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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公诉逻辑/赵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9:43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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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新律师法实施后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在出庭公诉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都需要控方正确运用形式逻辑规律进行己方观点的证明和彼方观点的反驳。控方要加强公诉训练,积极应对新律师法实施后带来的挑战。
【关 键 词】 新律师法 控辩平等 公诉逻辑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新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此作对公诉逻辑进行粗浅研究,以期对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有所裨益。
一、新律师法对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能力提出更高
的要求,需要控方重视公诉逻辑训练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37条的规定,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对刑事诉讼法典第36、37、96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的受限制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作了重大突破,昭示了刑事诉讼向控辩平等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变革的方向。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使对案件的掌握,由以前的公诉人占优势向律师倾斜,辩方权权利的扩大也就是相对限制了控方的权力,彻底改变了“公诉权高于辩护权”的公诉模式,在客观上也使审判前侦控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对控方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影响是:一是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减弱。言词证据的外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其致命弱点是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在职务犯罪案件上表现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和捕诉部门常常因此类案件频频出现的翻供翻证而产生处理上的分歧,因言词证据在侦捕诉阶段发生变化而引起撤案、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是常见现象。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介入侦查和公诉阶段的各项权利,单轨制侦查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双轨制侦查靠拢,律师不同于私人侦探的重要特征是律师调取的证据经法官认定后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予以采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因此公诉部门面对的是侦查人员和律师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角度所调取的存在显著差异的两套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必将会给控方审查言词证据的可采信带来困难。同时,在审前程序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增强反侦查和对抗公诉的能力,这给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增加了难度。二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扩大,造成证据开示呈单向性,信息的不对称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使败诉机率增加。新律师实施后使侦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从诉讼性文书转向案卷实体材料。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同时辅之以扩大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不仅可以获悉侦控获取的全部证据,而且还通过自行调查取证获得了侦控所不掌握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侦控全程法律帮助和提供辩护而对其心理状态有更加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拟定的辩护方案也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对证据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侦控机关在案件材料的掌握上丧失优势。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从而可能造成辩方与控方相比的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一些辩护人可能为了获得在庭审中“出其不意”的效果,而将关键性的辩护证据留到开庭时才出示,证据突袭会造成公诉人的被动,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增加了败诉机率。三是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加剧了控辩对抗,控方应对不当会丧失庭审主动权,陷于被动。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使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得以强化,律师可以毫无顾忌地在庭审中发表各种意见,尤其是一些社会影响大和公众比较关心的案件,少数律师可能为了增加曝光率,散布一些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渲染性的言论哗众取宠以占据庭审主动权,可能加剧庭审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对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对不当则控方会陷入被动和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四是短期内控辩双方关系会更加紧张,彼此会加大猜疑、对立和防范。控辩双方受“控辩即为对手关系”观念影响,在历史上就有双方互信程度低的现象,彼此都具有警惕、防范、对立的潜意识。在此意识支配下,彼此互不透露案件的关键证据,不探讨案件存在的疑点,更不会求证和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即使交换意见,也是点到为止;反之亦然。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为了防范辩护律师,控方在复印移送主要证据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司法实践中存在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证人无理翻证的现象,和律师因涉嫌证据作假而被控方指控犯罪等都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新律师法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这种历史的宿怨,反易引发新的猜疑和对立。控方怀疑辩方滥用权利,害怕证据突袭;律师害怕控方隐藏证据或挟私报复。其结果一则不利于控方掌握无罪或罪轻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则控辩双方将关键事实、证据、问题保留,搞庭审突袭,常导致案件审理的中断,降低诉讼效率;三则辩方害怕得罪控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害怕诉讼风险而不敢承担刑事辩护业务使刑事辩护率下降,不得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综上,控方的职权主义色彩有所淡化,日趋于当事人化,日趋激烈的控辩对抗中要求加强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的的能力,而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宏观上要建构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现代公诉模式,在微观上还必须要求控方重视公诉逻辑学习与训练,积极应对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带来的新形势。
二、在审前程序进行精心准备,搞好庭审预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庭前预测是搞好法庭辩论的前提,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考虑到出庭的需要,进行认真的逻辑研判,拟好答辩提纲。具体准备工作:一是在侦控一体化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指导侦查的作用,对侦方证据进行逻辑判断。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查的同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接受指派的检察官有权提出侦查的线索、方向、应予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如何保全。侦查人员应听从检察官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听从指挥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该侦查机关负责人更换侦查人员,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制裁建议。侦查逻辑的前提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不能做到绝对真实可靠,而推理形式的灵活多样也难以保证其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所以侦查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不一定为真,这就要求控方在公诉逻辑的角度审查侦查假设和侦查推理是否符合逻辑思维规律,据此作出否定、肯定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三种结论,从而决定起诉、不起诉或退查。二是虚心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一般要来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等,公诉人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随着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越来越清楚或者产生的疑问越来越多,公诉人则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起诉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充足理由律,即起诉书中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均具有充分的理由而且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指控的罪行有必须的逻辑联系,从理由能推出所要指控的罪行。控方听取辩方的意见后,可以反思自己的起诉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还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不起诉处理,防止庭审陷于被动。