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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41:07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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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试点)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中医药标准化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局编制了《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作为“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1月16日


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药标准化“十二五”时期及长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本规划纲要,主要阐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是未来十年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建立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的基本依据。
一、背景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标准化已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成为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时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推进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制定实施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着力推动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有效应对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严峻形势,较好地调动了全行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有了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在中医基础、技术和管理等领域,制修订中医药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50多项,实现了“十一五”既定目标,初步建立与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进展,成立了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针灸、中药材种子种苗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涌现出一批积极承担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制定的技术机构和单位,凝聚起一支医教研产相互配合、精通业务技术、熟悉标准化知识和方法的复合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队伍。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大,中医药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水平持续提升,第一批42家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全面展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中医药专家广泛参与,全行业关注、支持和参与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积极促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推动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纳入国际疾病分类代码体系。
同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行业内对中医药标准化的意识还不强,认识还不一致,重视还不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整体水平还不高;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不够,在实践中主动采用的程度不高;中医药标准化专业人才缺乏,现有人员队伍能力水平亟需提高;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研究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水平还存在差距,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有待加强。
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随着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发展,中医药标准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凸显,越来越成为推动继承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的有效途径,成为保持和发扬特色优势的重要载体,成为规范行业管理、加强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服务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依据,成为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与发展的战略举措。
随着国际上对传统医药价值的重新认识和密切关注,中医药学所蕴涵的丰富文化和潜在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的竞争愈加激烈,对我形成倒逼态势。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奋发有为,为有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赢得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和中医标准化水平为核心,整合优势资源,系统转化医疗、教育、科研成果,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发挥标准化在中医药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做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条 件,选择重点领域和项目,着力推进,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拓展领域,提升质量。坚持在做好中医诊疗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基础上向中医药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领域的延伸,实现从基础、技术标准领域向管理标准领域的拓展。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坚持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开透明,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和水平。
——立足需求,注重实用。坚持以中医药事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为导向,以引领和支撑科学发展,提升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质量效益为目标,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发展实际问题和需求的紧密结合。
——整合资源,注重协调。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协调,充分吸收中医药科研、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将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评价反馈和支撑条件建设与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紧密结合。
——强化国内,面向国际。坚持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统筹,以国内发展为前提,服务和支撑国际化需求与发展,以增强国际标准化话语权和影响力为目标,把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契机和形势,带动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发展。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发挥政府部门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政策指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中医药行业及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形成全行业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监测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我国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显著提升。
“十二五”时期的具体目标:
——中医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完成300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基本覆盖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等领域。
——中医药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和过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标准适用性增强,90%以上的中医药标准标龄低于5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组织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明显提高。
——中医药标准实施效益明显增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情况良好,在基层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与评价反馈机制基本形成。
——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明显提升。提出10—1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推进3—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
——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保障能力增强。培养一批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形成中医药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一批标准化研究中心,形成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中医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标准化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中医药标准化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功能显现。
——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行业关注、支持和参与标准化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理论和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及重大问题研究,推进中医药标准化体系、中医药国际标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等方面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对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中医标准体系研究、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与动态分析、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及关键技术、中医药标准新领域前期研究等工作。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基本条件和技术方法研究,推进中医药临床、科研与技术标准制修订结合。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技术方法研究,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动态分析研究。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开展基础、技术、管理等领域中医药标准制定,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在扩展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中医药基础标准
中医药基础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围绕中医药标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名词术语、通用方法等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重点加强中医名词术语、多语种翻译、信息等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名词术语研究成果的转化,制修订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疗、中药、针灸名词术语标准。开展中医药信息基础标准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信息相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及标准之间的协调,制修订中医电子病历及相关信息标准、中医药统计信息标准、中医药文献信息标准等。开展中药饮片、方剂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

专栏1 中医药基础标准
01 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
重点完成中医基础理论术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等国家标准的修订,研究制定中药名词术语、针灸名词术语标准和名词术语翻译标准。
02 中医药信息标准
重点完成中医电子病历及相关信息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标准、与卫生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系统的接口标准、中医药统计信息标准、中医药文献信息标准等制修订。开展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研究制定。

