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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4:13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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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1〕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
  (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停止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二滩水电站富余电量直供高耗能企业用电问题的批复》(计基础〔1999〕1138号)等文件关于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以及供电价格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的规定。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用电价格调整方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报我委。
  二、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我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四)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五)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应执行我委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年度进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地方出台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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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3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渝府发〔2003〕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精神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管理,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关于“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加快发展,到2007年末,全市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以上,力争达到10%”的总体目标,确定以下考核内容:

(一)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进行通盘考虑,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农机管理队伍,确保组织健全、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促进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逐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以此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要坚持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机实行补贴;要安排部分农发、扶贫和其他农业资金,专项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机大户、专业户、机耕机收队等农机服务组织;要从科研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农机科研开发专项基金,大力扶持引进、研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新机具新技术。

(四)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体系,落实专门农机人员,确保农机管理、推广、安全监理等职能落到实处。

(五)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与改造计划,纳入农村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六)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或乡镇,以此带动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的提高。

(七)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大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和作业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上新的台阶。

(八)各地要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加强农机与农艺结合,良种与良法配套,大力实施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建立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八项内容,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对当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逐项分解落实,并制定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的评分办法。

(二)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对各地农业机械化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三)考核对象在年底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分别报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对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等奖;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三等奖。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市政府每年对获得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二)对被评为农业机械化工作一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评中加1分。

对被评为农业机械化工作二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评中加0.5分。

(三)对年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市),除市政府通报批评外,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中扣1分。

第八条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办法,由市农机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整顿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整顿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3日)


  人白细胞干扰素的整顿工作已进行两年。在此期间,各地根据卫药发(90)第24号文的要求,停止了粗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生产。此后有十多外单位研制出高纯度高比活性的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整顿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现根据我国人白细胞干扰素生产的历史以及整顿后的现状,对下一步整顿和审评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已经卫生部批准试生产“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制造及检定暂行规程》进行生产及质量检定,不得擅自改变制品规格,在试产期间,除按批件要求完成三期临床和一些批号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主要项目检定等工作以外,要完善GMP管理。在试产期满前两个月,向卫生部申请转正式生产,并报试产期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卫生部要对未达到GMP要求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GMP的验收结论、所报资料的审查结果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抽检结果,进行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试产期满,经各方面审查不能转为正式生产的,取消其生产文号,并不准再继续生产。


  二、整顿后还未取得“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试生产文号的申请单位,如果整顿前曾在地方或军内取得了粗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生产文号,并具备生产车间及必要设施,首先需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申请生产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厂房、车间按GMP进行检查,验收后报卫生部审查。卫生部将根据需要组织验收组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验。对审查、验收合格的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生产“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向获证单位抽取连续三批产品的样品,卫生部根据抽验合格报告发给试生产文号。试生产后的要求同第一条。


  三、凡整顿前未曾获得地方或军内批准生产“粗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申请单位,一律按新建生物制品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首先,经省卫生厅转报卫生部申请立项建厂或车间,卫生部根据全国产、供、需的平衡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立项后的审批手续同一、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