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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27:22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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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完善城市文化服务功能,规范报刊亭的经营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报刊亭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刊亭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刊亭设置的具体位置,分别办理规划、市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负责报刊亭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刊亭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报刊亭设置密度同侧间距不应小于500米。
第七条 报刊亭占地面积不应大于8平方米。
第八条 在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规划和设置报刊亭: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三)人行天桥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四)盲道、窨井2米范围内;
(五)车站、急救站、消防站10米范围内;
(六)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范围。
第九条 城区报刊亭设置数量不超过30个,实行集中审批,统一设置,先期建设10—20个。
第十条 经依法审批的报刊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报刊亭设置。

第三章 报刊亭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报刊亭由市邮政部门按标准统一建设,并由市邮政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有关经营证照。
第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市邮政部门与报刊亭经营者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报刊亭经营者按合同要求开展经营,接受邮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报刊亭经营者必须在界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报刊亭经营范围:主营报刊、图书销售业务,邮政代理业务、增值业务及数字发行业务。
第十四条 报刊亭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报刊亭及其周围悬挂、张贴、设置广告,加设遮阳(雨)篷和改变报刊亭原貌,移动、改变报刊亭的位置。
(二)禁止占用报刊亭外围公共区域,在报刊亭周围放置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报刊亭周围抛洒垃圾、乱泼污水、饲养宠物。
(三)禁止超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严禁销售淫秽、封建迷信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报刊亭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邮政部门解除其委托经营合同,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违反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强制拆除。
(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违反工商管理、出版物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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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已经2009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
(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依法受理与审批。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工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广告协会的意见。
  二、“实施方案”发布实施前,对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内新增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准且符合《阵地规划》设置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每次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户外广告禁设区内的新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以及已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不予受理。
  三、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独立式、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但公交候车亭等公益性设施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阵地规划》、“实施方案”或者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期已满的,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不按时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过设置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设置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设施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代为拆除。
  六、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外环线内禁止擅自设置彩旗、条幅、系留气球、招贴等户外商业广告。因市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上述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绿化市容局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七、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外环线以外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但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所称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8〕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纪律,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和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要求,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民政、财政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工作指导,主动与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作好衔接,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的要求,对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准确填写《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以前所发有关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作废。从8月11日起,每周一上午9时前传真上报截至前一天中午12时的统计数据到市民政局(联系人:马宁,联系电话:13659061018,传真:2148475)。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计内容。本办法统计调查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援灾区的,作为财政投入,不作为救灾捐赠进行统计;进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捐赠资金,财政部门回拨给民政部门时,不再统计为财政投入。
  第六条 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 报送渠道。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将接受捐赠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接收单位的捐赠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后报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也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本级民政部门报送资料。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第八条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第九条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第十条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附件:1.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填报单位:
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额 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额
A0000 一、捐赠收入情况 B0000 二、捐赠支出和转移情况    
A1000 (一)直接接收捐赠情况 B1000 (一)捐赠直接支出情况    
A1100 1.捐赠款总额 万元   B1100 1.现金支出 万元  
A1110 其中:定向捐赠合计 万元   B1110 其中:重建民房 万元  
A1111 其中:重建民房 万元   B1120 重建学校 万元  
A1112 重建学校 万元   B1130 重建医院 万元  
A1113 重建医院 万元   B1140 重建福利设施 万元  
A1114 重建福利设施 万元   B1150 其他 万元  
A1115 其他 万元   B1200 2.采购救灾物资支出 万元  
A1120 其中:境外捐赠款数 万元   B2000 (二)转到其他受赠单位情况    
A1200 2.捐赠物资折价合计 万元   B2100 1.转出捐赠款数额 万元  
A1210 ①捐赠衣被数量 万件   B2110 其中:转入成都 万元  
A1211 捐赠衣被价值 万元   B2120 转入德阳 万元  
A1220 ②捐赠其他物资数量 万件   B2130 转入绵阳 万元  
A1221 捐赠其他物资价值 万元   B2140 转入广元 万元  
A2000 (二)间接接收捐赠(其他接收捐赠部门转入)情况 B2150 转入雅安 万元  
        B2160 转入其他市、州 万元  
A2100 1.捐赠款数额 万元   B2200 2.转出捐赠物资合计 万元  
A2200 2.捐赠衣被价值 万元   B2210 ①转出衣被价值 万元  
A2210 捐赠衣被数量 万件   B2211 转出衣被数量 万件  
A2211 其中:棉衣被 万件   B2220 ②转出其他物资价值 万元  
A2300 3.捐赠其他物资价值 万元   B2221 转出其他物资数量 万件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注:本表钩稽关系:
A1000=A1100+A1200,A1110=A1111+A1112+A1113+A1114+A1115,A1200=A1210+1220,A2210〉=A2211
B1000=B1100+B1200,B1100=B1110+B1120+B1130+B1140+B1150,B2100=B2110+B2120+B2130+B2140+B2150,B2200=B2210+B2220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1.直接接收捐赠:指累计救灾捐赠款(物),即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社会组织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现金(物资折价)总计,各接受单位只统计接收的第一次捐赠,彼此之间的捐赠现金(物资)往来不重复统计。
  2.定向捐赠:指捐赠人有特定意愿的捐赠。包括定向捐赠恢复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以及其他项目。
  3.捐赠衣被数量:指报告期内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社会组织从社会各界直接接收的棉被、衣服总数。各接受单位只统计接收的第一次捐赠,彼此之间捐赠衣被的往来不再重复统计。
  4.捐赠物资折价:指报告期内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社会组织从社会各界直接接收的物资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5.间接接收捐赠(其他捐赠接收机构转入):指其他捐赠接收机构(统计单位)转入的社会捐赠款累计数,即指上级部门下拨、下级部门上交或其他机构转入的捐赠款数。非统计单位转入的捐赠则为直接接收捐赠数。例如,××省残联将接受的捐赠款物转交给××省慈善总会,如××省残联已是统计单位,对于××省慈善总会来讲,上述所转入的款物为间接接收捐赠;如××省残联不是本办法所属统计单位,则对于××省慈善总会来讲,上述所转入的款物为直接接收捐赠数。
  6.捐赠直接支出情况: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拨付,用于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方面,以及发放给受灾群众或直接用于采购救灾物资的资金。
  7.转到其他受赠单位情况:指接收捐赠机构拨付灾区或转交其他接收捐赠部门的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