2.中医药技术标准
中医药技术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以提高中医药临床诊疗质量与水平、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现有中医诊疗技术标准体系。完成中医常见病证诊疗指南、针灸治疗指南的制修订。探索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诊疗指南制修订方法研究,制定针灸治疗指南制修订通则和评估规范,形成中医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进一步提高制修订质量和水平。继续推进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基本覆盖针灸、推拿等中医常用诊疗技术,加强针灸器材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护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围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的关键问题,加强中医疗效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重点研究制定重大疾病中医疗效评价标准,修订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2 中医诊疗技术标准
01 中医临床诊疗指南
完成中医内、外、妇、儿等科临床常见病证诊疗指南的制修订,开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制修订技术方法研究,进一步拓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的病种范围。
02 中医疗效评价标准
修订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开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标准的示范性研究。
03 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指南
探索和制定临床常见病中西医结合治疗指南。

专栏3 针灸标准
01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完成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制修订,研究制定针灸技术操作标准的制修订方法,完善针灸技术操作标准体系。
02 常见病证针灸治疗指南
制修订常见病证针灸治疗指南,完善针灸治疗标准体系。开展针灸治疗指南制修订方法研究,制修订针灸临床治疗指南通则及评估规范。
03 针灸器材标准
完成针灸针等国家标准的修订,开展针灸器材标准的研究制定。

围绕中医“治未病”工作,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开展不同证类的亚健康人群中医预防指南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制修订,规范预防保健技术方法。加强药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规范引导药膳相关技术方法的使用。选择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康复技术方法,研究制定中医康复技术指南。

专栏4 中医“治未病”标准
01 中医预防保健指南
开展中医预报保健指南的研究,制定不同证类亚健康人群中医保健指南。
02 中医保健技术规范
开展中医保健技术规范化研究,制修订艾灸、膏方、全身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
03 药膳技术标准
开展药膳食材使用、药膳制作方法的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药膳技术标准。
04 中医康复技术指南
开展中医康复技术指南的制定,加强中医康复器械设备标准的研究。

进一步加强中药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采收加工标准的研究,开展中药材种子种苗术语规范、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的研究制定。开展道地药材标准研制,重点开展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和道地药材示范标准的研究制定,建立适合道地药材鉴别的质量评价方法、鉴别方法等标准,推动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中医临床用药标准制定,制定中药处方、中药调剂、处方给付、中药饮片煎煮等规范,制定中成药临床使用再评价规范。

专栏5 中药标准
0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
完成中药材种子种苗术语规范、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研究制定。
02 道地药材标准
重点开展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和道地药材示范标准的研究制定,完成道地药材种植基地标准、规范生产标准、产地加工标准等的制定。
03 中医临床用药标准
开展制定中药处方、中药调剂、处方给付、中药饮片煎煮等规范,完成临床常见病中成药临床使用与再评价指南的制定。

3.中医药管理标准
开展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管理等标准的制修订。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管理标准研究制定,重点开展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预防保健机构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制修订,进一步指导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等标准。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重点开展中医医疗文书、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形成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管理标准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为相关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专栏6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管理标准
01 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等制修订。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标准的制定。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等标准。
02 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制修订。完成中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规范的制定。
03 中医从业人员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类别医师考核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及中药、中医护理等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系统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管理标准制修订,支撑推动中医药院校教育综合改革。着力加快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标准的研究制定,不断适应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

专栏7 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
01 中医药院校教育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教育中医学、中药学等专业设置基本要求的制修订,完成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的修订,开展本科教育中医学等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制修订。
02 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制修订。
03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开展中医科研管理标准体系研究,加强中医药科研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标准、中医药科研人员管理标准和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标准的制修订,为推动中医药科学研究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专栏8 中医药科研管理标准
01 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机构科研能力评价的量化考核标准、中医药科研机构研究平台建设规范的制定。开展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修订。
02 中医药科研人员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人员资质管理及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
03 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初步构建中医药科技项目评估标准。

4.民族医药标准
加强民族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医药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体系研究,研制开展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等基础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化。扶持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化前期研究和标准的示范性研究。重点加强藏、蒙、维医药名词术语、临床常见病诊疗指南、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民族药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

