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如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02:54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

All Computer公司是一家计算机零件制造商,该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英特尔公司赔偿5亿美元。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滩的ConnecTel LLC公司向得克萨斯州马歇尔的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了诉状,指控思科侵权使用了该公司的4项“智能路由系统”技术专利,并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潜在的侵权赔偿即使没有数十亿美元,也高达数亿美元。 国外的专利侵权赔偿过亿美元听说的不少,国内也有专利侵权案件赔偿要求过亿人民币的。这就引起了大家感兴趣,在我国专利侵权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本人已经发表了《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一文)非常相似,大家要记住两者的差异就行。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这条规定了第4种计算方式,即法定赔偿。
专利侵权赔偿和商标侵权赔偿不同的是多了一种计算方式: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

高院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同商标侵权赔偿一样,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所以这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个规定和商标差不多,计算方式比商标要明确一些,而且还多了一种依据,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是不一样的,销售利润应该是大于营业利润的,而且销售利润也比营业利润好计算一些,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专利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同商标侵权一样一般来讲也是很难计算的,但是专利的规定比商标的规定具有可计算性,以侵权人的销售数量乘以专利权人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显然比较好计算,并且也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有找到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不必象商标那样还有找到依据计算单个侵权产品的利润,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的适用

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许可费,在对于商标的规定中是放到法定赔偿里面的,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也会单独作为一种计算方式来计算。参照许可费,专利和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只按许可费来直接计算,而专利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进行赔偿,象美国的专利侵权赔偿可以给予3倍的惩罚。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般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只有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可以按照稿费的2-5倍来计算赔偿额,另外就专利侵权赔偿在适用许可费来计算侵权赔偿时可以带有一些惩罚性。

五、第四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其实和商标也比较接近,只是专利规定了保底数字,显然比商标的相关规定要科学,专利最低的法定赔偿数为5000元,而商标并没有最低数的要求,还有一个区别,专利一般最高为30万元,对于50万元的是不得超过,规定比较强硬。法官自由裁量考虑的因素,也差不多,都是根据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来判断。

六、关于合理的开支

高院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个规定和商标相似,但是商标侵权赔偿规定明确指出了律师费用是可以作为合理开支的。在实务操作中,律师也会将律师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一起计算到合理的费用中去。

七、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高院规定第二十三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规定和商标的相关规定几乎是一样的,所以如果知道有人在侵权最好是在两年内就起诉,免得过了诉讼时效的部门不能追究了。

最后,我们还是可以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和商标侵权赔偿一样的简单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园区突进工程,规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园区构建融资平台,解决园区建设资金困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以及渭滨姜谭、金台金河、陈仓科技、陈仓周原、凤翔长青、扶风绛帐、眉县科技、岐山建材、千阳建陶、凤县凤州、陇县等省级重点县域工业园区。

  第三条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两区多园”突破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市级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支持“两区多园”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规定对园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人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园区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多贷多贴。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的道路、供排水管网、路灯、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区绿化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对当年实际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在园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业项目类型符合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为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项目建设企业为贷款主体。其它企业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项目用地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办理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六)申报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七条 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资金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贷款。

  (一) 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申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各县、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宝鸡高新区和蔡家坡开发区直接上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宝鸡市工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3、园区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和工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申报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县工信局负责监督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到位3个月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县、区工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宝政办发〔2009〕99号《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各级行政服务(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有关便民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发往省和其他市、州、地的审批批文使用机关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代表进驻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名称为“安顺市×××局(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备案。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