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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9:12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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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4日,国家计委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工作,我们拟订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关于跨省的国土规划和全省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业经请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此办理。

附:国土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国土开发整治的决定,为了搞好国土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国的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第三条 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编制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规划确定的国土开发整治任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力量的可能,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发动群众进行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规划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具体任务是:
1.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
2.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
3.合理安排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4.提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目标与对策。
第五条 编制国土规划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从全局利益出发,处理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区外的关系,兼顾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
3.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根据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及其在全国所处的地位,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地区的优势。
4.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要求,使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条件相协调。
5.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国力和地区经济条件的可能,确定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第六条 国土规划一般分为国土综合规划和国土专项规划。国土综合规划是对规划地区全面进行国土开发整治的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是以完成某一项国土开发利用或治理保护任务为中心内容的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另定。
国土规划按地域层次一般可分为四级,即全国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一定地域的。
各计划单列省辖市(或行政区,下同)均应编制所辖区域的国土规划,但其所在省编制全省的国土规划时,应包括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规划的地域范围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关联性。即规划区内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生物、矿藏等自然要素组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2.经济联系的密切性。即规划区内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镇乡村等经济要素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或协作关系。
3.行政区的完整性。即在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前提下,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地区界(省辖市界)的完整,至少应保持县界的完整。
第八条 全国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由国务院所属的规划机构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牵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协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一定地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编制。一个地、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也可由地、市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计划机构与国土机构分别设置的,由国土机构会同计划机构组织编制。
第九条 编制国土规划必须做好准备工作,要在全面掌握,综合评价规划地区国土资源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国土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应予密切配合,并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编制国土规划的单位应提出国土规划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地区的范围并附图;
2.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3.规划的目的和任务;
4.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
5.规划的组织、方法、步骤和进度;
6.规划工作的经费预算和来源。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1.全国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和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工作方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不含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其规划工作方案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商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后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即可据以编制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自然条件和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
2.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远景预测;
3.国土开发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4.自然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5.人口、城市化和城市布局;
6.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基础设施的安排;
7.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8.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域;
9.宏观效益估价;
10.实施措施。
国土规划中应规定国土开发整治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沙漠化防治面积、盐碱化治理面积、森林覆盖率、水资源供需平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大江大河防洪标准、城市化水平等。
上述内容可根据规划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规划任务的需要和规划区的情况,可以分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先编制国土规划纲要。
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规划,应有不同的深度。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完成后应提交规划的总体报告,并附必要的专题规划、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国土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比选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按下列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第1、2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3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4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计划机构与国土机构分别设置的省、由该省计划机构会同国土机构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规划,经国务院授权,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国土规划批准后,凡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重大开发整治工程以及布局的重大变化等,需要修改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土规划的编制应该是滚动式的,规划执行若干年后,应在总结执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其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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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90元和8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95和795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95元和835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913561605895530.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91356161409481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利用诈术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黄某用诈术骗取了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黄某利用诈术手段秘密窃取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关键在于诈术窃取如何定性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定问题。从两罪的概念可知,区分两罪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而在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之后,有无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人的,成立诈骗罪。相反,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没有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成立盗窃罪。本案中,黄某利用调包计,在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着袁某的面秘密盗取了袁某的1000元现金,而不是黄某使用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袁某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给黄某的。因此,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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