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0:19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


作者:李轩



要 目

(一)制度缺损:自由职业的遗憾

1.1大背景与小气候

1.2身份·地位·制度偏见

1.3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雷区

1.4律师法:让人欢喜让人忧

1.5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的纠葛

1.6不堪其重的税费负担

1.7悖离市场的收费标准?


(二)观念抵牾:在野法曹的尴尬

2.1社会公众的误解

2.2当事人的微妙心态

2.3司法机关的歧视

2.4有关部门的偏见

2.5律师内心的隐忧


(作者: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长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著有《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等书。)


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

提到律师,寻常百姓在略感新鲜之余,往往会将其与高人一等的财富、身份和社会地位联系起来。在他们的想象中,律师们舌战法庭,仗义人间,生活潇洒,举止文明;或救人于危难之中,或挺身于正义将倾之时;总之,是倍受尊敬的人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加速,我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新一代的年轻律师们或担当辩护人、代理人慷慨陈词于法庭之上,或作为法律顾问左右周旋于谈判桌旁;他们或巧解纠纷于事发之后,或未雨绸缪于事发之前。事实上,律师这一新生群体正以崭新的职业形象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可以想见,在社会整体法治水平尚不尽如人意的当前,律师执业的实际状况显然也不容过于乐观。权利限制过多、税费负担太重、执业环境欠佳、司法歧视长期存在,凡此种种,每每使得身为在野法曹的自由职业者倍感无奈和尴尬。非但如此,他们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威胁:有的威胁来自“官方”,譬如目前就有不少律师因正当履行职务而相继被控犯有所谓“伪证罪”或者“包庇罪”;有的威胁来自民间,譬如见诸报端的任上飞律师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案、马海旺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殴伤致残案。很难想象,在一个法治国家,执业律师居然会面临如此灾难性的危险局面!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如果尚且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我们如何指望他们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呢?难道在中国,律师蒙难也是改革开放的一种必然代价吗?!考察最近几年某些中国律师的悲惨遭遇,我们不得不佩服莎士比亚惊人的预见能力。莎士比亚曾说:
“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首先干掉所有的律师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因为未成年人自身辩知能力差、心理不成熟和易于教化等特点,在刑法上普遍采取了从宽处理的政策。但现在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这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相对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学校又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第一阵地,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下面笔者从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两方面来谈一谈如何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一、目前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宪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
最后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应局限于校内,更不应局限在45分钟的课堂上,因为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学校外还需要政法、综治等部门和家长的配合,加强未成年人校外的法制教育,同时应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结合起来,不让法制课仅仅局限在小小的课堂上,要适当的安排一些课外活动,比如组织法制专题讲座、请司法部门的同志以案讲法,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者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等活动,让他们不仅仅用头脑记忆法律,更要用眼睛去看法律,用耳朵听法律,在各种活动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并内化为守法、护法的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作者:杨振波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联合国登记条约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联合国登记条约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批复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二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所签订的所有条约、协定等,均应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向联合国登记过任何条约。考虑到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已恢复多年,如继续不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将是不正常的,也难以
为其他会员国所理解;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外关系有了很大发展,与各国缔结的条约性文件数量大为增加,选择部分较重要者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可以扩大影响,必要时可以由联合国的任何机关援引,有利于维护我权益。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
条约、协定有选择地向联合国登记,有关事宜由外交部统一掌握办理。登记条约须送交经核证无误的条约各种签字文本的副本。请各部门在所主管的条约、协定、议定书等签字后,除将正本送交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存档外,同时附送经核证无误的各种文字副本各四份。



198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