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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6:48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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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颁布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高度重视规划落实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指导,推进关键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现印发你们。

2011年底前,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涉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原则上应按本投资方向组织实施,请根据区域优势和地方发展规划,选择好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项目领域 项目名称 实施内容

一、半导体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 重点支持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数字音视频用关键芯片,智能卡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汽车专用芯片等设计
集成电路芯片制造 重点支持8-12英寸生产线集成电路芯片制造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重点支持球栅阵列封装(BGA)、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方型扁平无引脚封装(QFN)、倒扣封装(flipchip)、多芯片组装(MCM)等集成电路新型封装测试
集成电路专用材料 重点支持8-12英寸电子级单晶硅及硅片、光刻胶、靶材、引线框架等专用材料生产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建设及应用服务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重点支持大功率、高亮度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的外延片和芯片制造、封装、光源模块及相关材料等;支持半导体照明相关标准制定与公共检测平台建设
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 重点支持功率场效应管(VDMOS)、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快恢复二极管(FRD)等新型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的开发与产业化
二、平板显示和彩电 TFT-LCD、PDP面板 重点支持规划布局内高世代TFT-LCD生产线建设和PDP生产线扩能升级
TFT-LCD、PDP模组与整机 重点支持规划布局内骨干企业平板模组、平板电视生产线建设,平板显示整机与模组一体化设计和制造
OLED显示产品 重点支持骨干企业OLED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平板显示产业配套材料 重点支持驱动IC、LED背光源、玻璃基板等关键配套材料及专用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三、通信设备 TD-SCDMA移动通信系统 重点支持TD-SCDMA(增强型)及后续演进技术的系统、终端、核心芯片及测试设备产业化,研发测试环境及业务平台建设
高速智能光网络 重点支持高速远距离智能光网络设备的产业化
三、通信设备 FTTx光纤接入系统及关键器件 重点支持FTTx系列光纤接入产品、高速光收/发模块、光电耦合器件、光有源器件、光电交换器件以及光无源器件和MEMS光开关等光通信器件的开发和生产
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终端及核心芯片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一代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含数字集群功能)在重点领域的行业应用
四、数字音视频 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 重点支持基于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的研发及产业化
数字电视前端设备 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演播室设备等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数字电影设备 重点支持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等数字电影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数字电视终端 重点支持数字电视接收机设备(含一体机)、微型投影机、IPTV(网络电视)等终端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数字电视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支持基于自主音视频标准的数字电视内容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数字电视专利池,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标准
五、计算机产业及下一代互联网 便携式计算机 重点支持优势企业笔记本计算机研发中心建设,以及便携式计算机产品自主设计生产、关键零部件和配套件研发产业化
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工业控制计算机 重点支持服务器研发中心建设;高性能计算机、中高端服务器、海量存储设备、嵌入式计算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检测产品等的自主设计生产
计算机外部设备及耗材 重点支持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外部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环保彩色墨水、彩色照片喷墨纸开发生产;再生墨/粉盒生产线改扩建
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及应用 重点支持兼容IPV4/IPV6的网络互联设备、多媒体终端、网络安全设备、管理和计费设备、无线移动互联网设备、传感器网络设备、物联网开发生产及应用
自主CPU计算机产业化及应用 重点支持采用自主CPU研制高性能计算机、低成本计算机、行业应用终端、税控收款机、工控机、数控系统等产品生产
五、计算机产业及下一代互联网 数字化3C产品 重点支持新型数字化消费电子产品(数字相机、电子书、手机电视、导航终端等)、闪联产品(计算机、电视、投影仪、网关等)、WAPI、数字家庭等产品自主研发、产业化及应用
应用电子产品与工业监控系统 重点支持电子标签(RFID)、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金融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的开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
六、软件、信息服务和信息安全 嵌入式软件 重点支持智能手机嵌入式软件、汽车电子嵌入式软件、车载信息系统软件的研发环境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数字内容 重点支持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的工具、平台、环境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
重点行业软件研发和示范应用 重点支持企业管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应用软件以及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工业、农业以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国产软件的示范应用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公共平台 重点支持协同研发、标准研制及验证、软件测试与质量保障、知识产权保障、人才培训等行业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建立涵盖共性技术、标准验证、软件评测、知识产权、培训共享等平台资源库。搭建分布式资源、共性技术应用、应用服务等共享环境。支持基于SaaS等模式的开放共享服务
应用及管理软件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支持工业自动化软件研发与测试平台、汽车电子软件研发及测试平台、车载信息系统软件研发联调平台、企业管理软件研发及测试平台、信息系统集成多项目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平台、数据托管服务平台等
信息安全与服务 重点支持防火墙、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通信安全、信息安全审计与监控、统一威胁管理、入侵检测/入侵防御等系统安全产品,以及网站恢复、数据备份恢复、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移动存储安全产品、可信计算等数据安全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支持系统设计、咨询、评估、检测、认证等信息安全服务业发展
七、电子基础产品 微小型表面贴装元器件 重点支持超小型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片式电解电容器、片式钽电容器、片式电感器、片式压电陶瓷频率器件、片式压电石英晶体器件、集成无源器件等研发和产业化
其他新型电子元器件 重点支持汽车传感器、MEMS传感器及其他新型、高性能传感器,支持声表面波器件、微波介质器件等高频频率器件和无刷化、智能化的微特电机等研发和产业化
高端印制电路板及覆铜板材料 重点支持高密度互联多层印制电路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制电路板、IC封装载板、特种印制电路板;鼓励节能减排工艺发展,重点发展环保型的高性能覆铜板、特殊功能覆铜板、高性能挠性覆铜板和基板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
新型绿色电池及材料 重点支持大容量、高可靠性锂离子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氢动力电池,锂离子电池高性能/低成本正负极材料、高性能隔膜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
其他新型电子材料 重点支持电子级多晶硅材料、高性能磁性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
电子专用设备及测量仪器 重点支持新型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多晶硅和单晶硅专用设备、太阳能电池专用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通信测试仪器、数字音视频及数字电视测试仪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测试仪器、电子基础测试仪器等研发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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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标[2005]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 “三新核准” 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 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 听证、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 “三新核准”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办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 (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再有效。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新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下载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附件二                          下载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获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附件: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申报专业   本人一吋免冠照片    
身份证明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护照□
证号    
毕业院校    学历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一级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聘用企业名称   
企业资质类型   企业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参考科目 成绩 参考科目 成绩
参考科目 成绩 参考科目 成绩
是否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是□ 否□ 专业:
申请人签字   本人同意申请注册。 签字: 2007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企业公章: 2007年 月 日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岗项目经理□ 工程业绩符合要求□ 转向地方审核□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部门公章: 2007年 月 日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申报专业 工作单位 备注


编制人: 审核人: 共 页 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