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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2:46:26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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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充分发挥“国培计划”的示范引领、“雪中送炭”、促进改革作用,推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开展,现就做好2011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1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各地要紧密围绕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要求,认真总结“国培计划”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做好2011年“国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2011年项目实施方案的研制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训”的原则,处理好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长期研修与短期培训、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的关系。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根据本地教师培训需求,做好项目规划,科学研制“国培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各有关省(区、市,以下简称各省)应在6月20日之前完成“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实施方案研制工作,并报送教育部、财政部评审。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招投标机制。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培计划”项目招标指南规定的流程,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方式,择优遴选符合“国培计划”培训资质条件的院校和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于2010年“国培计划”绩效考评不合格、学员反映培训效果不好的院校和机构,应调整培训任务或取消培训资格。要充分发挥省域内外高水平院校和优质中小学的作用,“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集中培训省外院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各省招标、邀标通知要在“国培计划”项目网站(www.gpjh.cn)发布。

  四、积极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方法。借鉴有益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完善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等培训模式。加强教师培训需求调研,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教学组织方式,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研讨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倡导小班教学,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进行教师选学探索。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专家指导与教师教学实践改进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

  五、注重优质培训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完善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40%,要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加强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的开发整合,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有效开发适用的新资源,注重生成性资源的加工利用,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遴选优质中小学校设立“国培计划”参训教师实践基地,强化教师培训实践环节。

  六、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各省要按照各项目具体要求遴选学员,原则上参加过2010年“国培计划”集中培训的学员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培训。要加强参训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教师按时参训。“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县以下农村教师占参训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要为参训教师提供良好的学习和食宿条件,优先安排在校内住宿和学习,为学员营造良好的培训氛围。要加强学员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学员考核管理工作。各省要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骨干教师培训后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头作用。

  七、优化项目资金配置和管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西部省份农村教师人数、2010年“国培计划”实施绩效、财力状况等因素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各省要优化配置、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经费所占比例为50%左右,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资金占30%左右,远程培训项目资金占20%左右。相关各省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省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和项目监管工作。各省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保证“国培计划”的顺利实施。项目承担院校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调配最好的资源为教师培训服务。各省及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要有效利用“国培计划”网站的项目管理系统,做好项目信息填报、专家库使用、资源库使用、学员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将通过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方式对各地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各省要按照“国培计划”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培计划”实施的高质量、高水平。

  附件:1.“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doc

     2.“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doc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和骨干培训者进行专项培训。
一、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4000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研修,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为各地输送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培训中发挥带头辐射作用。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选拔推荐的50周岁以下、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省级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包括50名特殊教育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学科;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12个学科。
——研修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中小学学科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例为载体,深入研讨和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培训能力。
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组织1000名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能力和培训能力,推动全国幼儿教师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推荐的幼儿园骨干教师。
——研修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教师参与,提高幼儿骨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能力。
三、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1000名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研修,提高班主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培训对象为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300名,初中骨干班主任教师200名,高中骨干班主任教师200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200名,骨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00名。
——骨干班主任教师研修内容主要针对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专题研修为导向,以案例为载体,研究总结班主任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骨干教师研修以“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发展”为主题,更新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和水平。骨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研修主要针对辅导员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提高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培训能力,促进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义务教育骨干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紧密围绕新修订发布的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组织对全国30万名义务教育学科骨干教师进行50学时的网络远程培训,采取线上学习与交流、线下研讨与实践相结合的混合研修模式,帮助教师准确理解和掌握修订后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义务教育学科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8个学科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历史与社会)、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12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针对义务教育学科教师在课程改革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按需施训,提高广大教师深入实施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五、紧缺薄弱学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组织对全国1500名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薄弱学科骨干教师进行10天的专项集中研修,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双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中小学体育骨干教师800人,音乐骨干教师400人,美术骨干教师200人,诵读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是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着力提高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六、培训团队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500名省级骨干培训者进行为期10天集中研修,通过集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1万名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进行50学时的网络远程培训,提升教师培训组织实施能力,促进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中小学教师培训者和组织管理者。“国培计划”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的培训者400人,省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教师培训部门负责人100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1万人。
——培训团队集中研修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培训内容以“高质量教师培训”为主题,学习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内外教师培训特点和学科教育教学发展趋势,探索培训规律,研究总结培训典型经验和案例,切实提高培训者有效组织实施培训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
“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采取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大规模教师远程培训相结合方式,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
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顶岗实习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高水平院校和优质中小学进行为期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中西部农村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辐射作用的带头人,促进教师教育改革。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采取院校集中研修与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小班化教学,注重采用专家引领、课题研究、跟岗实践、参与体验、返岗实践等培训方式,倡导“双导师制”(为学员配备高校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进行指导),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课程。“影子教师”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二、农村中小学教师短期集中培训
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到高水平师范院校、综合大学和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紧密围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的需要,着力解决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和专业能力发展。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骨干教师。要重视外语、音乐、体育、美术、科学和综合实践活动等紧缺薄弱学科和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要重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地区,要及时安排对教师进行心理康复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跟踪指导相结合方式,注重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任务承担院校要与中小学密切配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用专家讲座、合作探究、观摩考察、参与体验、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优势,遴选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和远程教育专业机构,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进行50-80学时的针对性培训,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现实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培养教师远程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同时发挥远程培训资源的辐射作用,让更多农村地区教师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各省要统筹安排培训学科,发挥远程培训的规模效益。
——采取混合学习方式,做到教师线上学习、线下集中研讨和在职实践相结合;培训以学科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要根据农村教师需要,整合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做好远程培训教学、线上辅导等工作。网络培训平台要建立学员在线学习数据统计与监控系统,加强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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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重庆市人大


(1995年9月16日经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15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党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议和德才兼务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党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会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行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党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都分委员,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党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党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党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长或市人大个别副市长。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七条 本市国空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请任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珈职中没有适合人选,为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名单,考核材料及其需要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可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千主任会议。
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了解被提名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公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将任免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其受委托人须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珈检察长的任命时,被提名人应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补提名人问题的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或提名人向市人大党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或情况不清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可以暂不交会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过进一步考核了解后,可由提请人再次向常委会提名。如果两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侍译任命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应按程序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一般应在新提请任命折,市长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对不继续担任原任职务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批准任命的各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顾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对通过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到提请任命机关颁发任命书或将任命书转提请任命机关颁发。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公布。
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或退休前,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后,再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的,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均不必办理免职手续,但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须由
市人民检察院 报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和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先行辞支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
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必须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写明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它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铳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时,提案人须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允许补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将表决结果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述职评议等方式,了解被任命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根据述职评议结果,分别予以表扬、批评和依法免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三、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当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办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报送至全国考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并下发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至各地地方考办。地方考办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委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用于命题、设置考场、试卷印制及发送、有效答卷评阅及成绩发放等项工作。
全国考办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四、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实施时间:由全国考委会在每年度发布的报名简章中确定。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五、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委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办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办通知地方考办。
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