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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8:59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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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对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进行有关可行性论证、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二)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及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八)其他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专项支出项目的有关可行性论证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六)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一)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 (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其他项目支出进行专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通知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三)评审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或项目成本;(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七)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八)项目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三)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评审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人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组织或参与财政资金安排项目的有关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 ,应当向评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是项目投资最高限额和招标控制价,项目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后核减的项目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收回或安排其它建设项目,并在竣工决算批复时调整财政预算。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审减结余资金的处理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财政法规的,可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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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公务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公务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欢迎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为方便各位考生报考,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考生在报考时间内成功申报理想职位并提前做好应考准备,现就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务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01013075900.html)、《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01013080015.html)和本注意事项,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考试录用计划,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合的职位进行报考。

二、招考简章中各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除2011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2009、2010年暂缓派遣)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专业英语(外语)八级证书要求毕业生报到时提供外,其他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如不具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报名时所提供信息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后果自负。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直接将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见附件一)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给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发送传真后请与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电话确认),各直属海事局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四、网上申报填写注意事项

1、联系电话:务请提供有效畅通的手机、家庭电话;应届生如只有学校宿舍电话的,请同时提供1个亲属电话(手机),以备面试阶段联系畅通。

2、学习经历:从高中填起,直至最高学历(含2011年7月前能取得的),获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请完整填写学习时间、学校、院系、专业等。

3、社会工作经历:填写起止时间、单位名称、工作性质及职务。待业也请一并注明。如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要求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或在备注栏中说明。

4、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5、家庭成员情况栏:提供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信息(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

6、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7、考生系2011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如报考,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报考已经委培(定向)单位和所在院校同意。

8、职位对英语、计算机、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白皮书)等有要求的,在相应栏中填写,如无法填写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中:英语证书如有成绩则填写具体等级及成绩,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注明船员适任证书的编号。如:“CET4通过”“CET4-450分“、“本人已持有甲类二副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本人已持有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甲类三管轮)”等。

9、2009年、2010年毕业学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现本人档案、户口、组织关系存放的具体单位(地址),并明确2011年原学校是否可以发放2011年派遣证(报到证)。

10、以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考者,须在“所学专业”栏填注:“专业名称(第二学位)”。

11、所有考生都必须在“学科成绩”栏填写所学的主要专业课程名称及成绩(非应届毕业生不用填成绩)。

12、有其他符合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及其他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无上述内容或填写不详实则为无效申报。经退回仍不及时补充完善的,将不予通过,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负。请考生理解并予以配合。谢谢!

五、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招考公务员不组织专业考试。

六、除公安职位体检执行公安体检标准外,其他职位体检执行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七、“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要求“中共党员”的职位。

八、可以以第二学位专业报考相关职位。

九、其他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



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海事1015/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海事1015/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所进行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和收费公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和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土地、水利、林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进行施工,在国道、省道上的,须事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在县道、乡道上的,须事先报经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部门同意。中断交通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共同发布通告

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限期内按规定修复公路,恢复交通。
第六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交叉道口设计图纸等资料,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
第七条 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农贸市场、加油站、维修场、停车场等;
(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三)取土、采石、沤肥、制坯、烧窑、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堵塞涵管、打场晒粮;
(四)车载货物触地拖行或者抛、撒、滴、漏;
(五)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标牌、广告牌等其他标志;确需设置的,国道、省道上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县道、乡道上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和农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严禁擅自改变公路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公路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计算: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城市出入口路段,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5米,县道不少于
20米,乡道不少于10米;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建筑控制区划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加强防护管理。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必须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的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因修建公路使原有经依法审批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内的,应根据公路发展需要,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其拆除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拆除之前,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或重建。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绿化工作,收费公路的绿化由经营单位投资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多方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营建公路绿化带。鼓励单位和个人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划在公路两侧种植行道树和花草绿地。
第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或损坏公路花草绿地;严禁在公路行道树上悬挂广告牌、电线及其他物品。行道树需要采伐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完成补种任务。
第十四条 架设与公路平行或交叉的缆线时,电力缆线应与公路行道树保持规定的距离;通信缆线与公路行道树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
因妨碍通信、电力缆线需要修剪公路行道树叉枝的,应事先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可以先行修剪行道树,但必须在修剪后48小时内到交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偷窃、毁坏和随意迁移公路界桩、标桩、防护栏、标志等设施;严禁偷窃养护和修建公路使用的砂、石、土及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在公路上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须持车辆有关资料和证件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待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驶离。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毁坏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本市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拦截车辆。
车辆通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公路收费站时,应依法交纳通行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车辆在通过收费站不依法交纳通行费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志;用于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须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4日湖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