专栏9 民族医药标准
01 民族医药名词术语
完成藏、蒙、维医药名词术语标准制定,开展其他少数民族医药名词术语标准研究。
02 民族医临床诊疗指南
开展藏、蒙、维医常见病临床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
03 民族医药技术操作规范
完成藏、蒙、维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开展其他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
(三)加强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健全中医药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高水平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平台,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1.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组织机构建设
完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推进民族医药等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开展中医药各领域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形成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提高转化中医药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攻关能力。
2.加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培训专项,以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复合型、外向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为目标,开展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培训、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技术方法培训和中医药标准化高级人才的培训,提升中医药标准化人员整体水平。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学科建设,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化培训基地,制定中医药标准化人员培训计划,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后备人才库,构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
3.加快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网上工作平台和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中医药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门网站建设,建设中医药标准化资源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需求。
(四)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
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建设单位的范围和规模,严格遴选考核标准,提高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能力水平,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体系。建立中医药标准宣传普及长效机制,开展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院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知识轮训。发挥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通过标准的宣贯、培训、监督抽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建立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监测机制,实现监测信息定期报告、评价和发布。建立中医药标准实施的反馈机制,为标准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提供依据。在中医药服务质量评价、中医药科研、教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中,积极采用中医药标准。

专栏10 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01 中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
建设包括基础与通用标准、中医、中药、针灸等不同领域的20个左右中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
02 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
扩大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规模,建设300个左右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评价反馈机制,加强中医临床各科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的应用推广和评价。
03 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培养中医药标准化专家300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培训基地,培训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人员,打造中医药标准化培养平台。
04 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支撑平台建设
围绕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医药标准文献共享服务、标准化工作信息管理、中医药标准宣贯推广功能于一体,更好地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五)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
开展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准备,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项目库,推动中医药质量和安全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推动针灸针、人参种子种苗、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临床术语分类与代码、中药煎药机等国际标准制定,开展中药领域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化活动,推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中医药标准化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间、民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国内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工作,鼓励我国中医药专家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组召集人和秘书。鼓励通过举办国际论坛等形式,建立国际标准化沟通平台。
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基础条件建设,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际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强化对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和信息平台。

专栏11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
01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
研究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针和策略,完成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明确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02 ISO和WHO中医药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研究提出ISO国际标准化项目计划,形成ISO新工作项目提案(NWIP)并推动立项和制定。推动将头皮针、耳穴名称与定位等国家标准转化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03 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研究制定
积极推动中医药基本名词术语国际组织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基础、技术、管理领域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制定。
04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际标准化专家人才库,遴选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
05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遴选建设一批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纳入各级“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推进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前期预研究机制,优化中医药标准立项协调机制和程序,强化中医药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完善中医药标准发布前网上公示制度。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衔接和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决策科学、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中医药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形成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竞争机制。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政策支持与制度建设
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前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出台促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科学研究支持中医药标准制定的倾斜政策措施,将预期研究结果内的技术标准作为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以及成果报奖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激励政策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技术专家和工作团队奖励机制。健全中医药标准管理制度,研究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各类中医药机构主动采用中医药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
(四)加强成果利用和资源整合
加大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体现科技创新对中医药标准化的支持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中医药标准化的工作方向和任务分工,将中医药标准作为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作为中医药教学培训、教材编写遵循的基本依据,作为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在中医药重大项目立项、实施建设和评估、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条件。

(五)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企业等加大标准化活动的投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强化中医药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单位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挂靠单位的投入保障。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加强规划实施与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分工,做好规划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组织和动员中医药行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调整、优化,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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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接到公安机关报请的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八)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三)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

(四)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五)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教育、科技、司法、人力社保、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十)人力社保部门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辟固定专栏,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义务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

(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及时纠正或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档案及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消防管理信息平台。

(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确立和更换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居住出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市、区)建设等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3]50号

