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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7:26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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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和遵守宪法、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或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报常务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临时请假,全体会议经秘书长报常务副主任,分组会议经第一召集人报秘书长。参会情况予以通报并备案。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性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内容进行会前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私利,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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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改革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方式,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机制,特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我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
  (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
  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制度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划由市建委规划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时吸纳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
  (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建委以行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参加重要城市规划听证会,了解规划审批情况,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市建委规划监督部门。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需公示的项目,市建设委员会拟在春秋广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为15日。
重要的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方案的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为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分别在铁东区、铁西区和东城区进行长期公示。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公示期为10日。
  (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市建委统一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市建委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手续。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在许昌市区范围内试行。各县级市和县城应在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4]63号

1994-10-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