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01:55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大安监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重大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从事大型船舶修造、重型机械制造等,其产品具有吨位重、尺寸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的生产制造类型企业。
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重大装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内容或生产任务。具体包括:高处作业、密闭仓室作业、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大产品组立、大型构件吊装、针对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等。
第三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不得超生产制造能力、营业执照范围承揽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投标、签订危险作业项目合同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其项目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确认本企业生产制造能力能够满足其项目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可行性论证组织工作,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生产工艺设计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工艺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安全生产条件薄弱的工序和环节,应当从工艺设计方面考虑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谁组织生产作业,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审批管理体制,并且,要落实批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对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辨识和详细分析,同时要为保证生产安全,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负责人要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负责,并且,要对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第九条 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危险作业项目不得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实施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作业人员等安全技术层层交底,并履行层层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书应当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危险作业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组织预案演练,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要熟悉现场环境和掌握施工安全要求,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患有职业禁忌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酗酒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作业人员进入密闭仓室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密闭仓室实施通风、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证通风、换气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作业特点,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逃生知识,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入密闭仓室作业人数。
第十四条 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应当配备漏电保护器。电焊机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之外,并且配备漏电保护器。要定期对电气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绝缘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大型产品构件组立、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吊装、起重标准的要求。吊装过程中应保证构件的稳定性,并有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得在强风、雷雨、迷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作业人员从事脚手架搭设、船舶分段合拢、大型构件吊装等露天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其它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8年2月2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的生产收入,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促进农业特产品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五峰土家族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烟叶、茶叶、干鲜果及果用瓜、药材(家生)、水产品、林木产品、牧畜产品、食用菌、魔芋以及其它应税特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收购环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生产、加工第二条所列品种,并直接销售给非收购部门(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为:
(一)烟叶;
(二)茶叶;
(三)干鲜果及果用瓜;
(四)药材(家生);
(五)水产品;
(六)林木产品;
(七)牲畜产品;
(八)食用菌;
(九)贵重食品;
(十)农业特产品种子种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税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税目、税率执行。国家和本省调整税率时,按所调整的税率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境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和管理。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二)扶持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
(三)具体负责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查处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
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代征代缴。
第八条 生产环节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额,以纳税义务人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产品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产品的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所取得的全部货款和实物,在销售收入难以确定时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第九条 收购环节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额,以纳税义务人支付的实际收购金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实际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实际收购金额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数量和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第十条 应税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折算为原产品的实际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规定。
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经营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当地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件。
禁止转借、涂改、买卖和伪造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统一使用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收购、销售专用凭证。
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和管理专用凭证,应当接受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在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时,应当持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合法的外运手续。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设置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服务站(点),办理有关外运手续,并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帐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稽查补征等形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纳税的产品或商品;
(三)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特产品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
农业特产品发展基金,从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征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4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分
行: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申请使用龙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进行转账还贷。凡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
从合同。协议有效期限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期限相同。
第三条 凡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必须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中对龙卡信用卡的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同一抵押物为个人住房贷款和龙卡信用卡进行担保的,应在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之外办理龙卡信用卡抵押担保登记。
第四条 对使用龙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须核对其龙卡的持卡人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经办行每月须定期向信用卡部或借款人开户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提供当月借款人转账还贷的数据;信用卡部或储蓄所须依据经办行所提供的数据,直接借记借款人龙卡账户,并将扣款资金划转到经办行。经办行与信用卡部或储蓄所每月应定期核对信用卡账户扣款金额与借
款人每月还款额是否一致。开通城市综合网的分行可由会计柜台发送扣款信息,直接由计算机检索扣款。
第六条 经办行在与信用卡部或储蓄所每月定期核对转账还贷金额无误后,打印还款单,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在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业务时,若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借款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长不超过60日的透支。龙卡储蓄卡不得透支。
第八条 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时,信用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负责追讨。若超过60日仍未全部归还透支本息的,信用卡部应暂停为其进行转账还贷。俟借款人还清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为其恢复转账还贷。
