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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0:15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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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
(2002年5月2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以下简称清江)。

  第三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防治结合、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清江保护与开发。

  第四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清江保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其年度计划。

  第五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江保护及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水利、林业、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清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清江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清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资金:

  (一)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清江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二)按规定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审计部门对以上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论。

  第八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地布局工业和规划城乡建设。

  第九条清江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保护。

  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清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划定清江水环境功能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设置码头、趸船等设施;

  (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清江污染防治实行浓度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任务。

  超过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不得新建有污染清江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

  第十一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清江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水质状况。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清江水环境污染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对排放口实行规范化管理。

  纳入排放口规范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设立排放口标志,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配备总量计量装置并安装连续监测仪器。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清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凡向清江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三产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设施有重大变化的,应当申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清江水环境,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时,凡发现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截污管网建设,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厂,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加强对生活污水的治理,新建的产生生活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对原有住宅小区及楼、堂、馆、所化粪池限期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在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的河床及两岸河堤2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工业、商业、民用建筑和其他与清江水污染防治无关的设施,已经建成并对清江水质造成污染的建筑、设施必须限期治理,逐步拆迁。

  第二十条自治州及其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营造清江沿岸绿化带、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并按照林权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清江沿岸两侧到第一层山脊划为清江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炸石、取土、挖沙、采矿,砍伐林木、采挖树蔸(桩),狩猎以及烧山开荒等一切破坏河床、河岸、库岸、自然景观的行为;(二)向清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向清江倾倒废石、废渣、废土、动物尸体、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清江及库区炸、电、毒杀鱼类及其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清江梯级开发形成库区后,库区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治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水电开发业主单位共同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范围内的水面,由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知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在清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是指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区域。

  (三)水环境功能区是指根据水域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内其他主要河流,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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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一些医疗机构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中,隐含保证治愈内容,夸大诊疗效果,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做证明,误导患者;一些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夸大产品功能,特别是一些丰胸、减肥产品,以消费者使用产品前后形象做对比,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使用效果。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为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应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科学知识。以医生、药师、专家等专业人士作为特约嘉宾进行健康讲座的,不得在此类节目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不得播出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的内容。此类节目可以介绍特约嘉宾的身份、技术职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名称,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的听(观)众咨询电话外,不得出现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及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待有新通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各地广播影视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督促、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整改落实,逐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上一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汇总后于8月底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对节目内容审查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播出机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和监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白城市引进和稳定人才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引进和稳定人才的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大力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市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省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外地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建设进行长期或短期服务。
  二、引进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外、省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国家统招)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并属于国外、省内外先进水平的人才;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经营管理、营销、电脑软件开发等各级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
  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和接收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我市生源的毕业生,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四、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效益工资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五、凡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或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引进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引进人才一律不收取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六、本着“供需见面、积极推荐”的原则,对受聘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简化就业审批程序,只要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七、鼓励我市现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才交流中心优先为其进行档案保管、工资核定、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人事代理,并免收其3年人事代理费。
  八、通过考试、考核录用为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和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按同类学历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其津贴、补贴按科员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
  九、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工作满2年的,其工资水平未达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线,可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十、对自愿到我市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含本地生源),获得国家四等以上、省或国家部委三等以上或市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是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研制者,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任职时间和学历的限制。对获得国家三等以上、省或国家部委二等以上或市一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是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研制者,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任职时间和学历的限制。
  十一、引进急需各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在本市生产第一线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不占本单位评聘指标特殊考虑。
  十二、凡到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白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指标限制。对年创利税10万元以上者(经财政、审计、税务出示审核证明),不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者(经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出示审核证明),不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三、具有管理类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有两年以上企业经营主要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下,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者,由用人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察,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免收一切费用。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人员或获得省级企业家称号者,可免费享受80-100平方米住宅楼使用权。
  十四、凡经引进在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总工程师或主持新产品开发项目取得显著成绩的,由人事部门优先向省推荐评选享受国务院津贴和省政府特贴拔尖人才。
  十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设立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开发奖、重大工程贡献奖等奖项。成立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保障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纳入科学和法制的轨道。
  十六、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各类人才进行大张旗鼓的奖励和表彰。凡引进人才或现有人才,通过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科技手段,为企事业单位创造效益者,要按增创利润的30%奖励给本人。同时,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对引进人才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其贡献,分别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十七、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我市,需经市级人事部门审批,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须经市政府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
  十八、引导和促进科研单位和大中专技术力量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转移。科研单位可以采取转让成果的形式帮助企业改造产品、开发产品,所创利润可按科技含量和双方协议分成。
  十九、外国专家在我市取得成绩并创造经济效益的,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贡献突出的,可以其名命名产品或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二十、积极选拔培养有学历、有知识、有专业、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企业领导班子,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十一、设立技术和人才引进“伯乐奖”,对于推荐引进技术和人才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十二、设立政府跨世纪发展人才基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全市在科技攻关、创造发明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三、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及科研单位、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