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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9:54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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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煤炭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各省、市、区商检局、煤炭厅(局),煤炭部各煤管局、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有关出口煤炭矿务局(矿):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二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煤炭是大宗散装矿产品,为加强对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出口煤炭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矿、站生产的煤炭,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三条 商检机构会同煤炭出口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矿、站进行考核(见《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有效期一般三年。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止出口,经改进并生产稳定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条 出口煤炭的矿、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资源,煤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有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有确保完成出口任务的生产能力;

  (三)有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四)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能保证出口煤炭及时发运;

  (五)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发证的矿、站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员驻矿或定期抽查。对不重视质量管理的矿、站,责令其限期改进,愈期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注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矿、站要加强质量管理,保护按合同规定交货。

  第七条 发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煤炭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检验和索赔条款。变更检验、索赔条款时,应预先与商检机构联系。

  第九条 经营单位按煤的品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卸车、堆放、装船过程中拣杂。

  第十条 报验前,经营单位要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并凭“检验合格检定单”报验。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及时派员会同报验人到现场,对该品种、重量、粒度、杂质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出口新品种前,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及品质结果单,商检机构抽验合格后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对货证相符,车皮标记清楚,批次不混,运输、堆放不受污染,整垛一次装净的,经营单位可申请换证。换证前商检机构核验必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验,并按商检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公正、准确,及时出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运输、转载等各环节都必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相互通报质量情况和国外反映,商检机构综合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口岸和内地商检机构加强协作,互通情报,每季沟通检验发证情况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电告。

  第十七条 对重视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或商检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逃避检验和监督管理,擅自涂改单证者,由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按《商检条例》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

--------|----------|--------|--|--|-

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 (2)技术工人的素| 抽查技术工人5|  |  |

        |质         |~10名座谈和应|  |  |

        |          |知应会考试,答不|  |  |

        |          |全者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技术管理     (标准分17分  实得分  )

---------------------------------------

 检查 | 检查内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实|备

 项目 |          |                 |准|得|注

    |          |                 |分|分| 

----|----------|-----------------|-|-|-

1.技术| 是否建立了从技术 | 未建立者扣3分         |3| | 

  管理|矿、站长到各科、队、| 不健全者扣1分         | | | 

  机构|班(组)技术人员的管|                 | | | 

    |理机构。      |                 | | | 

2.技术| 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 技术人员薄弱不能满足提高出口煤质|5| | 

  人员|务素质能否适应生产和|量供求者,酌情扣分。以座谈形式考查| | | 

  配备|保证出口煤的质量。 |3~5名采掘、筛选、化验等部门技术| | | 

  和素|          |人员,试问有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不| | | 

  质 |          |全,酌情扣分。          | | |

3.技术| 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 无制度扣4分。         |4| | 

  管理|术管理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制度|          | 执行不力者扣2分(查文字资料) | | | 

  及执|          |                 | | | 

  行情|          |                 | | | 

  况 |          |                 | | | 

4.提高| 有无降低或控制提高| 无技术措施扣3分。       |5| | 

  出口|煤质的技术措施及实施| 实施不力扣2分。        | | | 

  煤的|情况        |                 | | | 

  质量|          |                 | | | 

  技术|          |                 | | | 

  措施|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设备管理     (标准分18分  实得分  )

检查 |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

项目 |          |           |   |   |注

---|----------|-----------|---|---|-

1.生| 采掘、运输、提升、|无筛选设备扣3分。  | 5 |   | 

产加工|筛选、破碎、除铁、通|无除铁设备扣2分。  |   |   | 

设备 |风、排水等设备   |设备不全酌情扣分。  |   |   | 

2.设| 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无制度者扣3分。   | 3 |   | 

备管理|是否健全      |制度不健全者酌情扣分。|   |   | 

制度 |          |           |   |   | 

3.设| (1)筛选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扣5分。| 8 |   | 

备现状|正常工作筛孔尺寸是否|筛孔尺寸不符合规定者扣|   |   | 

   |符合规定      |2分。        |   |   | 

   | (2)破碎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扣1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3)除杂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酌情扣分|   |   | 

   |正常工作      |。          |   |   |

 4.设| (1)各种设备是否|无安全运行制度扣2分。| 2 |   | 

备安全|有安全运行制度及安全|无安全生产设施酌情扣分|   |   | 

运行 |生产设施。     |。          |   |   | 

   | (2)有无设备故障|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酌情扣|   |   | 

|隐患。       |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质量管理     (标准分38分  实得分  )

---------------------------------------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注

