恢复、改善”的方针,提高中修工作质量,保证中修费用,维修工作应贯彻“质量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直接用于信号维修的费用。
三、优化现场信号工区设置
1.将现有小工区合并为大工区,分别设置值班工区和集中检修工区,将单独作业改为集中作业。每个车间(领工区)原则上设置1个值班工区和1个集中检修工区,管辖范围较大的车间(领工区)可增设。
2.工区日常维修工作内容:
值班工区: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按轮班制实行昼夜值班,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集中检修工区:负责室外设备的集中检修工作,实行设备检修质量包保责任制。
3.各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应对集中检修工区配置维修作业车和专用无线通信设备。
四、实行“天窗”集中检修
改变传统的利用行车间隔、零星要点的维修作业方式,实行“天窗”集中检修。信号设备集中检修应充分利用综合“天窗”进行。驼峰实行停轮修。要根据“天窗”的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
电务段应统筹安排利用“天窗”进行日常检修,集中作业,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实行“天窗”修后,不得零星要点进行检修作业。
中修施工及“天窗”时间内无法完成的较大型施工,仍必须纳入月度运输计划,集中作业。
五、合理延长检修周期
质量达到第二轮中修标准的设备检修周期延长为:道岔转换设备每2个月1次,轨道电路每半年1次,调车信号机实行故障修,其余室内外设备每年1次。
安全型无极继电器和各类变压器实行大修期内故障修。
六、建立信号监测网管系统
为改变信号监测手段落后状况,必须尽快建立信号监测系统,实现对运用中的信号设备操纵监督记录、动态测试、故障报警和超标告警等功能。
信号监测系统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功能,统一制式,集中投资,分步实施。两年内(1997年~1998年),五大干线(京广、京沪、京哈、陇海、京九)全部建成;2000年前六大干线(京包、湘桂、湘黔、浙赣、成渝、兰新)全部建成,其它干线亦要安排计划,逐
步建成。
应重点建好车站信号机械室、车间(领工区)、电务段信号微机监测网管系统,并与DMIS工程结合,统一规划,逐步建成DMIS基层网。同时要以各级电务调度为基础,逐步建成分局(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和部三级网管监视中心。网管中心实行昼夜值班,掌握并分析管内
信号设备的运用状态,指导维修工作;及时指挥处理设备故障和应急抢险。
七、强化电务试验车定期检查测试考核制度
运用电务试验车定期动态检查信号显示、轨道电路电气特性和机车信号设备运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纳入电务段经济责任制考核。
各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应尽快配齐电务试验车,提速区段要配备能适应160km/h速度运行的试验车。
电务试验车需配置能满足管内设备测试需要的具有高可靠、高精度的智能设备,指导现场维修。
电务试验车检查周期为:主要干线铁路局每季1次、铁道部每半年1次;一般干线铁路局每半年1次,铁道部抽测。
八、建立新技术设备的三级维修中心
微机联锁、调度集中、调度监督、驼峰自动化、通用式机车信号、计轴和UT系统等新技术设备要按三级维修中心的方式维护,现场设备采用故障换盒换板修。全路维修中心设在部指定单位,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维修中心要以各级电务试验室为基础,在基建、更改工程新
技术设备施工中同步组建。各级维修中心要配备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必需的检测仪表和交通工具,负责对器材的修理,指导管内新技术设备的维修、测试和人员培训。
S700K、L700H、ZYJ7等新型转辙设备15年不下道,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厂建立一级维修中心,负责保修。
九、提高信号基础设备的可靠性
1.抓好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提高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解决好基建与维修标准不统一、造成维修部门二次施工的不合理状况;同时,要抓好工厂产品质量,实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赔偿制度。
2.在大修更改、提速改造、信号中修和电务建线工作中,以“五防”(防松、防锈、防断、防卡、防雷)为重点,积极采用“三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一化”(双套冗余化),提高信号基础设备的可靠性,减少设备维修。
3.提高现场基础设备的可靠性。逐步淘汰直流转辙机,采用三相交流转辙机和分动外锁闭道岔装置。区间及站内正线的绝缘节头采用高强度绝缘,轨距杆采用粘接式绝缘轨距杆,主要干线逐步改造为无绝缘轨道电路,轨道引接线采用双套化,接续线采用一塞一焊或双焊。新线建设时
站内采用相敏轨道电路。淘汰交流计数、极频自动闭塞制式,积极发展通用式机车信号。积极发展和推广信号电缆的地下接续、干线充油电缆、新型信号机构、单元密封新型控制台、高可靠新型电源屏等。
4.加强结合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道岔和轨道电路的工电联合整治,改善设备的运用状态。对轨道电路“压不死”的区段,应加强管理,纳入车电联控。
十、改革电务现行安全考核办法
为了适应信号维修体制改革要求,提高电务安全考核的科学性势在必行。
在考核中,凡信号人员违章作业或因维修不良造成联锁失效、而耽误列车时,必须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严肃考核。其它原因造成信号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也应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对策,适度考核。
信号责任故障作为电务内部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指标,按故障率考核,同时考虑道岔换算组数和列车繁忙程度。信号责任故障率为3.5件/百组换算道岔。
十一、加强联锁管理
1.信号联锁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的核心,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应高度重视,要强化联锁意识,加强联锁管理。各电务段要做好联锁变更、联锁核对等日常联锁管理工作,并要重点把好集中检修、中修施工、工程验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中的联锁试验环节。
2.为加强信号联锁管理,应明确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人负责全段信号联锁工作;车间(领工区)应设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日常联锁管理、质量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做到联锁管理责任到人。
十二、加强信号工队伍建设
1.信号工是铁路运输的主要工种,应全面提高信号工的政治、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新参加信号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文化程度应不低于技校水平。
3.建立新设备的演练基地,加强对信号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4.信员工作技术密集,安全责任重大,为稳定专业技术队伍,要做好电务段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择优评聘。
为顺利推进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决定在哈尔滨局哈尔滨电务段、北京局石家庄和唐山电务段、上海局南京电务段、郑州局武昌和西安电务段、广铁(集团)公司广州电务段、成都局内江和重庆电务段9个电务系统现代化管理试点段先行一步,组织实施,同时各局、(集团)公司要在每
个分局、总公司选择1~2个试点段,抓好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19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