  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研究决定省级预算安排各类财政发展性专项支出切块限额。
  第三条 财政预算支出根据其性质划分为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并实行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及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所有支出。
  维持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经常性支出。包括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个人经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正常公用经费是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办公基本需要的公务费和维持单位日常业务运转的经费;专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特定专项业务和非经常性事项的支出。上述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标准定额逐人逐项核定。
  发展性支出是指财政用于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支出。省级此类支出需由省政府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整合资金办大事和零基预算的原则分类分口确定预算限额,尔后落实到经过科学论证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考虑政府部门职能、财政支出分类,将省级发展性专项资金划分为社会管理类、公共事业发展类、社会保障类、经济建设类和政策补贴类(详见附图一)。
  (一)社会管理类,包括用于党务、政务、社会事务等社会管理机构的专项支出。具体分为4个口:1、党政群团口,包括用于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省政协,省民主党派和社团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
  2、政法口,包括用于公安、检察、司法、法院、安全等政法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支出。
  3、地方外事外经口,包括用于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出国访问及举办招商活动、对外贸易展览等各项外事支出。
  4、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社会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支出。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包括用于促进各项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10个口:
  1、农业事业口,包括用于农业行业管理及农业服务机构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2、教育事业口,包括用于发展各类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及广播电视教育等事业专项支出。
  3、科学事业口,包括用于科研机构运行、科研条件改善以及科研管理、科技交流合作和科普活动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4、卫生事业口,包括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防疫灭病、疾病控制等专项支出。
  5、人口与计划生育口,包括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设备等专项支出。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包括用于食品、药品、药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7、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包括用于文艺团体机构、场所、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开发、体育、电台、电视台及报刊图书出版机构等事业专项补助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专项支出。
  8、旅游事业口,包括用于旅游事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9、公益类基建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投入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类设施的建设性专项支出。
  10、其他事业口,包括用于地震监测预防、海洋及国土管理、地勘、地质、档案管理等项事业的专项补助支出。
  (三)社会保障类,包括用于对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具体分为3个口:
  1、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包括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补助、下岗再就业补助、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补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支出。
  2、民政口,包括对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济及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专项支出。
  3、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口,包括直接拨付医疗保险机构和省直单位的公费医疗专项补助经费以及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专项补助等。
  (四)经济建设类,包括用于投入第一、二、三产业等生产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11个口:
  1、农村农业口,包括用于农林牧水利方面建设性、开发性、保护性等农业生产性专项支出。
  2、经济调控口,包括用于工业生产领域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3、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包括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专项支出。
  4、市场建设口,包括直接用于促进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补助及贴息专项支出。
  5、国企改革口,包括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6、城镇建设口,包括用于城镇建设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7、交通建设口,包括用于城乡道路建设、维修等专项补助支出。
  8、环境保护口,包括用于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专项支出。
  9、国土资源口,包括用于矿产资源、土地、海洋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补偿的专项支出。
  10、科研开发口,包括直接用于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开发等专项补助支出。
  11、经济基本建设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工农业及第三产业等经济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性支出。
  (五)政策补贴类,包括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项活动给予的财政专项补贴。具体项目为:对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中央下划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军工企业补贴、水产企业补贴、劳改劳教企业补贴等)、国家物资储备资金及贷款贴息、水库移民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其他方面(出口补贴)的政策性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省级专项资金切块必须突出重点,保证法定支出增长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在建和续建情况。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各类各口资金切块时,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重点解决对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突出影响的事项。
  (四)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原则。打破以前年度各类各口专项资金基数,统筹使用各类各口内的一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
  (五)集体决策原则。省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省委省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工作程序(详见附图二)。
  (一)预算编制部署阶段。每年3月份,省政府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5月份省财政厅拟定下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提出预算编制政策和指导意见,包括各类(口)专项资金预切块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省级各部门(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切块意见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编制准备阶段。3-7月份,省级各部门在主管副省长指导下,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省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组织筛选和论证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主管发改委的副省长审定,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科技三费由省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省科技厅的副省长审定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省信息产业厅的副省长审定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
  (三)预算汇总审核和初步安排计划阶段。8月份,省财政厅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将专项支出项目按照分类分口进行汇总。
  2、按现行财政体制测算省级一般预算可用财力规模,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维持性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省级预算的发展性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性质,扣除由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安排的维持性支出后的专项资金归类归口。
  3、在上述基础上,综合考虑科技、农业、教育等法定支出、偿债任务、国家专项资金配套要求等情况,提出省级一般预算专项资金分类切块限额意见。第七条 8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以下情况报省政府,供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时参考:(一)下年度一般预算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
  (二)由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类各口专项支出情况。
  (三)审核汇总的下年度各类各口项目需求情况,重点列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在(续)建项目,与国家配套项目,偿债项目以及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项目的需求情况。
  (四)前三年一般预算专项支出各类各口的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五)分类分口切块限额建议方案。
  第八条 8月底前,省政府常务会审查确定下列事项,相应研究确定下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
  (一)审定省财政厅提出的一般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和政府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安排的各类各口专项支出规模。
  (二)审查省财政厅报送的各类各口项目需求情况及审核、论证意见,依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部署,确定下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的重点事项。
  (三)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决策参考资料,统筹研究确定一般预算支出中各类各口专项资金限额及其限额内必须保证的重点项目。
  (四)按照各位副省长工作分工,研究确定每类每口牵头负责的主管副省长及其所分管的专项资金限额和重点事项。