第九条 因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超限额或超期限而不能进行转账还贷的,信用卡部应以书面清单形式向经办行提供未扣款明细单,并由经办行负责通知借款人。
第十条 对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经办行原则上不受理借款人以其他方式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对因借款人透支超限额或超期限,信用卡部暂停为其进行转账还贷的,若借款人主动到经办行或其他营业网点归还贷款,经办行必须要求借款人先偿还龙卡信用卡的全部
透支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应在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之全部透支本息后,经信用卡部同意,在经办行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本息,经信用卡部门追讨超过60日后借款人仍未清偿的,经办行负责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在经办行依约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应包括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中全部透支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和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办理龙卡信用卡的更换担保或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由信用卡部确认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无透支本息后,凭信用卡部签署的书面通知书,方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解除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在借款人利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期间,若其龙卡信用卡有效期已满,信用卡部须在借款人的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到信用卡部或经办行换领新卡。如届时借款人不换领新卡,在其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其他信用问题的前提下,信用
卡部可继续为借款人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但不再为借款人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取现等)。
第十七条 用于转账还贷的龙卡信用卡可适当减免年费,但必须交纳其他各项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零售业务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

委托方: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龙卡信用卡账号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保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一、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通过龙卡信用卡账户分期扣款偿还乙方依据第 年第 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至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止。
二、甲方必须在还清龙卡信用卡的透支本息后,方可在乙方的其他营业网点办理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
三、甲方为龙卡信用卡提供的担保方式如下:
四、甲方保证在每月还款日前_____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在龙卡信用卡账户内保持不少于当月住房贷款还款额的存款余额。乙方负责按时从甲方龙卡信用卡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并向甲方提供对账单。
首次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自 年 月 日开始。
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当甲方的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月住房贷款的还款额,且不足部分低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所规定的最高透支额(5000元)时,甲方愿意以透支方式由乙方之信用卡业务部门为其垫款归还借款本息。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有关规定,按时归还全部透支本息。如甲方透支金额超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或甲方透支期超过60日时,乙方暂停为甲方在龙卡信用卡账户中提供转账还贷服务,并通知甲方在其信用卡账户中存足存款。
龙卡信用卡的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六、甲方同意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须在不晚于60日内全部清偿。否则,在乙方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中所欠全部透支金额的本息。
七、甲方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和信用卡透支本息后,可保留信用卡,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或退还信用卡,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经乙方的信用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解除贷款担保手续。
八、甲方须在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前到乙方所在地换领新卡。未及时换领新卡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本协议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依约继续为甲方在龙卡信用卡账户中分期扣款偿还乙方依据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
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但不再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取现等)。因甲方未换领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当甲方住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信用卡部。因地址或联系电话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龙卡信用卡申请担保手续附件执一份。
十一、本委托协议为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有效期与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期相同。与甲方为龙卡信用卡设定的担保同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章)
丙方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客户指南
一、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方便广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我行向社会推出“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
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管理依据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龙卡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
三、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均可申请使用龙卡进行转账还贷。
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应将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作为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唯一还款方式。借款人需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应在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之全部透支本息后,经信用卡部同意,在经办行办理。
四、用于转账还贷的龙卡信用卡的担保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要求办理,也可以住房贷款的同一抵押物为龙卡信用卡提供担保,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进行抵押登记。
五、申请办理龙卡转账还贷的手续是:
(一)已有龙卡的借款人,须提供卡号,由中国建设银行确认其符合要求,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还须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后,方可进行转账还贷。
(二)没有龙卡的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可同时申请办理龙卡和委托转账还贷手续。具体步骤是:
1.认真阅读并保证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填写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并为龙卡信用卡提供担保;或申请领用龙卡储蓄卡。
2.龙卡信用卡担保与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同一抵押物作为抵押担保的,龙卡信用卡抵押登记可与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同时进行。
3.由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核对龙卡持卡人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
4.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借款人,须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二者有效期限相同。
六、龙卡转账还贷程序是:
(一)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借款人应当在龙卡账户内保持不少于当月住房贷款还款额的存款余额。
(二)我行负责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当天从借款人龙卡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三)我行负责向借款人提供对账单。借款人对对账单数据有疑问的,可以向我行查询。
七、借款人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如果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临时不足的,可依据《龙卡章程》有关办法给予借款人透支。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龙卡储蓄卡不得透支。
八、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时,应尽快到我行“龙卡业务受理网点”,补足本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中的全部透支本息。
九、若借款人超过60日仍未归还全部透支本息的,其龙卡信用卡将被止付,且其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亦被暂停。待借款人还清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予以解付,并同时恢复其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
十、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后,经过追讨借款人仍不归还透支本息的,我行依约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中所欠透支金额的全部本息。
十一、借款人依约按时还清借款本息和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办理龙卡信用卡的更换担保或销户手续。
十二、借款人必须由信用卡部确认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无透支本息后,凭信用卡部签署的书面通知书,方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解除担保手续。
十三、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之前必须到我行换领新卡。否则,借款人的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至换发新卡期间,在借款人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其他信用问题时,可继续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但我行不再为借款人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 ⑷∠值?。并且该有效期满的龙卡信用卡卡号将载入止付名单。
十四、本客户指南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