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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8:14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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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5月20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的外事行为加强管理和实施有力的监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必须按照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不准非法购买、使用假护照、通行证。
  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渠道骗取或非法购买假护照、通行证的人员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把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多次往返护照、通行证作为某种待遇;不准以办证作某种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取消一年期限的申请办证资格;对行为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假借对外贸易、意向考察、验收商品等手段骗取护照、通行证,更不允许以经贸利益作交换条件,换取外商邀请出国、赴港澳。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取消一年期限的办证资格,对行为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严禁领导干部以考察为名,巧立名目搞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活动;不准用不正当方法暗示外商及驻外机构邀请出访。
  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护照,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第七条 凡持有多次往返护照、通行证者,在境内工作期间,应将出境证件按规定统一交由主管机关收存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者,取消持证资格一年。


  第八条 严禁利用多次往返出国、赴港澳证件在节假日期间出境,更不准在此期间赴港澳旅游、渡假、办私事。
  违反前款规定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并在一年期限内不得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证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通行证的单位和证件审批机关,在办理证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和审批,不准在办证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违反前款规定者,对申报单位取消申报资格一年;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证件审批机关的经办人在行政上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条 凡现实表现不好或有经济犯罪嫌疑及其他原因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准出国、赴港澳。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在境外逗留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带队的负责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团组成员在外被敌特机关策反、出走不归、严重泄密以及发生有损国格行为的,对行为人及带队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境外参股、截汇逃汇,偷税、漏税以及参与各种走私贩私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取消持证资格一年,在行政上处以记过、直于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不准在境外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凡在境外办理私人存款者,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机关作出申报登记,并解释款项来源。隐瞒不报或不能解释款项来源者,一经查出,按非法所得论处。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由外商、港澳商人出资邀请的人员,按规定使用生活、交通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受、索要国外、港澳贸易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钱物;不准向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外商借款购买个人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任何团组或个人不准涉足淫秽场所;不准观看淫秽、反动电影、录相、书刊;不准购买、借阅、索要或接受他人送予的淫秽、反动物品;不准携带淫秽、反动物品入境。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行政监察局、人事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九龙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权限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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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文书送达情况的司法统计分析

刘正平

  一 我院送达的基本情况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一项繁重、细致且十分重要的程序性工作。为提高送达效率,确保送达质量,我院在立案庭专门设立了送达办公室,负责全院绝大部分法律文书的送达。
  1、截止6月份,我院共新收各类案件91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约530件,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8件,执行案件(含旧存)280余件,保全案件10余件。送达人员已向各类当事人有效送达传票2000余份。
  2、从送达成本上看,除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由当事人自行交纳费用外,其他法律文书绝大部分由我院承担送达费用,成本很高。
  3、诉讼文书送达的难点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类型的案件。这几类案件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6.5%,其中送达难度特别大如多次送达无人、留置困难、交通不便的诉讼文书约占15%。
  二、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直接送达有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加强,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的情况化较普遍,有的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另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和法院工作人员打上下班时间差,造成送达人员经常难以找到受送人尤其是被告,直接送达困难不少。
  2、留置送达有困惑。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而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而且这里家属还需要是同住成年家属。但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令送达人员困惑。首先有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不配合,人员找不到,找到了不愿来,来了又不愿意见证;其次,现实中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如父母)不与当事人同住的现象比较普遍。
  3、邮寄送达经常无功而返。为减轻直接送达的压力,我院与邮政部门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相当数量的拒绝签收的情况,有些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直接拒绝签收,而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结果是办案周期被延长,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因“打草惊蛇”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4、公告送达把握有难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司法实践中,真正能称得上“下落不明”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形是当事人有确定的住址或工作区域,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再加上有些受送达人的故意规避,法院难以找到人。此种情形,若适用公告送达,法律依据似乎不充分,若不适用公告,就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一再延期。
  5、送达信息沟通有欠缺
  由于立案庭与各业务庭在送达信息上缺乏有效稳定的沟通渠道,送达工作阴错阳差失之交臂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送达工作人员为寻找某一被告,千辛万苦,踏破铁鞋,而该当事人很可能近期就来过审判业务庭,但由于两个工作部门没有及时沟通,而使送达工作错失良机。业务庭对当事人各种信息往往掌握得较为详细,而这种详尽的信息未能通过稳定的渠道传输到立案庭,信息不畅给送达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该留置时就留置。尽管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进行见证,若对其近亲属留置时还需要是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实践中如果在见证或同住这两个条件无法满足时,建议送达人员果断加以留置。理由是此种程序上的瑕疵不致于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若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也不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1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增强信息采集意识,确立信息沟通渠道。我院在送达信息的采集上存在着一种错位,即送达人不能接触当事人的第一手信息,而能接触当事人第一手信息的业务庭和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又不管送达。所以建议院里通过专门的会议增强相关人员对当事人重要信息的采集、沟通意识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落实,如可以在立案时让当事人填写一张详细的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置立案庭备查;业务庭移送判决书时对不易送达的文书要尽量详细备注。
  3、改进送达方式,减少送达成本。一是建议确立邮寄送达效力,不再对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直接送达”这一送达基本原则为前提进行限制。同时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从而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二是完善公告送达。就实际效果来看,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时间过长只会导致效率低下,建议可通过修改缩短公告时间。三是建议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送达环节的减少可以有效的缩减诉讼成本,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质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新理念。《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要求和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法定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思想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已经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针对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逐个行业、逐个产品、逐个环节地开展集中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以蔬菜上使用禁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深挖非法生产违禁高毒农药“黑窝点”,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禁用高毒农药和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以生猪“瘦肉精”问题为重点,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要以水产品中违禁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问题为重点,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的监管。

  (二)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着力推进监管队伍建设,加快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农民真学、真懂、真用标准。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带动农民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快建立完善与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对农业部门牵头的事项,要在认真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对农业部门参与的事项,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工作建议。

  四、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