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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38:01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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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杭卫发〔2002〕250号


  一、为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制品,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
  凡本市范围内加工、销售熟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制品的生产、经营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二)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熟食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设立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生坯凉挂间、烧煮间、冷藏贮存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工艺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专用水池、专用容器、空气制冷、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清洗消毒、净水器、废弃物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熟食销售专间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预进间。内装空气制冷、紫外线灭菌灯,熟食冰箱、防尘防蝇、给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货架等设施。
  五、采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六、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三)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四)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销售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销售的熟食应当登记,索取生产单位送货凭证。销售的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二)销售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做到一市一切配,货款分开。
  (三)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五)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熟食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八、运输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运送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二)发货前应对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三)运送熟食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九、从事生产、经营和运送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应当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位操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时须洗手、消毒、进入熟食专间时,应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或索取下列凭证:
  (一)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十一、熟食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应与生产场地相适应,集中式熟食经营者配送另售店的数量由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熟食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订卫生制度。生产加工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必要的产品标准,进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和成品检验。
  十三、熟食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卫生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熟食生产经营者单位和个人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按规定无偿采样。
  十五、熟食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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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和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申办过程中的有关工作程序,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已经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外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和规范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根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申办工作参照本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条 民航局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外航航班时刻管理时,适用本工作程序。外航依据本工作程序取得航班时刻不等于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和满足《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协调外航定期航班时刻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能排出优先顺序的,应当以新开航国家、新开航城市、新开航外航的次序进行协调。对于顺延上一航季的外航航班时刻,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当为外航分配与上一航季相同或者相近的航班时刻,保证外航航班的延续性。
第四条 外航的定期航班时刻申请按IATA规定格式通过电报(在Standard Schedules Information Manual(SSIM)第6章规定的电报格式和方法)向空管局提交, 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sked@atmb.net.cn)或传真(8610—87786580)方式提交。

第五条 外航在申请定期航班时刻时应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资料:

(一)申请时刻的航班所属航季;

(二)申请日期;

(三)申请时刻的机场;

(四)航空公司二字代码;

(五)航班号;

(六)执行起止日期;

(七)使用机型及座位数;

(八)执行班期;

(九)飞行航线及起降时刻;

(十)航班性质;

(十一)相应的时刻申请者是否享有新进入航空公司身份;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空管局对不符合以上内容的申请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空管局根据IATA时刻协调日程表组织外航换季航班的时刻协调。地区管理局应当协助空管局完成外航航班的时刻协调工作。

IATA的国际航班时刻协调日程表可以从IATA的网站上(www.iata.org)下载获得。
外航换季定期航班时刻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协调:
(一)空管局汇总外航的时刻申请, 并将汇总后的结果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给各地区管理局同时在全国民航航班时刻管理网络系统(www.sked.cn,以下简称时刻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二)各地区管理局根据空管局的汇总结果进行初步协调, 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初步协调的结果报空管局;
(三)初步协调结果由空管局审核、汇总、公示, 并通过固定格式电报将初步协调结果答复外航;
(四)外航应当根据收到的初步协调结果, 进一步整理航班计划,将没有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归纳整理;
(五)空管局统一组织地区管理局参加IATA的国际航班时刻协调会, 协调会上地区管理局的航班时刻协调人员应当对外航没有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最终协调。各地区管理局的全部协调结果应当在协调会结束后报空管局审核、确定,空管局将协调结果在时刻管理网公示5个工作日, 听取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根据收到意见调整汇总后,空管局将最终协调结果在时刻管理网公布。

第七条 外航日常定期航班增加、调整和取消时刻的申请,对于非协调机场的时刻申请由空管局统一协调,并应当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报形式答复外航;对于协调机场的时刻申请,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协调:

(一)空管局在收到外航时刻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以固定格式电报形式将申请转给相关地区管理局;
(二)地区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协调,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电报形式将结果报空管局;
(三)空管局审核确定地区管理局的初步协调结果,并在收到外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 外航包机时刻申请可列明于经营许可申请书中,同时向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和空管局提交。申请一般应通过电报的方式提出,发往以下SITA地址:BJSSKCA、BJSCKCA、BJSZGCA;或者发往以下AFTN地址:ZBBBSKXX、ZBBBCKXX、ZBBBZGZX。
经空管局协调时刻后,由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将时刻协调结果与经营许可审批结果一并答复外航。

外航加班时刻申请比照执行。
第九条 外航专机、要客包机、急救飞行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航班时刻以及外国公务机飞行的申请直接向空管局提交,由空管局统一协调、答复并抄送相应的地区管理局。
第十条 外航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的航班时刻,由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历史时刻优先权。当外航某一已分配时刻已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时,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外航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
当时问已超过已分配时刻有效期的20%,而该时刻仍未被使用,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外航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
外航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特殊情况下未执行的航班时刻,在计算使用率时应视为已执行。
第十一条 外航未经航班时刻协调机构认可交换时刻、调整时刻、调整已分配时刻用途,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
第十二条 外航连续4周末使用已取得的时刻且不主动归还,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外航连续4周时刻使用率平均低于50%,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后续4周该时刻总量的50%。
第十三条 对于新开航线和新增航班的定期航班,外航如在计划执行前20天未能取得经营许可,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收回已经分配的航班时刻。
第十四条 对航班时刻的协调、处理结果等意见分歧较大时,外航可向民航局提出申诉,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