在此基础上将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制度化,规定陈述意见的内容和形式,将律师书面意见归入卷宗,随案移送法院,同时建立对律师意见反馈制度;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检察改革,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证据开示的双向性原则,明确辩方负有向控方开示其自行调取的相关证据的义务,对其准备在庭审阶段出示的证据必须包括在开示的证据范围内,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能在法庭出示,不能搞证据突袭。证据展示制度的过程也是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逻辑思维过程。展示后控辩双方应当制作证据交换清单,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交换意见后制作无异议证据清单,并提交法庭。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后可以明确对证据的认识,从而将有争议的和没有异议的证据区别开来,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商请法院当庭认证,无需举证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运用公诉逻辑把握庭审主动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律师具有对立性的逻辑地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矛盾成为公诉与辩护这对诉讼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有着鲜明的对立:控方的重心在于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其侧重于证明的思维方法;而辩方的重心在于给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因而其侧重于反驳的思维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方的方向主要是“六辩”:在罪与非罪上作无罪辩;在主观罪过上作过失辩;在犯罪性质上作轻罪辩;在责任划分上作从犯辩;在事实证据上作否定辩;在犯罪起因上作过错辩。新律师赋予辩方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在法官中立的条件下控辩双方围绕庭审主动权的争夺将日趋激烈,控方要及时洞悉辩方的辩点,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这个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掌握庭审主动权,避免出现控方思维跟着辩方思维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具体对策是:一、举证要根据充足理由律形成证据体系。司法实践有孤证不立的法谚,只有多个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有力的证明犯罪,否则证据薄弱或有漏洞则违反充足理由律形成“有缺陷的推理”。所以控方在举证过程中要加强举证的规范化,系统性,完整地再现和阐明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控方要根据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确定举证范围,在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基础上审查和排除对于指控犯罪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多余”证据和不确实、有矛盾的“虚假”证据,实现控方采信的证据锁链在主要事实情节上形成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合理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实现证据的有效组合、科学使用。同时控方依法只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起诉书认定的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只是指控犯罪,而由辩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举证责任。二是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各项规则做好质证工作。质证是法庭辩论的重要环节,是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公开性辩论的开始。控方要用指控犯罪的各种证据回答论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质疑,同时对辩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随之提出根据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情况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方往往对控方的举证提出异议,控方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三是抓住辩方破绽以驳代立。控方的思维方式是以立为主,但也不排斥以驳为辅。针对辩方对控方证据和意见的反驳,抓住其发言中的诸多逻辑矛盾以驳代立,达到反证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方逻辑矛盾主要是:辩护内容不一致的矛盾,如一方面承认被告人有罪,又对该案犯罪部分构成要件予以否定;辩护的论证前提不真实,如片面地虚构某一事实情节并由此虚假前提推出结论;辩护观点之间互相排斥形成的交叉矛盾,如一案多被告人之间的各自辩护人为减轻罪责,形成辩护结论之间的矛盾冲突;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护之间的矛盾;辩方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控方要针对辩方矛盾与失误适时反击,把辩护焦点转移到辩方,迫使对方被动防守,从而给法官和听众提供判明案情的正确逻辑思维引导,加强公诉人指控和揭露犯罪的逻辑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雍琦著《审判逻辑简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
(2) 于绍元 傅国云 姚向东著《诉讼逻辑》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3) 郑启芳《谈谈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1999年第6期
(4) 郑雁冰《搞好法庭辩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2002年第4期
(5) 张 静《论侦查推理中的或然性推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6) 张利兆 童章遥《公诉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法修改》《检察日报》2008年3月25日第3版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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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展的申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时,应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并按照表中所列项目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应包括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内容。同时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二、续展的复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复核程序,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

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要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续展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现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工作记录,评价、检测、鉴定报告;

(二)评价人员、检测人员,特别是变动人员的考核;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三、续展的批准

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换发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申请续展的。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doc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

  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

  规划结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

  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第十一条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第十三条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第十六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第十七条 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十九条 基础工程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能源、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等若干专项规划,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类型、规模、资源特点、社会及区域条件和规划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第二十四条 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布、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编制的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规划文本中的条文内容,对相应内容的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规划纲要、规划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三十二条 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

  所有规划图纸应图例一致,并应与其它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一致。

  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

  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并可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附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一)规划文本要求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可采用A4版或A3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可采用A4版或A3版,与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A4版或A3版。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