  第九条 主管副省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办法有关规定,在切块限额内结合对相关资金的整合匹配,研究论证并审核确定分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10月中旬报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省政府在10月底前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方面的专项性支出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内专项支出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是指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统筹各类(口)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项目。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跨资金性质整合,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二是跨部门整合,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口)资金整合使用;三是部门内部整合,将同一部门内不同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口)财政专项资金都应整合使用。根据《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类,以及现行预算科目和目前各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的重点分别如下:
  (一)社会管理类。该类资金用于社会管理专项事务支出,使用时要在各口(党政群团口、政法口、外事口、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该类资金用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农业事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中的事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
  教育事业口,主要整合教育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高校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科学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科学支出资金、科研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卫生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医疗卫生支出(包括卫生支出、中医支出)和医疗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经费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药品抽检、设备购置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精神文明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体育彩票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用广播电台电视台预算外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旅游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旅游事业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其他事业口,主要整合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中一般预算资金和有关事业部门用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此外,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三)社会保障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使用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在大类分口(民政口、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口)限额内统筹安排。
  (四)经济建设类。该类资金主要是指直接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
  农村农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中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扶贫支出(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基金支出、育林基金支出、水资源补偿费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经济调控口,主要整合一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企业技改贴息、产业研发资金、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项专项资金以及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项资金。
  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主要整合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直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
  市场建设口,主要整合商贸流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市场建设资金、机电产品贴息专项资金等项资金。
  国企改革口,主要整合国有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补助资金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等项资金。
  环境保护口,主要整合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等项资金。
  城镇建设口,主要整合城市维护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交通建设口,主要整合养路费支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运管费支出以及通行费支出等项资金。国土资源口,主要整合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科研开发口,主要整合用于产业研发资金之外的科技三项费用、省校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项资金。
  经济基本建设口,主要整合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五)政策补贴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补贴项目和政策测算安排,使用时要在各补贴项目限额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经济贸易投资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投资资金的使用,应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相衔接,共同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 每年8月份,省政府按照分类分口切块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分类分口专项资金限额。主管副省长对所负责的分类分口限额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进行整合(详见附图二)。
  第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必须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服从政府战略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配置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整合资金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有计划地分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零基预算原则。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在分类切块、向部门分配和部门内安排项目等各环节实行零基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以项目为依托,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项目管理。
  (五)相互匹配原则。同类(口)专项资金要相互匹配,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相匹配,一般预算资金与政府基金相匹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行主管省长负责、集体决策制度。各类(口)专项资金限额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于9月初提出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建议,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投向、重点项目和各项资金匹配计划,分别报主管副省长审定(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整合使用情况报省委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省财政厅提出整合使用的建议,报主管省发改委的副省长。
  主管副省长组织或委托主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厅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论证分类分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其中涉及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的整合问题,主管副省长应与省委有关领导沟通。
  9月15日前,各位主管副省长根据分管各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政府基金和预算外数额,确定各部门一般预算内专项资金限额,明确重点项目、重点投向和重点项目资金匹配计划。
  9月底前,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意见,在限额内调整、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10月10日前,各位副省长审定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的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
  10月中旬,省财政厅将各位副省长审定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入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其中,涉及跨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匹配资金按项目预算一并编入主管部门预算中,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10月底前,省政府研究确定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体现四个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领域(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倾斜;二是向重点项目(即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劲拉动作用的项目和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发展水平的项目)倾斜;三是向重点地区(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该类资金重点支持的市县)倾斜;四是向解决重点问题(即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倾斜。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充分考虑与中央专项资金配套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安排配套资金,以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妥善解决与各项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明确支出政策要求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各类(口)所需预留配套资金,由主管副省长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分类(口)专项资金限额中确定。其中,预留配套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实际配套数额的平均数。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项支出都要归类归口,所有应办事项(包括偿还债务)都要在相应的预算限额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各类(口)必办事项没有足额安排前,在分类(口)限额内不得预留机动金,年初预算安排不能留有硬缺口。限额内不能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