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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9:12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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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1999)20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力车的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力车包括汽油机助力车和电动机助力车两类。
汽油机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24公里,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电动机助力车是指设计时速不超过24公里,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对助力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新增市区汽油机助力车号牌。
已申领本市市区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可以更新为符合《南京市汽油机车排气污染物徘放标准》规定的汽油机或者电动机助力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助力车号牌分为市区、五县二类。市区号牌应当标明“南京”字样;五县号牌应当分别标明“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字样。
助力车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第六条 助力车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助力车驾驶员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准驾证,方可驾驶助力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借、涂改或伪造助力车号牌、行驶证和准驾证。
第七条 需要办理助力车更新、过户、补领牌证,迁出等手续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车主身份证明、交易市场交易单等有效凭证,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
助力车发动机、车架、颜色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本市五县及外地牌证的助力车不得迁入本市市区。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凡尾气排放超过《南京市汽油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第九条 助力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驾驶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助力车。
第十条 助力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边行驶。
第十一条 县挂市区号牌的助力车,可以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本市五县及外地号牌的助力车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过境的助力车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助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一)携带准驾证和行驶证;
(二)醉酒后不得驾车;
(三)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四)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号;
(五)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的助力车;
(六)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八)须在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九)不得载人;
(十)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0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出车把,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
擅自销售助力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助力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助力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99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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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22日 财会〔2002〕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9_caikuai0217f_20050706.doc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于5月1O日至31日,对8区11县(市)政府和42个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了充分准备。

  (二)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活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采取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出动宣传车、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营造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除认真组织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和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外,还自行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并将《行政许可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四)集中力量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许可事项、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

  (五)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制定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六)不断创新行政许可办理机制。目前,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在便民、增效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七)加强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后续监管。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能够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监督原则,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效防止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单化、形式化;有些区、县(市)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依然沿用过去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一是有些区、县(市)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与市政府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以及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工作尚未完成,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三)配套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一是多数制度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定的制度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一是实体违法。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如有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权,有的实施机关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下级部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权等;有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有的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二是程序违法。有的受理后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有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行政许可决定书,以颁发许可证件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规范,缺少当事人基本信息等。

  (五)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多数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较少开展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有些部门虽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

(六)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收费依据不合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检查发现,目前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未作明确界定,致使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仍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问题;有关部门仍在收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少部门特别是区、县(市)政府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多费用,如须复制大量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检测、检验等,本级财政难以保障。

  三、几点意见

  (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其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并结合业务特点,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提高执法水平。

  (二)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理顺各部门执法职能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确定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区、县(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强化事后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加强行政指导、订立行政合同等方式,建立健全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好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工作,并进行公示。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的一些制度,如撤销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听证制度等,市政府将统一作出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也要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落实。

  (四)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要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文书,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办理系统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追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依法调整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市级有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依法办理手续。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的统一界定,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同时尽快研究出台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市政府将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对有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仍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