----|----------|--------------------|--

1.组织| 是否建立了由矿、站|无建立机构者扣4分。  | 4 |   |  

  机构|长直接领导的出口煤质|            |   |   |  

    |量管理机构     |            |   |   |  

2.有无| (1)有无拣矸除杂|缺一个专业队扣5分。  |10 |   |  

两个专业|专业队,清扫车皮专业|            |   |   |  

队伍及岗|队。        |            |   |   |  

位责任制| (2)两个专业队人|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  |   |   |  

    |员的数量和素质。  |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任扣|   |   |  

    |          |2分。         |   |   |  

    |          |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   |   |  

    |          |。           |   |   |  

    | (3)两个专业队是|无岗位责任制扣2分。  |   |   |  

    |否健全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者扣2分|   |   |  

    |          |。           |   |   |  

    | (4)有无拣矸除杂|无记录者扣2分。    |   |   |  

    |、清车记录。    |记录不认真扣2分。   |   |   |  

3.信息| 是否建立了清除外来|无把关制度扣6分。   | 6 |   |  

管理制度|杂质的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   |   |  

4.信息| 有无有关单位反映的|根据反映,视情节轻重酌情| 3 |   |  

反馈  |质量问题。     |扣分。         |   |   | 

5.化验| (1)化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齐扣2分。   | 4 |   | 

室工作 |、设备是否齐全,能否| 不能正常工作扣2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2)化验室是否有| 无操作规程扣1分。  | 2 |   | 

    |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 无岗位责任制扣1分。 |   |   | 

    |制。        |            |   |   | 

    | (3)化验数据是否| 抽查量热仪,用标准煤样| 2 |   | 

    |准确。       |现场测试,误差超过规定扣|   |   |

    |          |2分。         |   |   | 

    | (4)化验员素质。| 抽查两名化验员实际操作| 2 |   | 

    |          |,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扣2|   |   | 

    |          |分。操作不熟练扣1分。 |   |   | 

    |          | 组织化验员座谈。试问一|   |   | 

    |          |些有关标准,回答不全酌情|   |   |

    |          |扣分。         |   |   | 

    | (5)化验记录  | 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2分| 2 |   | 

    |          |。           |   |   |

6.采制| (1)采样、制样设| 不齐全扣1分。    | 1 |   | 

样工作 |备用具是否齐全。  |            |   |   | 

    | (2)每批出口煤是| 记录不全扣1分。   | 1 |   | 

    |否有采、制样记录。 |            |   |   | 

    | (3)现场采、制样| 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1 |   | 

    |,是否按规定进行。 |扣1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文明生产     (标准分14分  实得分  )

---------------------------------------

检查|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实得|备

项目|           |               |分 |分 |注

--|-----------|---------------|--|--|--

1.| (1)是否建立了文明| 未建立者扣5分。      |10|  |  

文明|生产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生产| (2)矿区、选煤楼、| 查选煤楼、煤场卫生情况,卫生|  |  |  

情况|煤场是否整洁,道路是 |不良扣2分。煤场堆积有杂物或出|  |  |  

  |否畅,生产秩序是否良 |口煤与不合格煤混堆扣2分。  |  |  |  

  |好。         |               |  |  |  

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 | 未建立扣2分,执行不力发现一| 4 |  |  

安全|度。         |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生产|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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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1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池州市主城区、各县城关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包括池阳、秋浦、江口、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镇辖区,建成区范围包括北至长江、东至九华山大道、西至秋浦河、南至南外环。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不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池州市主城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各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第六条 在池州市主城区、各县城关镇规划区以内、 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按建成区标准的80%征收。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3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业招商项目是否征收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九条 各地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物价、财政、建 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
第十四条 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比照池州市主城区执行。征收范围限于九华街区、闵园景区、天台景区、柯村景区。
农民建房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28日,国家计委

为了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调控体系,及时反映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控制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有必要对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进行监测。为此,我委制定了《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监测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监测办法
一、建立城市价格监测系统
监测城市范围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由上述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和报送价格变动情况,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监测品种
监测品种主要是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初步选定27个品类(详见附表)。各市按照规定的规格等级自选商品牌号,在选择代表品牌号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居民消费量大,市场供应相对稳定、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消费特点,适当增加监测品种。
三、监测品种的采价
1.各市宜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商场和农贸市场为商品价格调查点。对于同一商品的零售价格,每个城市选定的调查点应不少于3个。
2.采价时间为每月5日、20日。
四、报送方式
各监测城市物价主管部门于每次采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价格资料用电话传真或明传电报报送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调控司。
五、汇总及反馈
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调控司每次在接到数据的3日内将数据汇总,用明传电报反馈给各省、自治区及监测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
六、特殊情况的监测
当市场出现突发性变化,如发生抢购、脱销等紧急情况,各监测城市要把事态的发生、发展,当地政府处理办法和结果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调控司。
七、实施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变动监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