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25:21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决定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方式及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范围

  1、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2、决定代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省长、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的任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4、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法院院长;

  5、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负责人的任免;

  6、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辞职;

  7、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任免;

  8、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的补充任命;

  二、采用按电子表决器逐项表决的范围

  1、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2、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

  3、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三、采用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范围

  1、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2、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员的任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行外汇转贷款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债务保值业务的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稳妥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仅适用于对我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叙做的债务保值业务。外汇转贷款是指由我行从国外借入后向国内客户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日本能源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日本资金协力贷款、商业贷款等。
二、申请和审批
债务保值业务应坚持客户自觉自愿、自担风险的原则。客户提交的申请书须经公司法人或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保值意向、贷款的提用款、还本付息的详细情况等。
(一)总行转贷客户向总行资金部提出保值申请,总行资金部将制定债务保值方案并连同客户的书面申请送交信贷部门会签。
(二)分行转贷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出保值申请,经分行资金处和信贷处联合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资金处向总行资金部提出申请并附上客户申请及分行审批意见。总行资金部据此提出债务保值方案后,送信贷部门审批。
(三)分行权限内的转贷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出保值申请。经分行资金处和信贷处联合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资金处向总行资金部提交客户的保值申请及分行的审批意见。总行资金部将据此制定债务保值方案。
三、有关协议的签署和变更
客户债务保值申请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总行客户同总行资金部签署调期协议,其他客户(包括分行转贷客户以及分行权限内的转贷客户,下同)同分行资金处签署调期协议。调期协议附属于贷款协议,调期协议签署后报送信贷部门。
如客户在外汇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前提出保值申请,信贷部门在信贷协议和客户借款的担保协议中须增加有关的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项下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调期交易后的全部债务责任。
如客户在外汇转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后提出保值申请,信贷部门须要求客户征得其担保人的同意之后,在信贷协议和原借款担保协议中增加有关的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项下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调期交易后的全部债务责任。
四、交易
手续齐备之后,总行客户向总行资金部提交调期交易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分别对外国银行和客户成交。交易完成后,总行财会部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并负责调期款项的收付结算。
其他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交调期交易委托书,分行资金处据此向总行资金部提交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根据分行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分别对外国银行和分行资金处成交,分行资金处随后完成对客户的交易。交易完成后,分行财会部门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并负责调期款项的收付结算。
客户和分行提交的委托书中须注明保值金额、币种、期限、价格水平、保值方式等。
五、结算支付程序
调期交易(含超远期外汇买卖)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按总行财会部另专门发文办理。
六、违约事件的处理
客户在任何一个调期交割日未能支付规定的款项时,即构成调期项下的违约。资金部(处)须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并用我行的外汇资金完成调期项下的支付。信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客户在调期项下的违约金额进行处理,有关的会计分录可参见总行财会部发文。
七、客户倒闭时调期头寸的处理
如客户在调期合约到期之前破产倒闭,为保证我行的对外还款,资金部(处)将保留调期头寸,客户的违约金额将按照本文第六款的规定处理。经必要的审批后,资金部也可平掉调期头寸,平仓的结果由资金部处理。
八、调期交易的对冲
客户通过调期交易将债务的利息或本金改变后,也可以反向做回。交易对冲的操作按照本文第二、四、五款的规定办理,由此所产生的盈亏全部归客户承担。冲销交易完成后,原调期交易不复存在。
九、说明
未设资金处的分行可由分行信贷处或经分行指定的其他部门办理客户的债务保值业务。
调期交易申请书、调期交易委托书、调期协议等文本的参考格式由总行提供。
十、信贷项下的回归统计
客户通过我行叙做调期交易后,对我行债务的币种、利率方式等将发生变化,信贷部门可在有关的统计凭证上注明调期前后的贷款金额、币种、利率方式等以便开展回归统计之用。
各分行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总行有关部门反映。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调期交易申请
二、利率调期交易委托书
三、货币调期交易委托书
四、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委托书
五、利率封顶交易委托书
附件:一 调期交易申请
中国银行_____行资金部/处:
我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贵行信贷部/处借入一
笔_____(货币名称)贷款,条件如下:(现金流量表详见附页)
本金金额_____
起息日_____
到期日_____
利率_____
计息期_____
本金偿付日__________
利息偿付日__________
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是__________。
为了有效地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我公司特申请贵部/处针对我公司的上述
_____(货币名称)债务叙做调期交易。
此致
敬礼!
签字:
职务:
盖章:
日期:
附件:二 利率调期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利率调期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币种 :_______金额:_______。
(5)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是/否)_____;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
本金变化情况。
(6)利息支付:
甲方支付:__________;计息基础:__________。
乙方支付:__________;计息基础:__________。
(7)付息日:
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
日;
第一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9)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0)支付方式:在每个付息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1)其他条件:__________。
(12)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利率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
方成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3)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三 货币调期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以下简
称甲方)叙做货币调期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互换货币及
汇率:_____。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期初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5)期中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请按以下格式详细列明双方支付
额:
支付日期:__________。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6)期末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7)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本金变化情况)。
(8)利息支付:
甲方支付:_____;计息基础:_____。
乙方支付:_____;计息基础:_____。
(9)付息日:每年的_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
_____日
第一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11)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2)支付方式:在每个付息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3)其他条件:__________。
(14)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5)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四 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每一交割日,按以下条件为甲方叙做超远期外汇买
卖交易:
交割日 甲方支付币种 金额 乙方支付币种 金额 目标汇率
--- ------ -- ------ -- ----
(3)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4)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5)支付方式:在每个交割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交割,
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6)其他条件:__________。
(7)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的目标汇率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完成,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8)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五 利率封顶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利率封顶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币种:_______,本金金额:_______。
(5)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本金变化情况)。
(6)利率封顶买方:_______;利率封顶卖方:_______。
(7)协定封项利率:_______;对应浮动利率:_______。
(8)利率封顶买方所支付的目标费用:_______。
(9)封顶费用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_______。
(10)利息差额支付日:
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
第一个支付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支付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1)计息基础:__________。
(12)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13)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4)支付方式:在每个支付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5)其他条件:__________。
(16)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7)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现发布《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负有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任务的国务院部门驻陕西省的单位(以下统称报备单位),均有依照本规定履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报备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指示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报备单位制发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承办。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制发机关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十份备案,并填写报送备案报告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按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



(二)附有起草说明和依据的法规文件目录。



第七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本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能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在备案审查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认为需要报备单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报备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在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九条 报备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发现别的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发机关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备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报备单位在接到前条所列处理决定和意见的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报备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不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及时报备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督促其严格履行本规定,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其他行政处理,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所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