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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7:15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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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再过一段时间,高校新生将陆续入学。为确保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正常生活,现就切实做好有关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在教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维护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困难和严峻挑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受到直接影响;10月,我国将迎来国庆60周年庆典,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历史上普通高校招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将有大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高校就读。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任务更加繁重。但是,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不会改变,扶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不会改变,保障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承诺不会改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扎实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畅通无阻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今年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汶川等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资助工作预案。要在新生入学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程序;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资助工作做细做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2009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要求,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大力推进、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力争在贷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金额上有大的突破;高校要继续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新生和在校学生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要按照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要总结经验、完善办法,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四、突出重点,密切关注特别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密切关注汶川地震受灾学生、今年云南地震和南方洪涝灾区受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积极协调经办银行为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对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更多地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通过采取上述资助措施,确保他们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务求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当地受众广、影响大的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不要报道负面甚至是极端事例;要重点把握高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高校招生录取高峰期,要全面宣传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新生入学时,要重点宣传“绿色通道”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其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要选派专人组成资助政策宣讲团,在行政区域内分片开展资助政策宣讲活动,使国家资助政策进村入户;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利用手机短信或手机报等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务求做到人人皆知。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按照要求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务必做到人手一册;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新生热线电话等形式,宣传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助工作取得实效
  8月15日至9月15日,我部将继续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10-66092141。
  今年秋季开学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开通热线电话、各高校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和落实其他各项资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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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0〕4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驻军和武警部队军事用地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在《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法院执行划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第100号)规定前,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该会议纪要办理;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的,按本办法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 “三旧”改造中权利人自行改造,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指以下情形:

(一)个人转让其所有的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单位转让其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四)国有企业改制(含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等情形)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制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第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

(一)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经批准的用途不符的;

(三)产权受到限制的,但司法机关查封后执行的除外;

(四)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暂停办理转让手续的区域;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七)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不符合转让时划拨土地目录的,经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交纳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第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实行个案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权利人、人民法院或者代位处置人向国土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申请。

(二)国土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审查批复。

单套住宅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市政府委托国土部门先行直接批准,市国土部门按年度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国土部门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核验用地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用地批准条件的履行情况,土地登记情况;

(二)实际建设情况;

(三)产权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省级以上国企改制(含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等情形)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应批文。其他国企改制(含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等情形)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一次性拟订整体处置方案,并取得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文。

前款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转让时必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转让时向国土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其他国有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除个人单套住宅转让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市政府批准后,应当进入公开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单套住宅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交纳的地价款=申请转让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70年-已使用年限)÷70〕×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经批准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之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的地价款=申请转让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批准转让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地上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收回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收回。

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非办公用途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用作廉租房。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所属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为全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120.99万美元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89.99万美元,天津海关37万美元。超过上
述规定限额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19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